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2:08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穗科字(2000)37号


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额度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为了规范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创业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市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以帮助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创业,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创业资金的来源是市科技三项费用,共6000万元。市科委从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2000万元。
三、创业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实施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三)支持留学人员在我市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或第三产业。
四、创业资金主要以无偿拨款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使用,专款专用,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创业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资助项目时,以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代表出资者在被资助企业占有相应的股份。所占股份可依法转让,投资收益及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全额投入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投资收益和股份转让回收的资金应重新纳入创业资金管理,该资金涉及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创业资金纳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统一管理。市科委是创业资金的管理部门,由市科委负责组建创业资金管理小组,市财政局派员参加,市科委领导任组长。创业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查创业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批准资助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市财政局是创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对创业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创业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初审:申请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需填报“广州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申报书所要求的附加材料,并经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或区、县级市科技局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科委。创业资金项目的申报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中旬,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查:由市科委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项目论证:初审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正式撰写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创业资金管理小组聘请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项目立项及下达:项目论证通过后,经创业资金管理小组审定立项后,由市科委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指标,并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签定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管理:创业资金资助的项目纳入市科委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并委托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或区、县级市科技局进行管理。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经费决算报表(格式同“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汇总表”)一式二份报市科委、市财局各一份。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广州市财政局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0年4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A、L、U、E、a)
M 最低工资率;
C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A 平均工资;
L 劳动生产率;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国际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资率的具体测算方法有八种,分别是: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分类综合计算法、经济计量分析法。下面重点介绍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1.比重法 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 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食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最低工资率后,再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
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9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5,最低食物费用为60元,恩格尔系数为0.7,平均工资为25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90×1.5+c=135+c元 (c为调整数)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最低工资率为:
最低工资率=60÷0.7×1.5+b=128.6+b元 (b为调整数)
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最低工资约为100-150元。
那么,可以得出该地区的最低工资率为130元/月。
得出最低工资率后,一定要进行可行性验证,尤其要看大部分企业是否承受得了,然后再最后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福州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农村县(市)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力争2005年底实现卫生所基本覆盖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原五城区的村卫生所应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资源重组和转型到位)。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按80元的标准给予分类补助(除省政府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补足)。
(二)经费筹集:省、市、县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一类县:福清、长乐、闽侯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60元;二类县:连江、罗源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40元(市、县级按1∶1比例到位);三类县:永泰、平潭、闽清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县,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它:琅岐经济区、晋安区北峰三个乡镇(日溪、宦溪、寿山)各行政村村医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到位)。福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从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列支。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办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具体要求 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范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村卫生所发展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体系的网络,是公共卫生一个组成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