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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06:25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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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05〕59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融资发展部、资产经营部、土地经营部、项目管理部、工程监管部、计划财务部等8个部门。
二、职能分工
1、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日常工作,及党务、行政、人事、工青妇等群众工作(与中心综合管理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规划、论证、协调等工作(与中心研究发展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融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重大融资方案的设计、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企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市场化运作项目。
4、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一般性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包括城市桥梁、道路、广场的冠名权、广告权)。
5、土地经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及开发等前期工作(与中心土地经营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现场签证的审核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7、工程监管部: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8、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计划财务工作,以及公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公司偿债机制的建立与运作等工作。
三、干部人事管理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任制;
2、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任命;总会计师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财政局委派、董事会任命。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层干部面向社会招聘,由总经理提名的方式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党委、纪委。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管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市委任命;下属分支机构党的工作由公司党委负责管理。公司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5、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均由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四、考核与聘用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2、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3、公司所有中层干部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在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4、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主要依据。
6、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工资待遇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正县级待遇,党委副书记为副县级待遇,属于市委管理干部。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为副县级待遇,工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支付。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适度高于本地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水平的原则,实行职责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中专设机构的人事干部管理、考核聘用、工资待遇等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部门代行管理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设置总体方案

根据《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岗位设置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30人(其中18人与公司重叠),中层管理岗位为7个(其中4个与公司重叠),一般工作岗位23个(其中14个与公司重叠)。具体岗位编制如下: 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招标管理办公室5人(含主任1人);
拆迁管理办公室4人(含主任1人);
审计监察室3人(含主任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编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初步核定编制为58人,管理岗位8个、中层管理岗位11个,一般工作岗位39人。内设机构各职能部室人员编制核定如下: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融资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资产经营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项目管理部4人(含部门经理1人);
工程监管部9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计划财务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
为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以考核为手段、以激励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员工薪酬奖励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与目的
1、通过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和奖励措施,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市场运作、通晓经营管理的人才加盟公司,建立德才兼备、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2、以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为基础,将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王要依据,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全员聘任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公司人才考核、管理制度;
3、以科学、有效的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制度为重要手段,激发员工持久弥新的创造欲望和爱岗奉献的敬业精神,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4、通过公正、合理的公司员工薪酬设计和奖励制度的实施,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运作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内部公平原则
在岗位评价基础上,建立与职责、贡献相对应的公司员工等级薪酬制度,体现薪酬与奖励制度的内部公平性;
2、外部竞争原则
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在行业范围内要高于竞争对手,以吸引、激励优秀员工;
3、动态激励原则
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战略目标下,公司实行不同的薪酬策略,以配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体现其动态激励性;
4、分享企业赢利
赋予员工分享企业赢利的权利。为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总体盈利水平相应的奖励计划;
5、以考核为依据
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提薪、晋升、调动及各种奖励相挂钩,使企业薪酬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员工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四种类型的薪酬与奖励制度:
1、企业经营团队
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
2、企业管理团队
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一定的固定月薪,余下部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以年度奖励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
3、项目管理团队
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或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
4、一般工勤人员
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子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四、员工基本工资水平
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在参照周边城市同行企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总体上实行三档基本工资制,月工资水平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详细分配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员工考核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具体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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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中国 文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和国家元首苏丹•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穆伊扎丁•瓦达乌拉陛下于2004年9月20至22日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苏丹陛下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苏丹陛下。

  三、双方对中、文建交13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司法、防务等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一致认为发展中、文友好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表示愿共同推动双边关系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双方强调1991年《建交公报》和1999年《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对两国友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文方重申将继续坚定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交往,推动两国各层次官员交流。双方还一致同意拓展全方位合作,以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为鼓励两国民间交往,双方对“中国与文莱友好协会”的成立表示欢迎。

  六、双方注意到两国签署《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最高法院合作谅解备忘录》,表明双方有关部门希望建立更加密切联系的意愿正不断加强。

  七、双方同意加强经贸联系,扩大贸易和双向投资,争取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文莱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八、双方还一致认为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将有利于两国政府加强和扩大农业、能源、旅游、交通、通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表示欢迎。

  九、鉴于工商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在已经确定的合作领域进行投资。双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文莱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

  十、关于地区合作,双方赞赏中国与东盟关系近年来取得的显著进展,一致同意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双方重申致力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双方同意通过现有的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东亚合作。中方重申将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在次区域合作方面,文方欢迎中方支持并参与地跨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

  十一、双方表示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与东盟其他国家一道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双方还表示愿探讨在南海开展合作的途径。关于东北亚局势,文方赞赏中方在六方会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会谈有助于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二、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以进一步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

  十三、双方重申致力于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应设法解决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双方还表示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相联系,并呼吁加强国际反恐合作。

  十四、苏丹陛下对在华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国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文莱。中国领导人接受了邀请,并期待着有机会访问文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