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19:16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二月八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1 月2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负责某个方面的工作,并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为依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法律分析或专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职权和利益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映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和政策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二十五、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实行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办事、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审议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总值班室(应急办)、政务督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作好汇报准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的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凡涉及资金、项目和机构编制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反馈。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同意,重大问题应请示市长决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要求县市区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承办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依次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下级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地方和单位举行的会议和庆典活动,不为部门、地方和单位的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黄冈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黄冈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切实加强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
分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
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
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以下简
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
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
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
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
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
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规范。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
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
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
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
处理。

五、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当
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
个人帐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
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作为
视同缴费年限。

六、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退休人员,特别是1998年6月25日
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
社发明电〔1998〕5号)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
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
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
,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
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要实行社会化
发放。

各地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一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仲裁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的要求,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解释其制定的法规。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确有法规解释的必要性。”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收到申请案后,应当将申请案移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否对该申请案作出法规解释。”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法规需要解释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案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制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款中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修改为“《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四、第八条修改为:“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属于如何具体应用法规的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审定”。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