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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9:46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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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本制度所称单位是指市直有关工作部门、省属驻市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单位所辖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按照《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市内重大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立项、申报、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二)市乡镇企业局:负责督促对乡镇非煤矿山、采石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四)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进行公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充分考虑和利用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五)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业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中。
  (六)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的转移。
  (七)市煤炭局:负责督促各乡(镇)煤炭矿山企业对危及村寨、地面附属设施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乡(镇)煤炭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并对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八)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九)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市内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十)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县、乡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由于自然因素所引发地质灾害受灾农户的搬迁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配套资金。
  (十二)市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十三)成都铁路局六盘水工务段、车务段,水红公司:负责组织对危及铁路沿线、车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铁路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十四)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所辖煤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负责督促所属煤矿对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煤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对象承担责任。

三、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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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一、为维护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需贯彻执行的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和规章;需向海内外广为宣传的有关情况及政策。
三、市政府直属单位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必须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经报请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批准后,由申请单位草拟新闻发布稿,送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审阅修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核准。
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负责。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主持,或授权办公厅主任主持,新闻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发布。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书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新闻单位和部门发出。
六、应邀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市属新闻单位,应派记者参加,并报导发布会的内容。
七、市政府系统各单位自行组织并以系统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将内容和邀请参加的新闻单位,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备案。
八、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座谈会,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8日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以法官职业化和法院管理为视角

蔡鸿铭

摘 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从分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入手,进而提出在司法领域,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推进法院管理机制改革。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法官职业化 法院管理机制改革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基于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准确把握,基于对社会主义中国长期发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基于对当今世界有关发展的认识成果的合理借鉴,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承担着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包含了对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要求。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才能使法院自身的发展跟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步伐。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极端重要性。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法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依法服务大局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在依法服务中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调处各类经济、社会矛盾,协调各种关系的能力。如果没有一支讲政治、顾大局、重团结、守纪律的法院领导班子,就无法凝心聚力,带好法院队伍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的目标。如果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的法官队伍,就不可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其次,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本准则。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院工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就必须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里。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善待百姓的关系,既要依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又要注意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我们求真务实的工作实绩,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党的温暖。
第三,科学发展观也是评价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在法院工作中,既要统筹处理好案件质量、队伍建设、法院管理、作风建设、后勤保障、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更要体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和命脉。在利益的保护上既要维护好国家的公共利益,又要依法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正当利益;在稳定的保障上,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又要调节、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经济纠纷;在审判的结果上,既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官职业化建设
发展的实践丰富着发展的理论,发展的理论指导着发展的实践。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法院能否适应新形势,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取决于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伟大历史进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紧跟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循序渐进、卓有成效地推进法院改革,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一)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这是法官队伍的进门槛和试金石,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法官选任主要采取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但随着法院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化建设的推进,这种选任制度逐步显示出准入条件过低、精英程度不高等局限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从体制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笔者认为,法院补充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笔试,通过后再由用人单位进行面试、体检、政审,最后择优遴选。被录用人员在被任命为法官职务前,必须在省(直辖市)法官培训学院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此外,还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新录用的法官,应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审判经验积累。从而,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
(二)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学习,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一是更新学习观念。科学发展观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让学习与工作高度融合,做到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二是提高培训层次。由于每个人理解能力各不相同,难免对同一法律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裁判。专家、学者、教授研究得深,研究得透,站得高看得远,邀请他们来单位授课,能帮助法官准确理解立法的本意,走出法律适用中的误区,了解各家学派之争鸣,掌握将来发展之动向,提高培训层次,拓宽知识面。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现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存在许多弹性条款,无疑增加了法官执法的难度。审结一件案子,不仅是完成一份工作任务,而且是一次法理上的思索,要在理论上有所收获。这就要求法官坚持调查研究,对审判实践进行思考、研究、探索、总结,将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事实加以结合。
(三)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增强独立审判意识和中立意识,在办案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审判工作最根本、最基础性的规律;增强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自觉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模范遵守法庭规则,约束业外活动,以良好的品行和个人声誉,庄重文明、正直善良、无私无欲的道德操守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维护法官职业尊荣。法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关键。法官只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一是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指法官在任职和行使职务权力方面受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大部分法院对法官实行动态管理,为审判资源调配提供充足的弹性空间,增强法官的危机感,对促进队伍素质提高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绝非长久之计。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问题,这是实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前奏,定编后的法官将有比目前优厚的物质保障和可靠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予以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二是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任职高薪制,使法官的待遇高于公务员待遇;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使法官级别主要反映业务素质和荣誉,允许不同级别法官待遇有差别但限度应合理;法官职业的区域要相对平衡;建立合理的法官豁免制度,保证法官在审判时毫无顾虑,不必担心因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现行的法院监察制度,由监察部门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进行追究处理的主要职能,专业特点不鲜明。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带有鲜明专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重点,着眼于涉及程序的有关行为,不仅要约束法官业内行为,还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要把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有关业内和业外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在哪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三、以科学发展观推进法院管理机制改革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与时俱进,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改革创新司法管理机制,提高法院管理水平,把法院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目前,面对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加上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利益重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及对司法制度提出日益迫切的新的服务需求,传统的司法管理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全局,加大对包括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机制的改革,从而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
第一、积极推行执行改革。重点是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及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统一管理、协调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把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实行电脑排案等。
第二、改革司法审判管理机制。要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人均结案率、上诉率、申诉上访率等十项评估指标。
第三,健全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要加强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力度,把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时间都在电脑上记录下来,坚决避免办案时间的随意性。
第五,加强和规范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力度,统一审判尺度。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充分发挥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要积极撰写和报送典型案件给上级法院。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管理机制就是要消除审判工作的后顾之忧,消除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职能偏移等现象,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突出制度建设,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建立体现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科学模式。
四、结语
目前,法院各项工作正处于不断深化、扎实推进的时期,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法院各项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