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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9:12:03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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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连年获得丰收,食物供给日益丰富,基本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对粮食生产的约束日益突出,粮食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同时,粮食和食品在生产、储存、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尤其是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为此,必须一手抓粮食生产,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一手抓粮食节约,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抑制不合理的需求。要做到温饱不忘饥寒,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能浪费。加强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保障粮食供应,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战略高度重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抓出成效。
  二、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粮食生产和养殖业节约。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及畜禽饲养等环节的节约。大力推广种子精选包衣和精确定量栽培技术,加大病虫草鼠害防治力度,加强高性能复式农业机械的研发,推广适时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先进实用技术,减少生产损失。抓紧制定节粮型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节粮型草食牲畜,积极开发利用秸秆等非粮食物资源。改进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率。
  (二)做好粮食储存和保管工作。修订和完善储粮损耗率标准,加强储粮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储存质量。推广温控气控储存、低温低氧低剂量“绿色”储存、机械通风储存等先进储粮技术,减缓粮食品质下降速度,避免库存粮食发生霉变。加强和改进管理,减少粮食入库、出库、倒库、清库等环节的遗洒损失。针对农户储粮分散、面广、装具落后等特点,进一步普及科学储粮知识,提高农户防治病虫鼠害技能,加大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力度,扩大农户储粮减损试点规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装具、新技术,改善农户储粮条件,降低储粮损耗。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面向农户开展粮食代储代销、代加工业务。
  (三)提高粮食加工和转化利用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淘汰高耗粮、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提高成品粮油出品率和副产品利用率。重点抓好酿酒、发酵、食品添加剂、焙烤等领域的粮食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我国粮食供应水平和品种特点,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研究推广非粮作物替代粮食作物,控制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
  (四)狠抓粮食运输节约。结合编制实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新型粮食运输装备,严格执行粮食装卸作业标准,推广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加强散粮运输中转、接收、发放设施及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完善粮食集疏运网络,减少运输环节,缩短运输周期,减少粮食运输环节的损失浪费。
  (五)大力推进餐饮业节约。要按照营养、健康、适量、节俭的原则,制定完善餐饮服务标准和文明用餐规范,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有条件的餐饮企业,要积极为顾客提供营养配餐服务。鼓励发展大众化餐饮和餐饮业连锁经营,加快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积极创建“绿色”饭店。加快餐饮业信息化建设,减少粮食和食品采购、储运、加工环节的浪费。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六)切实抓好食堂节约。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要转变经营和服务机制,积极推广餐饮服务外包,强化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加强粮食、副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储存及加工管理。要实行精细化管理,改进供餐、用餐方式,多供应小份量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要在餐厅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提醒用餐人员注意节约,管理人员要加强巡视,对造成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七)行政机关带头节约粮食。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制定和完善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点用餐制度,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采取自助餐形式,一般不安排宴请。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节粮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教育青少年和儿童养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好习惯。将我国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粮食安全压力大等情况编入中小学教材,有条件的学校要组织学生开展农业生产体验活动,让学生感受劳动的艰辛和粮食生产的艰难,培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美德,自觉爱惜每一粒粮食。
  (二)广泛开展节粮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重要性、紧迫性,报道节粮典型和经验,曝光浪费现象。要移风易俗,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积极倡导崇尚节俭、科学饮食、健康消费的生活理念和饮食文化,减少食品的不合理消费,摒弃不健康的消费习惯,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继续开展世界粮食日和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任务和责任。发展改革委负责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粮食生产、储存、加工、运输和消费环节的节约工作。财政部、国管局、教育部要抓好公务接待活动、行政机关、学校等领域的节约粮食工作。质检总局牵头负责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科技、卫生、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做好节约粮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节粮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节约粮食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餐饮企业、宾馆饭店、机关、学校的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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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1989」39号文,以下简称“两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对“两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二条“凡经营以下产品……”应改为“凡在我省境内经营以下产品……”。
二、“两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条(五)、(六)项及第三章第三条(六)项中:
(一)经济林产品、木本油料及各种树脂、树皮,是指油桐籽、木姜子、五倍子、生漆、松脂、栓皮、黑荆树、杨梅皮等林产化工原料及杜仲(皮)、黄柏(皮)、贵柏(皮)、厚朴(皮)、桂皮等乔木中药材,只征收育林基金,免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
育林基金收缴办法:(1)由经营者(即供销社、粮食部门和其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缴纳。(2)如加工厂(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等部门自办的加工厂)直接向农民收购桐籽、松脂等原料后,即进行加工的,则按收购价的2%缴纳。(3
)供销社、粮食部门或其他经营上述产品的单位,按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章规定的收缴办法上交。
按照不得重征或漏征的原则,凡是以上述林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如桐油、木姜油、松香、松节油、栲胶等加工产品,其原料已缴纳育林基金的(要有收据)不再缴纳育林基金和木材更新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两金”)。凡是未缴纳育林基金的,要按上述原材料金额交纳育林基金。


(二)木耳、香菇、茯苓、竹笋(含玉兰片),由经营者按收购后第一销售价的2%缴纳育林基金,免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
(三)茶油(籽)、茶叶、水果(含干果)及中药材(除黄柏、贵柏、厚朴、杜仲、桂皮外),暂不缴纳“两金”。
三、《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条(二)项中杂竹问题,由持有该项经营执照的国营单位或集体单位,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育林基金。如个人(含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则按市场销售价的6%缴纳育林基金。
四、《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三条(四)项应更正为:“木、竹加工单位或林农,向木、竹经营单位、用户以及在市场上直接投售的木、竹制成品和半成品,其木、竹原料未缴纳育林基金的,按林业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木、竹原料销售价的12%缴纳”。
五、育林基金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三条(五)项中的15%应更正为5%(1989年6月23日已发更正通知)。
六、农户用木材调换其它产品,按当地木材的市场价格缴纳“两金”。
七、《贵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章第二十条到“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为止。后一句删掉。
八、《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条(三)项中最后一句“……由购入单位按林业部门现行销售价8%缴纳”应更改为“……由购入单位按林业部门现行木、竹销售价的8%缴纳”。
以上修改条款,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2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
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现就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保持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7号文和〔1995〕国管财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三、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四、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上报登记。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本部处理。
五、需要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本部门。
六、上交礼品处理权限及程序:
(一)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各部级单位自行处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以及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各部登记后连同礼品交由总行机关服务中心保管处理,并将礼品登记表抄送机关纪委。
(三)礼品处理后的资金转送总行机关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管理,年终一并上交总行财会部。机关服务中心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总行机关纪委备案。
七、本规定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各直属机构的各级工作人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