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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43:02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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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


水 利 部 文 件

水人教[2003]256号

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目前,在中编办批准的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以外,还有一些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以下简称“冠名单位”)。在这些冠名单位中,有经水利部批准的;也有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司局批准的;还有未经批准自行冠“水利部”名称的。有些单位冠名时间太久,多年来同水利部没有工作联系;有些单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具备原有的职能;有些单位非法打着冠“水利部”名称的牌子开展活动,给水利部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审批工作,加强对冠名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进行重新核准
  核准范围为水利部直属单位(含在中编办有户头但非水利部直接管理的单位)以外,经批准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对具备条件且水利部工作需要的单位,核准其继续冠“水利部”名称;对未很好发挥作用,已不具备条件或根据工作情况已不需要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取消其冠“水利部”名称的资格;对擅自冠“水利部”名称的,将依法坚决予以清查、清理。
  请各冠名单位,填写《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并附原批准文件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水利部核准。其中,水利系统的单位,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进行初审,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报水利部核准;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由有关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水利部核准。受理核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冠名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冠名单位可以优先从水利部获取有关水利信息资料;可以承担水利部有关司局下达的、与其业务范围有关的水利工作任务;可以优先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冠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有损水利部形象和利益的活动。为加强管理与监督,冠名单位每年3月1日前需向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即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工作总结。冠名单位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三、严格冠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冠名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冠“水利部”名称的,须经充分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申请冠“水利部”名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的业务是水利部工作所需要,并且现有水利部直属单位难以承担的。
  (二)具备完成水利部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三)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无需水利部承担投资责任。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
  申请冠“水利部”名称需提出申请,其中,水利系统的单位,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申请;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由有关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向水利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
  (三)论证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冠“水利部”名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法人证书、经费来源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征求有关司局(单位)意见,并组织评估审查。经评估审查合格的,报请有关部领导审批。
  四、加强冠“水利部”名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冠“水利部”名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水利部对冠名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重新评估并核准其挂牌资格。
  冠名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冠“水利部”名称的资格:
  (一)在两年一次的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未向水利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
  (三)违法开展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管理经营不善,未很好完成与水利部业务有关的工作,已不具备挂牌条件的;
  冠“水利部”名称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原则上不再冠“水利部”名称。
  未经水利部批准冠“水利部”名称均视为无效。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冠“水利部”名称对水利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水利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水 利 部 司 局 函

水人教[2003]29号

关于做好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重新核准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水人教[2003] 256号),为做好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重新核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认真填写《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有关部直属单位、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初审后报送我司。
  二、《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的具体填写说明和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各单位可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网上直接下载《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和填写说明(网址:http://ple.chinawater.com.cn)。
  三、重新核准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逾期不申请重新核准的,原冠“水利部”名称自动撤销。
  四、各单位在办理申请重新核准中,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我司劳动组织与工资处联系。
  联 系 人:项新锋
  联系电话:(010)63202729
  传 真:(010)63202754
  E-mail : xiangxf@mwr.gov.cn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
附件2:《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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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二○○一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二○○一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住房(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2000〕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件:
一、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附件一:
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代理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3.兼职人员情况表及兼职人员资格复印件;
14.最近两年内机构所做的具有代表性的估价报告(注:在脱钩改制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2001年3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198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