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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3:50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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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公安、环保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3年在全国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完成本辖区的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局)、环保局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换证工作。换证结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各地应结合抗击“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力争换证工作于2003年底前结束。

  四、本次换证工作的《申请表》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所需份数于2003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月底前,将换证结果(包括医疗机构换证总数、第一至四类许可证分别发证数,以及获第四类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科室名称)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许可条件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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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赌资、赌博用具一律没收,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交通工具。
第四条 因赌博输欠的,或者在赌场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如果非法索回或偿还的,应予没收。
第五条 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四、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或提供非法戒护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四、招引或诱迫他人赌博的;
五、非法制作、销售赌具的;
六、对取缔赌博活动进行阻挠、干扰,尚未达到以暴力、威胁抗拒程度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他人进行赌博犯罪的;
三、传授赌博犯罪方法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对上述行为中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处罚。
第九条 赌博犯罪过程中,兼有其它犯罪行为的,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赌博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报复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应严禁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其领导者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罚没款物由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发给罚没凭证,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为补足取缔赌博的经费及奖励所需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5年12月2日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1]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1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执行情况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

1、购汇限额年度执行情况的编报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统计2001年全年购汇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努力做好年度执行情况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各用汇单位要在保证外事工作正常用汇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理,严禁年终突击购汇。尤其要加强对出国团组购汇限额使用的监管工作,对用汇领报手续不全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回国后久拖和超期不报销的款项要及时催报、核销,不能拖到第二年报销;严禁超标准核销和坐支、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

3、年终,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检查,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

4、认真做好年终签证工作。各用汇单位要在正确处理购汇限额日常账务的基础上,及时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年终对帐工作,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执行情况,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情况应做详细的分析说明,说明书随执行情况一并报送。报表中各项数字截止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

6、各单位的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请于2002年1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1、2002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要按照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具体预算的编制要结合上年的实际用汇情况,剔除一次性因素,并考虑本年度的新增因素,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外汇支出的原则编报。

2、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制订外事用汇计划时,要与本单位外事工作计划相结合,在用汇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编制的购汇限额预算要体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尽量节约外汇开支。

3、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文件精神,强化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继续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从紧安排出国用汇支出。

4、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没有购汇限额或购汇限额已用完的单位,不得以组团名义,向参团单位或下级单位收取外汇,甚至转移外汇支出。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国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办理各项费用的结算不得以外币的形式进行。各单位在经外事部门批准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只能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参团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购汇限额则必须由组团单位提供并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详细说明原因,否则,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时将不予考虑。

6、为了进一步做好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工作,本年度预算表格增设了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指标,各单位要分清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来源渠道,逐一分项填列。并正确地处理好报表各表格、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7、各单位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请于2001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并随文报送本单位2002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