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等制度的通知
明政文〔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做出前,应当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城建、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建设项目;
(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
(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拟列入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听取意见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等。
举行听证的,应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提出严谨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县(市、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县(市、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可能对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
(三)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对居民生活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实施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暂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听证由牵头机关或主办机关组织实施。
应由市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政府可以指定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根据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制定听证方案,并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对外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听证代表及旁听人产生条件、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工作人员、职能部门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人。
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机关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
职能部门陈述人由参与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听证代表按听证方案规定产生。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组织机关确认。
第八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听证代表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听证组织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
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第九条 听证公告日期截止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组织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组织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代表、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代表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听证代表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职能部门陈述人与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五)听证代表的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六)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工作人员、职能部门陈述人、听证代表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应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听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3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赣府发[199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长、县(区)长、乡(镇、场)长是本行政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党政群机关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1)协助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2)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3)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来信来访;(5)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劳动局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察。(2)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作人员外)、考核、发证。(3)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评审和发放。(4)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生产、销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个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2)对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的生产、出售、贮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小作坊。(3)对从事爆破特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庆祝活动的场所搞好安全保卫工作。(5)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骇客吧)、美容美发厅等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消防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验收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设计。(2)审核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方面储存、经营、运输消防安全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和庆祝活动的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2)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3)查处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4)严格机动车辆检测,防止无证、无照、报废、拼装车辆行驶。(5)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6)对一些易出事故危险地段以及学校路口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
(六)市经贸委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和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督促、指导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查。(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对本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5)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无“三证一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市冶煤办对辖区内冶金、煤矿的生产安全、开发布局和经营秩序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安全生产督查、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技改立项申报,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监督隐患整治。
(八)市地矿局协助矿山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1)配合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参与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4)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防止无证非法开采。
(九)市机电局对市属机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市属机电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市纺织局对市属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市属纺织企业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燃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以及经营供应站(点)的选址布点。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2)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3)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4)科学选择建筑地址,确保安全。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的锅炉(含微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测。(2)对全市的燃气设施(液化气槽车、贮罐和钢瓶及液化气充装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颁发《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等。(3)对全市的压力管道(含煤气管道)进行监察和检测。(4)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5)对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十三)市轻化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管辖的企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市交通局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2)对所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3)搞好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对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抚州供电局对全市电力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2)经常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订防范措施,严防、控制电力伤亡事故发生。(3)加强室外线路监管,改造、更新老线路的规划架设,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抢修处理被自然灾害破坏的电力设备、设施。(4)对特种行业(如煤矿)的用电尽可能确保,如需检修电力设施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煤矿或企业,保证井下或企业生产安全。(5)搞好用电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对系统从事电力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组织和参与电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对森林防火安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组织扑灭森林火灾,遏制事故发生。(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安全隐患。(4)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七)市水电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2)对防洪安全进行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在批准的汛限水位以内,确保防洪设施安全,确保水库和圩堤安全渡讯。(3)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安全隐患,控制事故发生。(4)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八)市乡企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规范生产行为,打击非法生产。(4)参与乡(镇)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市气象局对防雷设施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新建建筑物(高15米)防雷装置进行审核和验收; (2)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3)加强人工降雨弹的安全管理。(4)参与雷击灾害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工商局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负责,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予以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商业局对所属经营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尤其是对商场、仓库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十二)市供销社对本系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在储存、销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检查、督促下属单位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储存仓库必须远离居民区并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雷设施,有专业人员看守,持证上岗。(2)对本系统内各销售点的批量和进货渠道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督促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做好防雷电起火、防电线老化碰火等防火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石油公司对本系统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本系统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负责对本系统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持证上岗。(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定,并做到“三同时”。(4)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教委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批准兴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社会治安、卫生、重大活动、运动、交通、防火、用水用电、游泳、劳动保护等方面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2)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在校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3)经常组织开展学校的校舍、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乘船过渡的严格监管,防止发生事故。(4)督促检查学校全部拆除一类和二类危房,严禁学生在危房中上课。(5)会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在校园内销售霉、腐食品现象。
(二十五)市文化局对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安全负责,加强对学校200米内的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卫生局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对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提出鉴定意见。(2)督促有关卫生部门做好服务行业、炊事人员、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饮料生产企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3)对学校及校园周边饮食、食品进行监控检查。(4)对灾害疫情和人群中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进行严格控制处理。
(二十七)市体委对体育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负责,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大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十八)市旅游局协助县(区)、景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景点主管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三、事故报告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严格按国务院令75号和江西省赣府发(1999)44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对单位、部门、政府第一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2)上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经告知,未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4)未按规定对下属干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5)领导班子极少研究、分析、布置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明知工程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或缺乏审批条件,出面说情取得有关证照的。
(6)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而不责成采取措施的。
(7)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玩忽职守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7)违犯规定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2)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3)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4)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按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06号令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2、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