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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59:13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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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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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四条防线,确保全方位预防的实现

闵涛


  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关涉国计民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当今国际形势纷繁复杂,风云变幻,中国需要一个安定的国际国内环境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青少年是祖国的栋梁,民族的希望同时也是一个高危人群,为了使他们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开展全方位早期预防青少年犯罪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巩固四条防线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观点,敬请批评指正。
  四条防线,即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它们是青少年生活、学习、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策源地和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下大力气在这四个领域堵住犯罪的源头,根除导致犯罪的毒瘤,才能实现全方位早期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家庭是人生的起点,有的人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我们每个人都是从这里走上人生之旅的。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父母是启蒙老师,她们对子女进行品德修养、人生观等诸方面进行教育,是否利用合理的教育方式,如是否寓教于娱、宽严相济等,影响着子女是否接受及如何接受父母教育。为人父母不但要知养而且还要知教,古人有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之终生。青少年的模仿能力极强,因为受心理、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还很低,世界观、人生观正处在形成阶段,因此父母往往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甚至成为他们的偶象。父母的一言一行对于他们今后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这里,我希望为人父母者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起码要做到不说脏话,夫妻之间不打骂,与邻里和睦相处,引导子女崇尚真、善、美。用高尚的情操去鼓舞、激励子女,不让他们作损害别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

  二、学校是青少年行为规范养成的主要教育力量。人们成长过程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人生的绝大部分知识在是学校获得的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场所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教师队伍。从总体上说,教师队伍的文化素质是家长以及、社会其他待业所无法相比的。教师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与学生朝夕相处,最了解学生闻守恒总能效地进行各种教育,其中也包括法制教育。法制对青少年的约束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加强的。从青少年心理发展规律来看,他们对法制的认识和理解一般到初中阶段才开始,以后逐渐懂得用法规来约束自己。中小学时期是加强法制教育的最佳时期近三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常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采取讲法课,开座谈会,对个别学生进行辅导等形式宣传法制,从根本上消灭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保住了学校这块净土。

  三、单位是人生管理站,对青少年具有重要的引导、约束作用。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趋于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等级观念和物质利益的影响,常常觉得“心里不平衡”,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领导和同志要多关心、帮助,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鼓励他们把主要精力用到工作上,用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人生。

  四、社会是人生的大舞台,社会风气、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有着很大影响。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和多方面的客观因素。一般说来,他们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实践证明,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能动地综合各种力量与方法,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这四个方面,既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本身优势,又要密切配合,互相渗透,共同担负起全方位预防的重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2004〕171号




  《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政府对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