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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58:21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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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化工情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情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情报工作在化工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速化工系统情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⒈情报分析研究
⑴为解决化工经济、技术问题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⑵为战略决策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⑶情报咨询报告、为制定发展规划提供背景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情报传递报道
⑴刊物;
⑵快讯、快报、要闻、市场信息;
⑶专题资料。
⒊情报服务
⑴为用户直接利用各种类型的原始情报信息资源(包括各种载体的文献、样本、声像、录音)的搜集、加工、贮存及管理的成果;
⑵技术咨询、查新和展览等
⒋情报技术
⑴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的研制成果;
⑵各类新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成果(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技术、光盘等)。
⒌情报检索
⑴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⑵各种检索系统(包括各种类型的检索工具)。
⒍情报管理
⑴情报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
⑵情报政策、计划、规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
⑶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⒎情报理论方法
⑴情报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⑵为指导情报工作而进行的理论方法研究。
第三条 奖励评定标准
奖励要求按成果的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和促进化学工业发展的作用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为依据进行评定。
⒈ 情报分析研究
选题针对性强,能全面准确反映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有分析对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详实,有预测和建议。为领导决策。编制规划和计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开拓化工产品和技术市场提供重要的依据;为生产、科研、设计等部门提供专题报告,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⒉情报传递报道
刊物报道方向明确,针对性强,富有特色,影响较大,对发展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成果应用,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起到促进作用。检索刊物符合“全、便、快”要求,报道文献量应占本专业主要文献量的70%以上;具有一种以上的检索手段和累积索引;报道时差应在收到一次文献的半年内报道出去。
快讯、快报、要闻等都应有各自的特色,报道时差应收到一次文献的1-2个月内报道出去。
⒊情报服务
为用户或领导提供情报服务经过一年以上初中,在技术或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和引进、成果推广、开拓市场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显著。
专题情报资料内容充实、数据准确,有一定水平和特色,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⒋情报技术
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研制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广泛的实用性,能在化工情报工作中普遍推广应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有显著的效果。
⒌情报检索
各类检索工具、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主题词表等便于使用,符合国情和发展方向,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文献型数据库的规模较大、在联机检索和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⒍情报管理
在化工情报管理工作中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化工情报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情报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在改善情报工作面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⒎情报理论方法
对理论方法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为改善和指导情报工作实践,提高情报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明显效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⒈凡符合上述情报成果奖励范围的情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化工系统情报成果申报表(见附表)、成果报告、鉴定证书成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⒉凡化工系统厂矿企事业单位申报成果项目,由所属地区或专业情报中心站(所)归口向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申报。
⒊凡申报的情报成果项目,首先由专业地区情报中心站(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
⒋由化工部情报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同时必须至少有2/3评委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⒌凡是申报本成果奖的连续性项目,不论申报后是否获奖,再次申报须时隔三年,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进步和突出效果。
⒍每二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情报成果资料报到化工部情报所业务处。
⒎每申报一项成果须交初审和评审费60元。银行帐号:北京市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891136-69,化工部情报所。(请注明评审费)。
⒏凡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者,不能参加评审。
第五条 奖励办法
⒈获奖情报成果分三等,贯彻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本单位颁发,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一等奖 奖金额 2000元
二等奖 奖金额 1000元
三等奖 奖金额 700元
⒉每项获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
⒊每二年评一次。
⒋凡获得部(省)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本项奖励。
第六条 获奖项目一律在《化工情报工作通讯》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在异议解决之前不予授奖,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七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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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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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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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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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密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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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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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实际使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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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编号 │专业站或地区站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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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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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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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获哪一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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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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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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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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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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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报中心站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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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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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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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评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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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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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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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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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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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 单 位 │ 对本项目做出贡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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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有关选举问题的暂行意见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有关选举问题的暂行意见
(1981年9月10日)



  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各级团委应遵照团章规定按期召开团代表大会。召开团代表大会之前,须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写出请示报告。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后,再进行团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一、代表名额

  省、市、自治区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五百人至八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省、市,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一千二百人。

  自治州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人至五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多的自治州,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六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多的自治州,代表名额也可少于三百人。

  省辖市和北京、上海、天津的市辖区团代表大会的代有名额,一般为三百人至五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省辖市,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八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少省辖市,代表名额也可少于三百人。

  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人至四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六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少的是(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代表名额也可少于二百人。

  代表名额的分配,可参照各条战线团员人数的分布和少数民族情况确定。代表中团员的比例:省、市、自治区一般应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省辖市、自治州和中央直辖市的区一般应占百分之四十左右;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一般应占百分之五十左右。自治区、自治州、旗、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代表中团的专职干部(包括少年工作者)所占比例:省、市、自治区一般为百分之五十至六十;省辖市、自治州和中央直辖市的区一般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一般为百分之二十左右。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的女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

