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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26:34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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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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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
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1998年2月1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2011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1年3月下旬,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交流各地职业健康监管和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3月31日至4月1日,会期2天。3月30日报到。

地点:成都中安酒店(地址:成都市武侯新区武兴四路18号;联系人及电话:黄颖,028-61510585,13558720403)。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有关中央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人,有关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于3月28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分别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何兵,010-64463517、64463004〈传真〉)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晓华,028-86639295〈带传真〉、18980078756)。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本地区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参会,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会议报到当日在成都双流机场、成都火车站安排接站。需要接站及预定返程票的,请在会议代表回执中注明。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2.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及职业健康监管处室负责人。
2.15个副省级城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
3.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各1人。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人事司、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应急指挥中心各1人。
5.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各1人。
邀请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派员出席会议(自定)。
附件2
会议代表回执
单 位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办公电话(加区号) 手 机



1. 航班号(车次) ,预计到站时间 。
2. 是否需要接站 。
3. 预计返程时间 ,航班号(车次) 。
4. 是否需要预订返程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