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10:26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4年6月,总局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字[2004]85号),对国税系统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总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最近,财政部再次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04]4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所属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时上报清理结果。同时,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积极、认真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4]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4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财政(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公款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前阶段的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对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整个清理工作按时完成,防止松懈、走过场。清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财政部、监察部报告。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情况,各级财政要与监察、审计部门一起,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拖欠公款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预[2004]85号《通知》的要求,对此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个人和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认真地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四、要认真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清理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要在认真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做好报表、材料的汇总工作。汇总情况应在2004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监察部。
五、要进一步整章建制,强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这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198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八个高级人民法院、一百九十八个中级人民法院、五百七十个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了法医技术人员,总数达一千零三十二名;一些高、中级人民法院还相继建立健全了法医机构,开展了检验、复核、鉴定等项法医技术工作,为审判人员正确定罪量刑、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对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医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法医机构很不健全,工作条件也很简陋,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同志的足够重视。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工作,充分发挥法医科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托单位提出的下列项目进行检验、鉴定:
1.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
2.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
3.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
4.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二、法医机构和人员配备
建立和健全法医机构,是搞好法医技术工作的关键。各高、中级法院要建立法医技术室(应与本院庭、室同级)。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职法医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分设物证组、病理组、活体检查组、毒物化验组;尚未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的,应积极选调法医技术人员和建立法医技术室。
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八至十二名。
2.中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逐步开展活体检查,物证、书证检验,尸体剖验等各项工作;尚未建立机构的,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法医技术室。
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四至八名。
3.基层人民法院中没有法医技术人员的,要逐步配备法医技术人员一至三名。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法医技术室。
三、法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职改字〔1986〕第47号)规定“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法医工作的特点,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86〕公发15号)的规定执行。目前,应抓紧做好职务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
在“七五”计划期间,要抓好对现有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在1990年前,通过培训,使具备中专水平的四百名法医技术人员,百分之五十达到大专水平;使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近五十名技术人员,百分之八十达到中专水平。对已具有大专以上医学水平但未受过法医专业培训的法医,要在1990年以前全部轮训一次。
五、加强技术装备
法医工作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室是进行法医技术鉴定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医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法医设备,要尽快解决法医的工作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准备以技术力量强、设备比较齐全、法医技术工作开展好的法院法医技术室为基础,筹建法院系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为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服务。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