  二、代表的产生

  县以上各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辖团组织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得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当选。所辖团的委员会因任期未满,不宜召开代表大会的,可以召开团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代表会议的代表,可由下一级团的委员会或全委扩大会议推选产生。

  代表人选要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代表人选中,应考虑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党员。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下而上提名,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地方各级团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代表资格的审查

  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团代表大会。团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进行这项工作。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团委可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不符合代表资格者,应及时提请原选举单位考虑更换。原选举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提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决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应向大会报告审查情况,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四、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任务

  大会主席团由各代表团(小组)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它的主要任务:

  1.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2.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3.组织代表讨论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和本届团委委员候选人,主持选举;

  4.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决议。

  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团省、市、自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六十至一百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省、市、自治区,最多不超过一百二十人。

  团自治州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三十人至五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多的自治州,最多不超过六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较少的自治州,也可少于三十人。

  团省辖市和北京、上海、天津的市辖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四十人至六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市:最多不超过七十人。

  团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二十至四十人。团员和所辖单位特多的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最多不超过五十人。

  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比例:团省、市、自治区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可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州、市、区、县一般可占百分之十五左右。

  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团的专职干部(包括少年工作者)的比例,一般就占百分之七十左右。

  团自治区、自治州、旗、自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要占较大的比例。

  六、委员、候补委员的产生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由代表团(小组)提出,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最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委员、候补委员由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方可当选。

  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七、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名额

  团省、市、自治区委常委一般为九至十五人;团州、市、区、县委常委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正、副书记不要超过常委的半数。

  常委会一般应由团的专职干部组成。

  八、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要经全体委员反复酝酿确定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从委员中增选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须由全委会选举产生。

  九、选举办法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都应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

  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正式选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于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二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预选时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经过预选,确定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最后再正式选举。

  选举结果,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则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应在其余候选人中进一步充分酝酿后,进行第二次选举。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并征得代表们的同意,也可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经过充分酝酿,如果意见完全一致,候选人也可以不多于应选人。

  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进行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各种质询,要作出负责的说明和答复。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报批手续

  为了做好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在召开代表大会前,各级团委应采取召开全委会或常委扩大会等形式,认真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并在逐个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一个预备名单。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的酝酿,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并在团代会前,向上级团委报告。预备名单只是对于选举结果的一种希望,应由原领导机关掌握,它在最后是否有效,要由选举的结果决定。

  地方各级团的委员会和常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以后,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俟上级团委批复以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报上级团委审批时,须附有委员、常委的基本情况和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呈报表。上级团委接到下级团委的选举结果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并将批件抄送下一级党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原〔2009〕5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刻吸取三聚氰胺污染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从源头上严防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和饲料的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引导三聚氰胺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

三聚氰胺是一种基本有机化工产品,广泛用于木材、塑料、涂料、造纸、纺织、皮革、电气等行业生产。我国是三聚氰胺生产大国,产能、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多年来,三聚氰胺行业管理相对薄弱,行业发展中产能盲目扩张、布局分散、产品单耗偏高等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三聚氰胺氮含量高的特性,故意将该产品添加到乳制品及饲料中,损害了人民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管理、规范三聚氰胺经营行为是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生产企业是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落实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和守法经营的意识,以监控产品流向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完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产品生产和出厂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防止三聚氰胺流向乳品加工业和饲料加工业。

三、规范生产环节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生产装置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装置投产前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通报。生产企业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完善产品生产及出入库台账。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禁止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等行为。

四、严格出厂销售管理

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要严格出厂销售管理,一要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查验购买企业有效资质,了解其购买三聚氰胺的用途,不得向食品企业、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产品。二要建立用户承诺制度,要求购买企业承诺所购三聚氰胺不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三要建立出厂销售台帐,确保真实、完整和可追溯。四是要将三聚氰胺废料视同三聚氰胺产品进行管理。

五、强化行业准入管理

为逐步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装置,要统筹兼顾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新建装置应依托现有合成氨、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企业建设。新建装置的吨产品能耗要控制在1200千克标煤以下、尿素消耗应不多于3200千克、废水废气要达标排放。现有装置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力争2014年底前达到上述各项指标。

六、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要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生产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承诺拒绝向食品和饲料加工业销售三聚氰胺。积极分析研究三聚氰胺行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交流管理经验,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完善监管和信息通报制度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监管制度和生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生产企业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生产和出厂销售信息,并接受相关核查。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请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地区三聚氰胺上年和上半年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