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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7:22:00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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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7〕23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林资发〔2007〕170号)下发后,你公司松岭林业局认识到位,整改及时,并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我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和木材生产。你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松岭林业局盗伐自然保护区林木案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我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据此通知依法向松岭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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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面锦旗又何妨?

杨涛


不少党政机关非常看重群众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往往将其视为政绩突出群众认可的表现,甚至有些单位有些人会暗示群众赠送。但河南省公安厅近日却发出通知对此说“不”,明确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不再接受群众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物品,不再将其作为评定先进的条件。(《中国青年报》2月6日)
我理解河南省公安厅的良苦用心,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本来应当是群众自愿的事情,但有些单位有些人竟然暗示群众赠送,以此来表示其政绩突出得到来群众认可,这就有违了群众赠送锦旗的本意了。所以,河南省公安厅干脆就来个“壮士断腕”,今后公安机关一律不再接受群众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物品。但如此做法,是不是有些矫枉过正呢?
是的,正如河南省公安厅的通知所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和分内职责,是应该做到而且必须要做好的事情”。 但这不足以说明公安机关不可以接受群众赠送的锦旗。这是因为:一是即使是公安机关,工作也有好有差,群众对一些公安机关提供了优质服务,表达内心的真诚感谢,这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一种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应当进行限制;其二是这种锦旗、镜匾、感谢信对公安机关和干警来说,也的确能起到一种激励的作用,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如果我们承认人是理性人和经济人的话,那么推动干警工作动力不外乎物质、精神和晋升鼓励,而来自群众的精神鼓励也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在我看来,这种精神鼓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公安机关向群众伸手要办案经费的动机,精神鼓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们从善。
因而,可以说,河南省公安厅就群众赠送锦旗的事情发现了问题症结,却在开的药方中下的药剂量太大。在我看来,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今后不再以群众赠送锦旗、镜匾、感谢信等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及等级化管理的条件,不再统计上报接受锦旗、镜匾、感谢信的数据,这一药方就足以阻止各级公安机关为获得锦旗这类东西弄虚假,使他们没有强烈了需要锦旗、镜匾、感谢信的动机。但是,公安厅提出公安机关不再接受以单位、组织和个人名义赠送的锦旗、镜匾、感谢信等物品,对于群众执意赠送的,要求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予以婉言谢绝,这没有必要,群众想真心送面锦旗,公安机关收下这锦旗,并不妨碍公安机关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我部制定了《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划时间段的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

  附件: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办法(试 行)

  一、 为提高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水平,提升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能力,根据《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划时间段的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

  三、 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最高荣誉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一般不超过参加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评选数量的30%。

  四、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过程要坚持公开、有序、透明,评比结果要保证公正、客观。

  五、 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2002年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同时参考《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第3版)、《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等常用工具书。

  六、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每个国家五年规划时间段的第一年度(以下简称“评比年”)评比上一个五年规划时间段的环境质量报告书。

  七、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编制的省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各地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地市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水平较好的县(区)级环境质量报告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推荐亦可参加评比。

  八、 评比按照及时性、完整性、科学性、逻辑性、创新性以及编辑、印刷质量等六方面内容进行。评比标准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

  九、 环境保护部成立评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工作。评比领导小组下设评比专家组,负责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活动具体实施。评比专家在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库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综合分析领域业务精通,有较深造诣,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十、 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工作程序一般分为申报、评比、核定和表彰四个阶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对本辖区所有地级城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和部分县(区)级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自评估,按照环境保护部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评环境质量报告书数量额度,推荐出本辖区的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申报参加全国评比,省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可直接参加全国评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申报工作应于评比年的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评比标准,评比专家组采取专家打分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统一打分,并提出获奖等次建议,全国评比工作应于评比年7月底前完成。

  (三)评比结果经评比领导小组核准,报环境保护部分管部领导审定、公示后,由环境保护部对评选出的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予以表彰,对获一、二、三等奖的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环境质量报告书的主要编写人员颁发获奖证书。一、二、三等奖的报奖人员名额分别为10名、7名和5名。

  十一、 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结果作为下一次环境保护部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评环境质量报告书数量额度的重要依据。

  十二、 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向全国推荐学习。

  十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评比周期和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规定,评比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