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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林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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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林业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林业发展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四川省(以下统称“省”)将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省。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与各省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各省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附表和协议;
  (b)林业部(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
  (c)“地方实体A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所列借款人的省和自治区;
  (d)“地方实体B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中附件2所列借款人的省;
  (e)“地方实体”系指地方实体A组和地方实体B组;
  (f)“中央项办”系指设在林业部内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g)“国营林场”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3中所列的那些国营林场;
  (h)“研究所”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中所列的那些研究所;
  (i)“林业推广中心”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2中所列的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j)“项目执行协议”系指3.05节(a)中所提及的协议或几个协议;与
  (k)“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7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与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在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的每期分期付款,包括该付款期在内的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和林业的惯例通过地方实体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的资源。
  (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还应促使各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c)对于位于各个省和地方实体境内或与其有关的项目部分,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每个省和地方实体。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省应按照本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与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 为了协助省执行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保持设在林业部内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有足够人数的,称职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协会可以接受的职能和职责。
  3.05节 (a)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特别是包括本协定《附表4》规定的安排,根据地方实体和借款人所签订的一个或更多的项目执行协定,促使本项目B部分的执行。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6节 (a)为实现本项目B部分的目的,借款人应准备或促使准备下列事项并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协会,以获协会批准:
  (i)研究计划和设备清单中应以协会所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列明该项目B.1部分(i)至(iv)每个研究课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所需的设备清单。
  (ii)推广计划和设备清单中应以协会所要求的范围和详细列明每个林业推广中心的详细设计和需要的设备。
  (b)关于本项目B部分应包括在上段(a)中提及的研究计划、推广计划或设备清单中,借款人只有在这些计划和清单被协会批准并查明符合上述规定后,才能执行本项目这一部分。
  3.07节 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接受的一项计划执行或促使执行本项目A.8,B.1(b)和B.2(c)部分下的海外培训。
  3.08节 在省和地方实体的协助下,借款人应准备一份来年项目执行的详细工作和财务计划,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交协会审查。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本,以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包括地方实体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所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抄件。该报告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及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审计和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单据)直至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这些单独的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省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个省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定规定其应履行义务。
  5.02节 为实现《通则》7.01节(d)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本协定5.01节(a)或(c)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省的批准或核准,并代表各省在项目协定上签字并公布,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各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定已正式得到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执行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附表、补充信件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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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挺


案例:2003年2月8日,一名青年男子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足球彩票销售点,让售票员打印一叠从电脑上选好的足彩项目。售票员问其有多少钱,青年男子含糊回答说2000多元。因为打印彩票时间较长,青年男子站了一会儿就走了,留下400元押金和手机号码,说最迟星期天来取彩票。最后,售票员打出所有的彩票,价值 10198元。这期足球彩票开奖前,彩票销售点多次打电话让青年男子来取彩票,但其总是推辞有事不来。彩票开奖后,青年男子的彩票未能中奖。以后青年男子的手机再未能打通。经查:此手机号码为中国联通的“如意通”,没有经过身份证登记程序,查不出真实姓名和身份。
此案中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一、民事欺诈行为。
此案为一彩票买卖合同。青年男子是买受人,彩票销售点是出卖人,彩票是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此案中,青年男子主观方面存在着恶意,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对方签定口头彩票买卖合同后,知道购买彩票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是一心一意的履行合同,而是观望,看彩票能否中奖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当他发现彩票未能中奖后,即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拒绝接受,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标的物,因而发生的一切标的物的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此案中,彩票销售点可以主张该彩票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追究青年男子违约责任。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主观上青年男子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他想通过彩票买卖来占有对方财物。他虽然没有表现为直接占有对方的财物,但他实际上直接使用了对方的财产,自己花少量的钱买了大量的彩票,把买彩票的风险转嫁给了对方,从而让对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损害。
其次,本案是在彩票买卖中发生的。青年男子采用这种特定的方式进行诈骗,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他用的是全球通,没有隐瞒真实姓名,就可能是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这种方式是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前四种诈骗行为方式,均不符合。只有适用第五款“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青年男子主观上具有恶意没有问题。他以间接的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隐瞒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绝非民事欺诈。在主观意识里,他就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他没有中奖就不来取彩票,实际上已经让对方支付了买彩票的钱,只是自己没有经手而已。他的行为已经使彩票销售点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为其垫付了购买彩票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也是他所希望的。对于彩票来说,他是诈骗既遂;对于中奖的奖金来说,他是诈骗未遂。
综上,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他的目的一旦达到,即逃之夭夭,根本不考虑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案中的诈骗方式也是首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规定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考虑到不直接表现为非法占有,但可能直接使用财产这种可能性,从而使诈骗人本该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受害人不该减少的财产却减少。这是立法的缺陷,立法部门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作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作者: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徐挺)
(联系电话:0523--3242035 13952695005)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

 (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

 (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

 (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

 (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

 第七条 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

 (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