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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3:38:34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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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省建设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泽被子孙的民心工程,合乎省情,顺应民意,意义重大而深远。会议指出,我省相对优越的自然环境,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基础,多年积累的雄厚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有利条件。要在省委的领导下,举全省之力,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文明发展之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省份。为此,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建设生态省,就是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树立集约、高效、永续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仅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关系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建设生态省的科学内涵,深刻认识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把生态省建设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面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公德意识,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大力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省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生态省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启动、推进、提高等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正确把握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持续快速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全面打造“绿色浙江”。各地都要根据《纲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编制本地区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市县和生态乡镇活动。要按照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效推进。

  三、围绕重点领域,扎实做好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年接着一年抓。要根据生态省建设的现阶段目标,围绕重点领域,认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建设项目。要继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建立污染源的长效管理机制,下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稳妥地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水、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加快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在生态省建设中,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每年集中解决一些突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年年有新进展,年年有新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坚持改革创新,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

建设生态省,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建立生态省建设领导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改进和完善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引入绿色GDP观念,不仅看经济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和环
境指标。要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要以改革的思路,拓宽投资渠道,通过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投融资机制。省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逐步建立和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行鼓励退耕还林和下山脱贫的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快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的进度,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要突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环保科技成果、绿色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新技术,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人才培养。要扩大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吸收和借鉴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

  五、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生态省,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要根据国家法律和生态省建设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有效实施,依靠法治扎实推进和保障生态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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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1956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1956年6月9日来函转发给你们,今后受理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可参照来文规定办理。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现役军官的离婚,总政治部1950年11月16日“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批准及转送地方法院处理离婚的决定权,属上三级政治机关。”1955年2月11日总政治部颁发:“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规定”后,根据部队现代化的情况,原在部队工作的女同志,绝大多数均作转业或复员处理,故通知各级政治机关:“军官离婚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但所在单位之政治机关应根据总政治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加以监督。特此函达,请即通知各级人民法院为荷。
1956年6月9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发(2000)21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
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因工伤致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因工负伤残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更换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工作,负责制定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政策,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各经办机构的工作、管理及政策执行情况。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核准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鉴定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对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工作,受理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审批有异议的复审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的审批。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的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报销、结算。
第六条 伤残人员受伤后应在个人选定的治疗工伤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终结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注明伤残情况,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
第七条 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企业填写《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职工劳动鉴定表》,并持有关病历资料,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具体项目。其中需要配置假肢的,在装配假肢后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第八条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经区、县劳动鉴定机构批准同意的,须到确认的辅助器具单位配置辅助器具,其所在企业负责具体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应事宜。
第九条 被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单位应根据劳动鉴定机构确定的项目,为伤残人员做好配置辅助器具的前期检查工作,按照伤残情况,确定产品及相应价格。
第十条 伤残人员所在企业持《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劳动鉴定表》和确定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费用。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是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支付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限额。辅助器具产品的价格在《参考表》范围以内的,按产品实际价格核准费用;因伤残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费用的,配置辅助器具的指定单位应出据情况说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酌情提高核准费用标准,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履行手续,价格超出《参考表》,按《参考表》的费用核准。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未按确定的项目配置辅助器具,或配置的辅助器具实际费用超过核准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先由其所在企业垫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拨操作试行办法》的规定,附上《审批表》和发票,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因工伤残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由企业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参考表》中所列报销费用额度,根据国内普及型辅助器具的产品价格变化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原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负责维修、更换;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费用由伤残人员承担;经济困难的,其所在企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档案。《审批表》应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单位,伤残人员及所在企业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已由事故责任方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或给付费用的,不再配置辅助器具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负伤的伤残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对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2: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单位:(加盖公章) 编号: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工伤证编号| |
|------|----------------------------|
| 鉴定时间 | | 鉴定等级 | | 鉴定编号 | |
|------|----|------|----|------|----|
| 伤害部位 | | 申请项目 | | 配置原因 |配、换 |
|-----------|-----------------------|
| 定点医院名称 | |
|-----------|-----------------------|
| | |
| 劳动鉴定委员会 | |
| | 公章 |
| 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 |
| 配置辅助器具 | |
| | 公章 |
| 单位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使用年限: |
| |金额(大写): |
| 劳动保障行政 | |
| | 公章 |
| 部门意见 |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附件3:辅助器具项目及报销费用额度参考表

单位:元
-------------------------------
| 项 目 |年限| 安装配置费 | 备 注 |
|-----------|--|-------|------|
|一|髋离断大腿假肢 |2 | 8500 | |
|-|---------|--|-------|------|
|二|大腿假肢 |2 | 6500 | |
|-|---------|--|-------|------|
|三|小腿假肢 |2 | 4500 | |
|-|---------|--|-------|------|
|四|足 |2 | 1200 | |
|-|---------|--|-------|------|
|五|上臂假肢 |2 | 1600 | |
|-|---------|--|-------|------|
|六|前臂假肢 |2 | 1300 | |
|-|---------|--|-------|------|
|七|手 |2 | 600 | |
|-|---------|--|-------|------|
|八|代步车 |10| 800 | |
|-|---------|--|-------|------|
|九|义眼 |5 | 300 | |
|-|---------|--|-------|------|
|十|义齿 |5 | 900 | |
-------------------------------


20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