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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9:41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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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3月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中药企业增强活力,优化结构,进入市场,提高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现结合中药企业的现状,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根据《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要求,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面,对《企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表述,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了
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配套改革的各项规定,体现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加快各项改革步伐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增强中药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将起到重要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中药企业今年的重要工作。
学习《条例》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抓住关键,拿出具体措施。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真正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取胜。为此,要求一九九三年底国有大中型中药企业都要达到按《条例》规定的新机制运作起来。
二、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经过努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经营决策机制,适应商品生产经营的运行机制,适应科学技
术发展的产品开发机制,适应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适应国际市场的外向型机制,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条例》的核心问题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根据《条例》赋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应企业的十四条经营权,我们意见:
1.进一步下放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中成药作价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中药材中麝香的购销价格、甘草的收购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杜仲、厚朴及黄连等二十二种大宗中药材实行收购指导价,其它药材收购价格全部放开。
2.国家指定的国营药材部门统一经营的药材品种除麝香、甘草等两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毒麻中药材等三大类外,其它品种一律放开,自由购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管理,着力抓好培育和发展中药市场体系。
3.打破经济区划,减少中药商品流通环节。提倡中药企业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内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和经销业务。
4.从一九九三年起对杜仲、厚朴的指令性计划调整为指导性计划。
5.企业用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涉及股票、债券、境外投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基建、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各级中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
6.加速中药企业工业专用设备的折旧。企业可在现行折旧年限基础上平均加速20%~30%,计提的折旧基金可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
7.终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企业管理中的升级、评比、评优活动,废止有关文件。
8.终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质量管理中的国家级、局级优质产品及企业质量管理奖评比活动,废止有关文件。
中药企业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经营自主权,放开手脚,开拓进取。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所带来的动力和压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权真正得到落实。
三、深化改革,把企业推向市场
《条例》的颁布把企业推向了市场。对此,中药企业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组建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发展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可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集团。组建集团的模式,可以大型企业为龙头,
也可以产品为成头,或以药为主,多种经营,全方位发展,发挥优势互补的联合作用。防止把主管部门翻牌改成集团公司,干预企业经营权有落实。中药企业可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跨行业、跨门类、跨地区地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现由单一的以药为主向多元化综合性转变。
要开展投资、联营、中介、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开发服务。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中药外向型经济,不失时机地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公司要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增强创汇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境外自办、联办外贸、合资、合作企业。
理顺产权关系,大中型国营中药企业应通过法人化实行股份制。大中型国营中药企业要借鉴已实行股份制企业的经验,大力发展企业间参股融合。有条件的大型商业企业可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推动一批企业吸引外部资金,纳入新的机制,走向国际市场,发挥中药优势,提高竞争能
力和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用两三年时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组。引进“三资”企业运行机制,建立新的经营、分配、财务、产权等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企业要走向市场,就必须寻找一条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走向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中药工业企业应摒弃长期以来依靠商业部门包产包销的依赖性而向自我发展型转变,建立一套信息预测、预报系统,新产品开发系统,以及对生产全过程实行监控的质量保
证系统,推进技术进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履盖率,从而有效地提高资产的增值率和利税的增长率。同时,要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了给中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市场保障,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中药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市场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要求,重新构造组合中药市场体系,有计划地兴建国家和地方中药主管部门管理调控的中药批发市场,适时发展中药期货市场、信息市场。加
强市场监督,依法管理。
贯彻《条例》要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药系统中锐意改革、开拓进取、转换经营机制有成效的典型将跟踪调查,总结推广其经验,提供全行业借鉴。



199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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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0日,国内贸易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国务院国发〔1993〕11号文件决定,从今年起,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将国家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化肥、柴油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下简称价外加价)付给农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现对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外加价的范围。价外加价只限于国家定购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品种为小麦、大米、玉米和主产区(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的大豆。粮食收购价格未放开的地区,国家定购粮食的数量(含农业税征实,下同)仍按现行中央核定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定购任务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的地区,要按原定购任务与农民签订经济合同。凡没有与农民签订经济合同的,不拨给价外加价,价外加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掌握调控,以确保定购任务的完成。
二、价外加价的标准。在国家定购数量内,在定购价的基础上,每收购50公斤小麦、玉米拨补价外加价4.2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5元,地方财政负担1.35元;每收购50公斤大米拨补5.2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1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每50公斤大豆拨补5.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3.4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
三、价外加价的拨补办法。属于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外加价由财政部在粮食收购前预拨给国内贸易部,由国内贸易部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属于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在粮食收购前预拨给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然后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逐级拨给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地方财政负担的价外加价,各地要保证及时落实到位,不得欠拨形成粮食企业新的挂帐。
四、价外加价的结算。粮食年度终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要在每年4月底以前根据各地上报的实际收购数量、品种和价外加价标准,经同级财政厅(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表格附后),经两部审核后,多退少补。超过国家定购部分和各地自行提高价外加价标准而增加的开支,中央财政不予负担。
五、对国家定购的粮食实行价外加价,直接拨给农民,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加强领导,保证落实。各地上报的数字要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附表:19 年粮食年度粮食价外加价支出决算表。(略)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种类)
  本规定所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符号。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低温和大雾预警信号五类(见附件)。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通信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四条(统一发布制度)
  本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区(县)气象台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灾害性气象信息。
  第五条(预警信号发布及通报)
  上海中心气象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第六条(发布程序)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首席预报员负责制作,报台长或者台长授权的副台长签署后发布。区(县)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由值班预报员在上海中心气象台指导下制作,报所在区(县)气象台的台长或者台长授权的副台长签署后发布。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市气象局制订。
  第七条(播发规定)
  本市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本规定附件中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或者更新的预警信号信息后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上海中心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局制定。
  第八条(预警信号传输)
  预警信号通信传输单位应当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制订相关措施,确保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
  第九条(灾害防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引(见附件),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等重要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红色、黑色表示。
  (一)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黄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8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台风动态,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各部门、各单位关注台风动态,做好防御准备;
  3、相关单位加固户外装置,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二)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0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风;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3、相关单位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三)台风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2级以上。
  防御指引:
  1、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红色、黑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黄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3、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6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3、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三)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者已经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引:
  1、各部门、各单位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相关单位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相关单位通知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24小时内,本市最高气温将要或者已经升到38℃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四、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低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因冷空气侵袭,致使本市在24小时内降温幅度超过6℃,且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御霜冻、冰冻工作。

  (二)低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因冷空气侵袭,致使本市气温急剧降低,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且日平均气温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各相关部门、单位启动紧急防御霜冻和冰冻方案,落实防寒防冻措施;
  2、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未来3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且能见度有可能进一步降低。
  防御指引:
  1、大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雾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未来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且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受大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