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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2:41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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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全行大型机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经在哈尔滨、长春、杭州三个市分行试运行后,总行于1996年7月16、17日在杭州市分行对该系统进行了实地测试,认为该系统在帐务处理、业务操作上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需求书》的要求,年内可分二期在16个大型机城市行扩大试投产,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入网范围。
为加强管理,统一操作程序,确保全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行在学习和执行本暂行办法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逐步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开立了凭预留密码办理存取款的活期储蓄带磁条存折户或牡丹取款卡帐户的储户,可凭本人带磁条存折及预留密码或有效的牡丹取款卡及预留密码,在异地开办此项业务的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存折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或牡丹取款卡异地通兑业务。储户若办理异地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包括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及其以上的储蓄业务)、异地口头挂失业务、“无折”业务时,还必须向银行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要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基本规定:
一、受理业务范围
(一)活期储蓄存折异地续存、续取业务;
(二)活期储蓄存折异地查询业务;
(三)活期储蓄存折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四)牡丹取款卡异地取款、查询、口头挂失业务。
二、开办业务条件
(一)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系统设计符合业务需求要求,储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拟开办行在系统安装后,全面测试合格。
(二)经总行批准的入网行所属的,且业务、管理、技术条件完备的大型机储蓄所。
(三)按本办法要求设置相应的业务管理和清算机构。
(四)配备经业务技术培训合格的储蓄、会计、科技人员。
三、受理业务时间
每日9∶00-16∶00。超过业务受理时间,计算中心应立即拒绝传输异地业务信息,使代理行与原存款行同时停止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
四、业务处理依据
(一)储户凭带磁条存折、存折密码、身份证件,在储蓄所办理续存、续取业务。
(二)储户凭有效的取款卡和卡密码,在ATM机上办理取款业务。
(三)储户凭身份证件、存折(取款卡)和密码在储蓄所(ATM)办理查询业务。
(四)办理异地存折(卡)口头挂失应凭储户提供的存折城市区号、帐号、户名、帐户余额、本人身份证件及该存折(卡)的密码,经查询开户行核实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口头挂失申请书(以正式挂失申请书代),办理口头挂失止付,有效期15天。每笔口头挂失业务收取手续费10元。代理行不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储户要求正式挂失,仍需到原开户行办理。其他手续均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有关规定:
一、储户持异地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须填写存(取)款凭条,一式两联,代理行不打印存折,只打印存(取)款凭条,一份交储户收执,一份作本代他传票,日终随帐表送事后监督。
代理行只读取存折磁条信息,据以办理业务,不更新磁条,未登折业务由开户行所在地的储蓄所办理。
二、储户回原开户行补登存折时,存(取)款金额和手续费分二行打印。第一行(存取款行)摘要栏打印“异”字,其它栏分别打印发生额、余额、经办行操作员号;第二行(手续费行)摘要栏打印“费”字,其它栏分别打印手续费金额、余额、城市区号。
三、为确保储户利益和存款安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异地存(取)款业务按《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同时,对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账累计取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业务视同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办理;对异地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在存取款凭条上摘录储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四、办理异地通存通兑取款业务,代理行按每笔取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低限额为2元(在计算时分位舍去);办理异地通存通兑存款业务,代理行按存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最高限额500元,最低限额2元(在计算时分位舍去);手续费不再划给原存款行,由计算机自动在帐户余额中扣除。在办理取款时,如取款金额+手续费>帐户余额-帐户最低保留额(1元)视为余额不足,由储户改变取款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
五、在ATM上取款,暂定为每日四次,每次取款限额为1500元。补登折笔数最多为50笔,自第51笔业务起,ATM停止服务,储户应回原开户行所辖储蓄所办理补登折业务。
六、当储户存折因磁条受损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出磁条内容时,可在各分行指定的储蓄所办理“无折”业务,此类业务为特殊业务,应由高级别操作员会同当日登录的操作员双人办理(在现程序未修改前,“无折”业务可由高级别操作员办理,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督检查)。
七、为防止因漏帐造成异地间查帐困难,代理行操作员在完成每笔交易后,必须查询储户帐户余额是否更新,以保证帐务处理正确。
八、储蓄所受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视同储蓄所代理本行中心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营业终了,将全部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通过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划转中心所。
第五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科目设置
一、储蓄所(帐务组)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设异地通存通兑往来二级科目411054,用以与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核算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及他代本业务的资金。
