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9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陇南市“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8、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 “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 “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县(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协会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的等级评定按市和区(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陇南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6号,2004年7月2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等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见附件1)开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设立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单位开户登记范围: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在京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申请开户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单位变更登记
缴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受委托银行的,应到国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账户或转移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的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单位变更受委托银行的只需提供上述“3”所列材料。
三、单位注销登记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国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决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
2、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
序号
经办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1
建行朝内大街支行
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
65139446
2
建行金融街支行
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88093010
3
建行前门劲松支行
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
67764591
4
建行朝阳支行
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0号
65995001-2236
5
建行樱花支行
朝阳区樱花西街28号
64418617
6
建行正阳门支行
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6号
67012708
7
建行王府井支行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A座607
65273635
8
建行金安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63955784
9
建行木樨地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3号
68572042
10
建行北大南街支行
海淀区海淀路48号
62540487
11
建行白纸坊支行
宣武区广安门南街24号
63545827
12
建行西单支行
西城区西单北大街34号
66074227
13
建行中轴路支行
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84252951
14
建行石景山支行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
68667799-6109
15
建行东大街支行
丰台区东大街25号
63857131
16
建行潘家园支行
朝阳区松榆西里43号楼
67329091
17
建行良乡昊天支行
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89368314
18
建行昌平支行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
69742324
19
建行大兴支行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街25号
69244431
20
建行顺义支行
顺义区府前中街7号
69444257
21
建行怀柔支行
怀柔区南大街22号
69642561
22
建行通州支行
通州区果园南路47号雅景嘉园3栋商业-8号
60520862
23
建行密云支行
密云县城新南路71号
69043217
24
建行延庆支行
延庆县东外大街20号
69146442
25
建行平谷支行
平谷区文化南街19号
69961711
26
建行门头沟支行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8号
69849042
27
工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
65993055
28
中行西城支行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5号
68001384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 称
主管部门
编 号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代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发薪开户银 行
发 薪 户 账 号
上年末职工 总 数
发 薪 日 期
拟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办银行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申请开户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填表单位,企业以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核算为准,行政事业单位以财务独立为准,下属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上级单位统一填报。
三、单位性质按以下情况分类,请将代码填入表内。
01中央行政 02中央事业-全额预算 03中央事业-差额预算 04中央事业-自收自支
05中央企业 06市属行政 07市属事业 08市属企业 09三资企业 10股份制企业
11集体企业 12民营企业 13外省市 14其它
四、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开户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五、单位提供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公 积 金
单位账号
变更事项
□ 单位名称
变更为:
□ 公积金开户行
申请变更为: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原开户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单位变更信息。
二、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变更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三、提供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公 积 金
单位账号
注销原因
(划“√”)
合并
分立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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