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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7:14  浏览:8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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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1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照顾有外汇收入的归侨、侨眷和境内居民的经济利益,便利经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外汇,系指从境外汇给境内居民的外汇,境内居民在境内银行的外币存款,以及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系指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自费留学等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怃恤金及其他所需用汇。
第四条 境内居民收到境外汇款通知时,可自由选择:
一、将汇款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
二、转成外币存款;
三、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外汇牌价交售给银行,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券。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应指定银行,代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入境内居民外汇和卖出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
第六条 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和持有的外币现钞可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通知的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美元或港币外汇;按调剂外汇卖出价,调剂给境内居民所需的美元和港币外汇。境内居民将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外汇调剂给银行时,银行
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套成美元,再按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银行只调剂给美元、港币外汇。
第七条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须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四、出境定居者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第八条 出境定居者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怃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额购买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二、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怃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三、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购买200美元。
第九条 购买国际飞机票、火车票、船票所需调剂外汇,银行按航空、铁路、船运部门提供的票价,准予出境人员购买自出境地抵达目的地票价的外汇。
第十条 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和测试外语水平的报名费,按实际费用购买。
第十一条 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的零用费,由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出售调剂外汇。
第十二条 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用汇项目和标准出售调剂外汇。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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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已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2日公布施行)


一、对集体的荒山荒滩和撂荒地,根据权属分别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决定,划一部分给社员经营,荒山荒滩面积大的,可以多分一部分给社员,并要报经公社批准。不论集体经营,还是社员个人经营,都要统一规划,全面布局,合理种植。所有分给群众的荒山、荒滩和零散的撂荒地,
要发给土地使用证明,长期不变,不顶自留地,不交农业税和征购任务。集体经营的部分,也要包产或包干到队、到组、到户、到人,联产计酬。宜林的荒山,不论是集体经营,还是分给社员经营,都不准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对荒滩,在最高洪水位以下的,不准植树种苇;最高洪水
位以上的,按照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经营什么,由集体和社员个人自定,但不准损坏原有的水利、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准打乱排灌系统。
二、对坑塘水面,要根据实际情况,经社员大会讨论,适合集体经营的,由集体经营,适合个人经营的,由个人经营。有的可以由专业队、专业组经营,实行几定一奖、联产计酬责任制,也可以采取投标的办法,包产或包干到组、到户、到劳。有些小水面、小坑塘,也可以采取包干或
提成办法,由户经营。
三、积极发展家庭副业,对适宜社员个人经营的项目,只要社会需要,不违背国家政策规定,不破坏自然资源,应放手让社员经营。国家和社队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对家庭副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保持稳定,保证兑现。

四、大力挖掘劳力资源,充分发挥各种专业人才的作用。除农忙季节外,允许一些半劳力和辅助劳力不出集体工,专门搞好家庭副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从事多种经营的各种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要充分发挥各种能工巧匠的技术专长,除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的
专业经营外,也允许个人走街串巷,登门服务,方便群众。对这些人员的收入分配,可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合理确定交队定额,其余归己,参加队的集体分配;也可以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政策处理,收入归己,不参加集体分配。
五、对农产品收购,要逐步推行经济合同制。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需要,由收购单位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执行,违反者要为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除棉花和级内烤烟,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供销部门统一收购,不准自由出
售外,其余产品,生产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交售任务后,有权处理自己的剩余产品,可以在当地市场出售,也可以运销外地。自销有困难的,供销、商业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打开销路。在运输上,属于归口管理的商品,要相应地调整运输管理办法。
六、各经济部门都要积极扶持多种经营的开展。第一,运用支农资金支持多种经营,对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和社员家庭副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组、户申请,生产队介绍,银行、信用社给予贷款。第二,多种经营专业户所必须的化肥、农药、机械等,商业、供销部门可以凭生产
队证明,直接供应到户。第三,有些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偏低又不能调整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继续免税。
七、改变对社队企业关停的某些规定。凡利用淀粉渣和残次水果为原料的小酒厂,可以保留,但要进行整顿,提高质量;用氨法和石灰法生产包装纸的小纸厂,允许继续办好;小缫丝厂,去年调整中经过批准保留下来的,除质量差的以外也可不关停,在计划上由省丝绸公司归口管起来
。保留的小厂,税收按国务院〔198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改变目前有些社队企业的利润用于积累偏高、社员分配过少的现象。社办企业纯利润,用于积累部分,要压缩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用于支援农业和社员分配的部分一般各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部分占百分之十左右。队办企业的纯利润,直接纳入社员分配的部
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九、棉花加工。供销社对现有棉花加工厂要进行技术改造,填平补齐,一般不再建新厂;需增加新厂时,原则上要由县社联办;现有社队办的棉花加工点,符合经济技术指标要求的,要积极发挥其作用,虽不符合但又需要的,应帮助其改善条件,提高生产技术。
十、积极鼓励多种经营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要重视发挥科研部门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尊重科研人员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对他们的发明创造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鼓励。提倡群众性的科学研究,开展评比奖励活动,推广集体和个人提供的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科学经验。科
研部门要积极为发展多种经营服务,通过提供科学技术,发挥地区特点和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名牌产品的发展和提高。提倡科研部门和社队生产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从经济利益上把科研部门和生产单位紧密结合起来,调动两方面推广、引进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的积
极性。对科研费、培训技术人员费和良种奖励费等,有关部门要从事业费中适当安排解决。



1981年6月12日

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事厅    2004-8-17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的精神,营造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作出突出成绩的特殊人才,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可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人才范围:其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具备本专业正常的职称评审范围规定和条件要求,但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达到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和科技推广三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2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5、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面积达5万亩以上或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审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科技推广、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相同奖项省(部)级一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2、完成过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4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成果经相应专业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3本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得到业内和社会同行专家认可。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4、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3、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4、省人事厅对评审结果研究审批。5、省职改办对取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办理相关证书。

第六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与正常职称评审同步进行,评审一般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答辩等形式进行,有关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下列材料:1、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表一式3份;2、省职改办统一制式的评审简表一式15份;3、反映申报人身份和业绩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4、申报人述职报告;5、单位专题推荐材料。6、业绩证明。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评聘分开的原则进行,不受单位专业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九条:特殊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评审者,即取消本人和有关单位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经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