二、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411054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科目,用于核算储蓄所与中心所的资金往来。
(二)411055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科目,用于核算中心所与储蓄所的资金往来。
(三)411058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科目,用以核算全国异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往来。
(四)411059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科目,用以核算全国异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往来。
以上各科目余额,在编制报表(月报、年报)时,一律在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反映。
第六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一、参加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要设立一个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负责管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并办理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和帐务核对。为便于工作,中心所必须配备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
二、参加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要指定一个有全国联行行号的机构作为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清算点,并由总行发文公布。
三、以参加储蓄异地通存通兑的城市行作为参加通存通兑资金清算的核算单位,核算单位内发生的代收、代付业务,按同城或省辖资金清算办法进行。跨省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按全国联行资金清算办法进行。
四、资金清算时间:次日。
五、资金清算采取代理行提出票据参加清算的方法。即由城市行设定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中心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差额以城市行为核算单位,由清算点通过联行资金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账务处理过程:
一、代理行储蓄所办理活期存折续存、续取业务
(一)业务处理流程
1.储户填写存(取)款凭条一式二联,将凭条、存折、现金(存款)、身份证件(大额储蓄业务、无折业务)交柜员。
2.柜员受理审查符合异地存(取)款条件。
3.柜员刷读存折磁条,从终端输入数据,储户输入密码,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进行处理。
4.打印一式二联存(取)款凭条。
5.将存(取)款凭条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身份证件、存折、现金(取款)一并交付储户;一联加盖现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后储蓄所留存。
(二)输入详细
1.柜员选择输入交易码。
2.刷读存折磁条。
3.输入存(取)款金额和摘要。
4.储户自行输入密码。
机器自动读取存(取)款日期和计算手续费。
(三)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各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对帐户进行核实,更新账务余额、记开户行日记帐后,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处理,打印一式二联存(取)款凭条。
(四)打印输出内容
存(取)款凭条:城市区号、账号、流水号、存(取)款日期、存(取)款金额、余额、费率、手续费金额、操作员号。
(五)会计分录
1.续存时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储户填写的实际存款金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2.续取时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101现金
储户填写的实际取款金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异地查询原开户行主机流水帐户信息
代理行柜员在办理异地业务后,必须即时查询原开户行主机流水账务,以保证帐务正确
(一)输入详细
1.柜员输入交易码。
2.输入对方行城市区号和帐号。
(二)输出内容:
计算机显示帐户信息。
三、“无折”业务
(一)“无折”业务是指当储户手持存折来异地储蓄所办理业务时,由于磁条损坏或设备不兼容导致机器无法读磁时,由代理行指定的储蓄所采取不刷读存折磁条,经办员直接输入储户账户信息,储户自行输入密码的方法办理的特殊的续存、续取和查询业务。“无折”业务包括“无折”续存、“无折”续取和“无折”查询业务。
(二)将“无折”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办理,同时,须摘录储户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无折”业务由代理行指定的业务、管理条件好的储蓄所办理。
(四)计算机帐务处理
1.“无折”续存(续取)
输入高级别密码、城市区号、帐号、余额、存(取)款金额、摘要、储户密码(储户自行输入)。
2.取消“无折”续存(续取)
输入的内容应与被取消的业务完全一致,并输入原交易的5位流水号。
3.“无折”查询
输入高级别密码、城市区号、帐号、余额、摘要、储户密码(储户自行输入)。
四、异地其他业务
(一)储蓄所办理异地续存(续取)的反交易业务
1.条件:仅限在异地代理行通存通兑储蓄所,储户在场时办理,需要储户输入密码。
2.业务处理流程:
(1)柜员填制冲正传票。
(2)柜员从终端输入数据,储户自行输入密码,计算机核对正确后进行处理。
(3)打印冲正通知单。
3.输入详细:
(1)柜员选择输入交易码。
(2)输入城市区号、帐号、流水号、发生额、余额和摘要。
(3)储户输入密码,机器自动读取冲帐日期。
4.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各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查找原始交易核对无误后,进行续存(续取)冲正处理,更新帐户余额后,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开户行返回的信息进行帐务记载,打印冲正通知单。
5.打印输出内容:
(1)冲正通知单:在原存(取)款凭条背面打印。
(2)城市区号、帐号、存入(支取)日、发生额、流水号、余额、操作员号。
(二)储蓄所办理异地业务的冲正
1.条件:仅限在异地经办行通存通兑储蓄所,储户不在场时,经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作为高级别业务由经办人员与高级别操作员共同办理。
2.业务处理流程:
(1)经办人员做冲正传票,由主管人员审查批准。
(2)经办员从终端输入数据,高级别操作员输入高级别密码授权,计算机核对正确后进行处理。
(3)打印冲正传票。
3.输入详细:
(1)经办员输入交易码。
(2)经办员输入城市区号、帐号、金额、错帐日期和摘要。
(3)高级别操作员输入高级别密码授权。
(4)计算机帐务处理。
代理行核对输入内容无误后,记代理行日志,将信息发往开户行;开户行更新帐户余额和利息余额(积数)后,记开户行日记帐,将处理结果返回代理行;代理行进行帐务处理,打印冲帐传票。
(5)打印输出内容:
同对应业务的输出传票。
(三)储蓄所办理补打凭证
当异地通兑业务在打印凭证时,因出现故障而不能完成打印时,可在故障排除后,做凭证补打,凭证上注“补”字,但不得隔笔补打。
五、日终轧帐
(一)储蓄所
