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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29:26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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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令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同级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对市、县(市、区)管辖的和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并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的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向政府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三)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核定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程度提出奖惩建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重大产权纠纷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清算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并征缴其变价收入。
(七)按照分级监管体制,依法征缴产权转让收入等。
(八)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二)对企业产权就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政府审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委派和聘请,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同级政府或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会一般由最少不少于五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的奇数成员组成。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和监督机构委派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同意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必须熟悉业务、坚持原则、维护所有者权益,并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监事会监事应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一)财政、国有资产及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
(二)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总结企业财产经营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向监督机构和企业提出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财产运营效益的建议。
(五)记录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对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据此向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六)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七)定期向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增加企业的负担。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监督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授予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调用企业法人财产,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经营业绩显著的厂长(经理),由政府或监督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股份制、以及向境外投资和出让产权的经济行为,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转让企业产权,由监督机构提出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县(市、区)管辖的小型企业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同级政府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小型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市、区)管辖的中型企业,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同级政府复审,由市政府转省政府审批;市管辖的中型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复审后,转报省政府审批。
(三)大型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市产权交易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分支机构,逐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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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兔子  冰  住宅 本官赐赏的法律思维

                    张生贵

  办案人员的思维方法和裁判者解释法律的问题往往会成为案件结论令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成文法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和普遍性特征,但就是因为这个稳定性和普遍性,才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时常出现法律同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和事件脱节的现象,尽而引出法律上的缺陷。正是考虑到法律条文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述的,立法者的意图使得司法者很难完整复原和表达出来,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时,就需要司法者对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如果满足了立法者想要表达的意见和观点,自会使人们顺法而为,倘若解释远离立法意图出现意外,就是破坏了法律原意。
  我就是兔子的办案思维:
  为了测试一下办案思维和实力,美国,香港,中国大陆三地警察共出一道考题,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抓出兔子。考题任务:找出兔子!第一个森林前是美国警察,他们的办案思路是,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严格分工,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结果开会耽搁了时间,兔子跑了,任务失败!!!!然后轮到香港警察,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如临大敌的一字排开,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快出来投降......” 半天过去了,没动静。飞虎队进入森林,搜索一遍,没结果,任务失败!!!!最后是中国警察,为节省警力,表现实力和强大,只派出四个人,参战的四个人先打了一天麻将,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中国警察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熊,熊奄奄一息的说到:“不要再打了,我就是兔子.......”任务光荣完成了。
  冰就是冰的裁判方法:
  19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审理史密斯诉海特案件。该州的法律规定,事故受害人如果因冰或雪的原因引起,伤者控告政府或土地私权人,必须在损害发生后立即向对方报告伤情,否则丧失权利。
史密斯受雇于海特家中照看婴儿,某一天海特给冰箱除霜,一些冰掉在地板上,史密斯去厨房时踩在冰上滑倒受伤。事故是在夏天当着海特的面发生的,史密斯和他的律师没有按法律要求发出特别通知,当史密斯提起诉讼后,海特答辩称伤害是由冰引起,并坚持说史密斯丧失了权利,令人惊奇的是,法院认可了海特的说法,认为冰就是冰,史密斯的诉讼被驳回了。
  底商就是住宅的解释方法:
  2000年良乡八户业主购买位于一楼的商业大厅,合同写的是底商,大厅款付清了,2001年初开发商向各户交付了商业大厅,2001年底开发商说是办理产权证,持空白合同让各户只是在合同上盖了私章,2002年开发商向各户发放产权证和合同,结果在产权证和合同上由开发商事后填写了住宅,而不是商厅,把开发商的名字也更换成另一家, 业主们要求按实际交付的商厅将住宅变更登记为商用,开发商不干,业主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你们的合同签的是住宅,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登记商用,业主们真想不到,如果一个男人的身份上将性别错写成女性,是否也会将大男人判成女人不成。
  是你自己不想活,本官就赐你一死:
  余某被怀疑杀人,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由于余某忍受不了警方的严刑,自认杀人,到法院尽管余某一再称冤枉,但先前的侦办口供中有承认杀人的自招,法官即判决余某死刑。裁判理由称余某自认杀人,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处死刑,本院认为余某应当被处死。
裁判者的品格和良知是解释或破坏法律的分水岭
  司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的客观性和正当性如何体现在个案中,法律解释方法的最大魅力之处在于如何公正裁判,强调案件事实同法律之间的对应交流。要得到一个正确的裁判,首先要对法律内涵进行完整的理解和解释,法律本身往往是概念化或抽象化的,只有经过法官的解释才能适应到变化的案件和进步的社会需求中。律解释的主旨在于阐明法律的字面意思和规范意图,并借此落实法律和完善法律,法官的解释与法律本意不符合,就是破坏法律。凡解释总是存在片面性,更可能成为曲解破坏法律。抠着字眼式的机械裁判就有可能是破坏法律,法官往往对案件经过审查后,明知其事实与法律的对应交互点,但基于解释权才会饱偿到倾至那一方的甜头,也因此就不顾良知和品格做自由解释。我们说法律解释法律本应当是为了维护法律,维护法律的解释活动除了须遵守法律方法上业已系统化的解释方法或解释规则体系外,品格和良知显得很重要,裁判者如何优先选择采取某种解释方法,如何依该解释得出评判结论,本身也需要对其品格和良知做先行解释,目前的法律解释不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选择规则,裁判者可以自由选择,并根据自由选择得出不同结果,没有了解释准则就不能保证将裁判者服服贴贴地约束在法律体系中,因此,律师要呼吁解释法律的裁判者,凭良知和品格才能置入公正轨道,要警惕曲解和破坏法律的解释。

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1996年7月25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海关 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区(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落实“市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充分开发农业各类资源,促进三高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及正确引导外商进入农业开发领域,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政策。
第二条 本文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

项目范围及项目审批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范围:
1.荒山、荒滩、荒地的农业开发和利用。
2.中低产农业资源的开发、改造和提高。中低产田开发改造主要是提高农田水利灌排标准和能力,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有机肥;林地开发改造主要是改善土壤条件、提高种植集约化水平。
3.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4.水利灌溉、农田节水工程。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无公害系列化生产。
6.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7.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珍贵优良品种)。
8.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
9.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屠宰及皮革制品加工除外)。
10.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
11.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2.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销售。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和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批。
第六条 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农业项目,章程由区、县外经贸委审批,300万美元以上的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第七条 项目材料报到各级审批部门,材料齐全后10日内提出意见。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抓紧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农业项目,可以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或划拨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外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年限(合营期限)交纳土
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乡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只改变土地使用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荒山、荒滩的开发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后用于林果、种植业、养殖业。在集体土地上建筑房屋等非农业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所 得 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项目,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
%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五条 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本市新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第十七条 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
设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总额进口的设备,应照章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1996年4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应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农业项目进口自用的种子、种畜等,96年底前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

其 它 税 费
第二十一条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北京边远山区60个乡(镇)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用电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其容积率大于0.1(含0.1)的,按规定缴纳防洪费,其容积率小于0.1的酌情给予减免防洪费。

资金筹措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优先安排境外借款中方担保指标、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指标。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适当降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其它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政策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