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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激愤自杀,妻子如何定罪/王学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5:33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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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激愤自杀,妻子如何定罪

王学孟


案情: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与之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不一会儿,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不够成犯罪。首先,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的前提是被教唆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本案中,甲所实施的并不是犯罪行为;其次,不应认定为不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基础是有法定的义务或者是基于不作为人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而本案中,乙对甲上吊的袖手旁观,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其先前的行为即提供绳索等东西,并没有造成甲立即死亡的危险,而且结合本案案情,甲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否上吊是取决于甲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决定于乙是否提供绳索,也就是说甲上吊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行为,而乙的行为并不对甲上吊的行为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说乙见死不救是不作为的话,那这个义务只能是道德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见死不救应受惩罚。再次,不应认定间接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必须有杀人的行为,并导致被杀人的生命危险或者死亡的后果的出现,本案中,甲的死亡是基于自己的上吊行为,如上面所述,上吊行为是甲自己的意志所能左右,而且是甲自己积极实施的,也就是说甲的死亡与乙提供绳索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亦就是说,乙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因而不能认定故意杀人。至于甲的上吊行为与乙的语言是否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案情,案发时,两人在吵架,而且甲提出要上吊,而乙即提供绳索,并恶言相向,基于社会的一般认识标准,作出这样的行为,还是比较正常的,放之平常生活,并不一定会出现本案的后果,而甲因一时气愤而作出上吊的行为是自己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作出的,因而乙的行为特别是偏激的语言也与甲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有不作为的行为,因甲、乙是夫妻,所以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况且绳子、凳子是乙提供给甲的,并且用语言刺激甲,造成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致使甲死亡后果的发生。所以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首先,乙的行为刺激了甲,引起甲自杀。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听了乙的话之后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可见,乙的先前行为引起了甲的自杀行为,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自缢的结果是死亡,因此,乙的先前行为引起了甲的自杀行为,从而导致死亡。其次,乙有救助的义务,而没有救助。乙的救助义务,第一是基于乙的先前行为,甲的先前行为,间接的是乙与他人通奸,直接的是乙拿来绳子、板凳,并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第二是基于甲乙是夫妻。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中自然包括在一方陷入危难时候具有救助的义务,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上的,而是法律上的义务。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违背了其作为甲之妻子应尽的义务。再次,乙能够实施救助,而没有实施。乙见甲悬梁自缢,此时乙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可以采取措施制止或解救,但却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本案中,乙放任了甲的死亡,对甲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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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9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昆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和其它专用泊位。收费停车泊位为实线线框,其余泊位为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它特殊识别线框。每个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5.5米至7米。


  第四条 凡本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道路上停车,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的设置,应根据交通状况及客流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不得在以下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路段;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六)各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等重要部位和单位门前及其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第九条 收费停车泊位仅供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摩托车、非机动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出租汽车不得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车候客。


  第十二条 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收费应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出具市财政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出具市财政收费专用票据的,驾驶员可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宾馆、饭店、商场、医院、风景名胜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仅供本市城市出租汽车停车候客并无偿使用,禁止其他车辆使用。


  第十五条 进入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按位停放;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离开,不得停放;
  (四)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五)进入出租汽车停车泊位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体。遇有乘客搭乘,不得拒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泊位用途的,须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


  第十八条 收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佩带标志,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除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外,可以强制拖曳车辆,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和清障费。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城市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并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或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可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予以取缔,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因停车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明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事故的责任进行依法认定,并作出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单位和住宅小区内经批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适用本办法。未按本办法批准设置的,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进行清理整顿或取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信贷工作要遵循金融运行规律,有效防范风险,并严格按照金融法规进行合法合规运作,防止发生信贷违法案件和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对象为: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无锡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无锡分(支)行,无锡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以及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第四条 对各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按综合考核指标和单项考核指标进行,详细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见《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附件)。
  (一)综合考核指标包括:全年贷款增量、全年贷款增长率、全年增量存贷比、全年银行承兑汇票增加额、民营企业贷款、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等六个方面内容。
  (二)单项考核为重点项目贷款指标,即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等两个方面内容。
  第五条 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得分和重点项目考核得分的相加结果,将作为全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评的重要依据,亦将作为全市金融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的参考。对考核排名前6名的单位,市政府设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其中对重点项目指标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市政府在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性增量资源,包括资金开户往来、项目推荐等,给予适当倾斜;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2名的单位,已有政府性资源存量相应缩减,并按贡献大小安排给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
  第六条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应在国家宏观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指导下,紧密联系无锡经济发展的实际,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窗口指导,全面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力争每年信贷投放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低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水平,努力维护无锡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七条 无锡银监分局应加强对银行机构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推动银行机构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用足用好信贷资源,力争每年实现不良贷款比例和绝对额指标的双下降,努力营造优质服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稳健发展的环境,防止金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无锡地区不出支付风险。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应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改制企业、供销社系统棉花企业、经省分行确认贷款资格的地市级以上粮食骨干加工企业、经总行确认贷款资格的棉纺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改制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满足。贷款增量不低于近三个贷款增长年度的平均增量;贷款增幅不低于当年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平均增幅;贷款增量占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比重逐年提升。
  第九条 由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信贷投入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评,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为准。各金融机构如有上报考核指标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金融系统信贷投入考核评分细则
  
  一、综合考核指标
  (一)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2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信贷增加额。按全市各金融机构考核年度前三年贷款平均增加额为基数,达到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5分,每多增加1亿元加1分,每少增加1亿元减2分,减完为止。或本单位贷款比上年增加100%加1分,之后每多增加50个百分点加1分。考核年度贷款净下降不得分。
  (二)全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当年贷款平均增长率,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新设金融机构按全市贷款平均增长率计算。
  (三)全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2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达到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2分,减完为止。增量存贷比以100%为限,超过不计分。全年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四)全年银行承兑汇票增加额(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全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增量。以前三年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增加额为基数,达到平均水平得基本分10分,每多增加3亿元加1分,每少增加1亿元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净下降不得分。
  (五)民营企业贷款(基本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年度确定的一定代表量的民营企业贷款增长幅度和占比。
  1.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5分);
  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本行贷款增长率,得基本分。以本行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民营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新设金融机构按全市平均增长率计算。
  2.全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基本分5分)。
  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增量,并达到全市平均贷款增量占比,得基本分。以全市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为基数,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5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全年民营企业贷款负增长不得分。
  (六)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基本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银企签约活动的贷款发放进度情况。
  1.增量企业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2.民营企业银企授信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3.投融资签约项目贷款履约率(基本分5分)。
  单项银企签约贷款履约率达到或超过100%得基本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二、重点项目贷款考核指标
  (一)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信贷投入(满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所承担的政府性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土地储备、社会事业等项目的信贷投入。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包括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总公司、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电集团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年对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政府性项目无新增贷款绝对额的金融机构不得分;贷款绝对额增加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占比计算得分。
  (二)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满分1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全年对市政府年度重大产业项目贷款绝对额增加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市场份额占比计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