1.柜员轧帐单
在原轧帐单上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加异地通存通兑项目。
2.储蓄所帐务平衡表
在原表的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内,增加异地通存通兑项目。
3.储蓄所增加以下明细报表
(1)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事后监督,一份随报单送中心所)
(2)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中心所留存,一份送事后监督)
4.本代他业务的账务处理
(1)营业终了,代理所根据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上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金额,汇总制作一式二联手续费专用凭证和一联借方转帐传票,目前若无手续费专用凭证,可制作一式三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作411054科目借方传票,一联作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报单附件,一联作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贷方传票),将手续费划转中心所。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2)代理所将本代他(异地)存、取款凭条(传票)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联(划转手续费凭证)分别加计做411054科目日结单(本代他交易明细表作科目日结单附件),并与储蓄所帐务平衡表有关科目发生额核对相符。
5.他代本业务的帐务处理(可由储蓄帐务组或储蓄所进行)。
(1)在营业日报表上增加411054科目。
411054的借方发生额=本代他(异地)的借方发生额+他(异地)代本贷方发生额。
411054的贷方发生额=本代他(异地)的贷方发生额+他(异地)代本借方发生额。
411054科目轧差反映余额。
(2)次日,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作转帐传票(他代本交易明细表作转帐传票附件),并记载在日结单上,然后与营业日报表进行核对。
(二)中心所
1.中心所增加以下明细表和报表:
(1)全国往帐交易明细表
(2)全国来帐交易明细表
(3)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储蓄所日(月、年)报表
(4)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储蓄所日(月、年)报表
(5)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城市行日(月、年)报表
(6)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城市行日(月、年)报表
2.划转手续费
中心所收到储蓄所划来的储蓄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511手续费收入
3.帐务核对
(1)储蓄所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的相关数据与对应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核对相符。
(2)全国往帐、来帐的交易明细表借、贷方合计数与全国异地本代他、他代本储蓄所(城市行)报表及储蓄所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交易明细表的借、贷方合计数核对相符。
(3)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他代本储蓄所(城市行)报表的发生额与营业日报表异地通存通兑科目发生额核对相符。
六、资金清算
(一)储蓄所、储蓄账务组的账务处理:比照同城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办法办理。
(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1.代理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城市行(储蓄所)日报表、全国往帐交易明细表与分行辖内往来报单核对无误后,按城市行借贷方轧差,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一式三联(通存通兑有关报表作附件),通过报单划清算点。会计分录: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8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8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2.开户行中心所的帐务处理
根据计算中心打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城市行(储蓄所)报表与清算点的报单核对无误后,按支行借贷方轧差,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一式四联(通存通兑报表作附件),通过报单划转支行。会计分录:
(1)中心所收到联行中心的报单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9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9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5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5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2)开户储蓄所
借(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借):411分行辖内往来-411054
(二)清算点
清算点收到中心所的报单后,通过联行汇差划出,并将清单通过总行计算中心的全国对帐系统及时进行销帐。总行联行对账系统对收到的全国异地通存通兑账务信息必须进行明细核对,核对时间不得超过5天(节假日顺延);发现未配对账务,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发出查询。
七、代理行、原开户行的账务查询与查复
城市行中心所发现未配对业务,应通过本行清算点经总行对帐系统返回对方行清算点,再由该清算点传到本行中心所查询,并由该中心所负责查复。双方中心所必须在三天内查找原因更正错账(如双方意见不统一,应以总行联行对账系统收到经办行发来的往账信息为准),并做好查询查复记录。
第八条 储蓄事后监督
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对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应进行逐笔事后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加计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上手续费金额合计数,与41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借方转账传票划转手续费金额核对相符。
二、将异地通存通兑存、取款凭条有关内容与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交易明细表有关内容逐笔核对相符。
三、储蓄所本代他、他代本交易明细表合计数与411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金额核对相符。
四、将高级别业务传票与特殊业务明细表逐笔核对相符。
五、其他监督内容不变。
第九条 储蓄检查辅导
