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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36:49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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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25号




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控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提出控制和削减措施,作为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二、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意见中提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意见。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应符合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需要通过区域削减或调剂方式解决总量指标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削减方案、实施时限、指标来源,确保总量指标平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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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3〕85号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6月1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为了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的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各县区政府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县区的救灾应急预案要在2003年底以前制定并上报,救灾总体预案报市民政局,抗洪救灾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抗震救灾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有效的救灾运行机制,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的救灾应急预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发布

(一)灾害的预警

气象、地震、水务、国土、海洋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的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各灾害管理部门对发生的灾害要在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报上级职能部门。发生大的灾害,从受灾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还要作综合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上报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三)灾情的发布

灾情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灾害管理部门汇总灾情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和方法

(一)灾害等级划分

1、特大灾。凡绝产面积在2000公倾以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损坏船只150条以上;死亡30人以上;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2、大灾。凡绝产面积在14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损坏船只100条以上;死亡20人以上;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3、中灾。凡绝产面积在400-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损坏船只50-100条;死亡10-20人;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2-1%;以上属其一者。

4、小灾。凡绝产面积在4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船只50条以下;死亡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0.2%以下;以上属其一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特大灾和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小灾由受灾的县、区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其他灾害由灾害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区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秦皇岛军分区协调驻秦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物资和装备。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等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和抢救伤员的药品。抢险物资由水务、交通、通信、建设、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灾害预警

属于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属于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属于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秦皇岛海事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

五、应急反应机构

应急反应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组成。

指挥决策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卫生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公安局、粮食局、广电局、供销社、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水务局、地震局、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工作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3、评估灾情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协调救灾过程中职能交叉事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可分若干工作组。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水务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卫生局:负责市重大疫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传播蔓延。

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救灾资金。

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维护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制定各类建筑及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

规划局:负责城镇防灾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海洋与水产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组织、协调海洋灾害的救助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导工作。

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驻秦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在防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在灾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并在24小时内基本安置就绪。县区要在日常性防灾工作中制定出转移安置的路线和地点。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区、乡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1、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质支持。

2、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以减轻救灾工作的压力,其他紧急事项由市防灾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七、附则

(一)市级演练

主要是对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日常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模拟操作。

(二)县级演练

主要是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在经常易发生灾情的地区进行灾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和伤员的抢救等。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

  (一)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蓄滞洪区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护设施、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

  (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五条 县以上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河务(管理)段、闸管所在上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治理规划,结合本省黄河工程的实际状况和管理运行的要求,编制黄河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并做好工程建设用地、群众安置、迁占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黄河工程,必须符合黄河工程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 黄河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黄河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黄河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防汛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使用,但应当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各类黄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含前后戗、淤临淤背区、辅道)、护堤地(含防浪林用地);

  (二)险工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三)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连坝、护坝地及其保护用地;

  (四)防护坝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坝体、护坝地;

  (五)涵闸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堤外坡脚两侧各25米。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护堤地的划定,从堤(坡)脚算起,其宽度为:

(一)东明县高村断面以上黄河大堤为临河50米,背河10米;高村断面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为临河30米,背河10米;利津县南岭子和垦利县纪冯以下,临、背河均为50米;

  (二)展宽区堤和旧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10米;

  (三)北金堤为临河7米,背河5米;

(四)大清河堤为临河15米,背河5米;

(五)东平湖围坝为临湖15米,背湖5至7米;二级湖堤为临湖5米,背湖5至10米。

  护堤地宽度超过前款规定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临河护堤地的宽度,滩地淤高时,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六条 险工、控导、防护坝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为坡脚外10米。

  控导工程保护用地为其连坝背坡脚外30米;超过30米的,以确权划界确定的宽度为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第十八条 已经征用的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

  第十九条 黄河治理规划确定废弃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开发利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二十条 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植树绿化等工程生物防护措施建设,组织营造防护林,种植防护草。

  对黄河工程防护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因防汛抢险和度汛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补栽。

  前款规定的林木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涵闸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涵闸启闭灵活、安全运行。

  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非涵闸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引(提)水工程取用黄河水,必须水沙并引(提),不得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防洪兴利工程,应当服从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牧、垦植、破坏植被;

(二)在堤顶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三)设置货场;

  (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

  (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

  (七)擅自建设渡口;

  (八)擅自修建扬水站或者安装设置提水机械;

  (九)其他危害黄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修筑水库、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堤顶道路是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为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道路兼做公路的,必须经省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堤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堤防养护费。堤防养护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工程设施,以及设置引水、提水、排水等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报经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黄河工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设计标准予以加固、改建或者修复;或者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建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使用,增加黄河工程管理工作量及相关工程防护责任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条 非防洪工程设施占用黄河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一条 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设施达到使用年限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拆除。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向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非防洪工程设施已经废弃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或者拆毁黄河治理规划要求保留的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涵闸正常运用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用黄河水过程中设置拦沙设施或者排沙入河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一)放牧、垦植、破坏植被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堤防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或者在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每车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货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至15倍处以罚款;

  (七)擅自建设渡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修建扬水站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设置提水机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修筑水库、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闸门启闭指令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程损毁的;

  (三)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险工工程,是指在经常受水流冲击、容易出险的堤段,为保护堤防安全,沿堤修建的坝垛建筑物;

(二)控导工程,是指为约束主流摆动范围、护滩保堤,引导主流沿设计治导线下泄,在凹岸一侧的滩岸上修建的丁坝、垛、护岸工程;

(三)防护坝工程,是指为预防“滚河”后顺堤行洪、冲刷大堤而沿堤修建的丁坝建筑物,又称“滚河防护工程”。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鲁政发[198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