储蓄检查辅导部门要加强对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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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通海县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杞麓湖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扩大湖容量,增加蓄水量,防治污染,增强湖泊功能。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7. 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94. 25米。
杞麓湖水质的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 杞麓湖水域及湖堤外坡脚线以内的湖岸为杞麓湖管理范围。湖堤外坡脚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勘定,并设立界标。
杞麓湖集水区为保护范围。
在杞麓湖的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护治理杞麓湖的资金,除收取应缴纳的资源费外,地方财政要列入预算,拨出专款,给予扶持。
第七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杞麓湖的主管部门。杞麓湖管理机构,归口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按照杞麓湖最高蓄水位及最低运行水位的规定执行水量调度计划,管理落水洞泄洪闸;完成年度清淤计划;
(四)办理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行使水政、渔政的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和渔业秩序;
(六)办理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杞麓湖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通海县公安局杞麓湖水上派出所负责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九条 通海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沿湖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杞麓湖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杞麓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通海县人民政府会同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杞麓湖水量调度计划和清淤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杞麓湖管理机构负责营造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
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应加强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管理。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宜林荒山应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原已建成的项目造成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进行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造成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城市生活污水,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杞麓湖管理范围内兴建污染水质及缩小湖面的一切设施。
禁止向注入杞麓湖的河道和杞麓湖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物质向水域排放,倾倒或埋入湖滩地下。
第十五条 禁止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面山开山炸石、取沙、取土。确需取石、取沙、取土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开采。开采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面的行为。
禁止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禁止无证垂钓。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用小丝笼和破坏渔类资源的其它渔具捕鱼。
第十七条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旅游、航运。管理、科研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直接从杞麓湖取水的,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安装机械取水设施的,应在进水口修筑拦鱼装置。
第十九条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取水标准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 在鱼类产卵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禁渔日期由杞麓湖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杞麓湖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保护集水区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在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维护杞麓湖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除分别没收养殖、垂钓工具、燃油机动船及水产品外,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抗拒、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7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优化行政环境,提高办理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受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其相关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行政机关履行本条前款职责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许可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已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其要求、工作人员签名、申请人或者经办人签名、日期等,并加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七条 申请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第八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本规定内容以及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受理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投诉,应当如实告知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办理,或者申请人因此而未获行政许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