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20:43  浏览:8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便于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届常委会工作要点。
⒈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⒉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
一、立法工作
⒊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使经济立法同改革开放的进和相适应,用法律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引导市场经济更好地运转。尽快制定一批有关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要及时对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需要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还要抓紧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发展、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
⒋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积极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要从总体上、法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力求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分清轻重缓急,急需的法律先立,逐步完善。制定法律条件还不成熟的,有的可以先搞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有些改革的举措,应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行动。
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立法计划。对列入立法计划的主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定任务、定时间、定班子,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定期检查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法律起草单位抓紧起草工作。承担法律起草任务的单位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遇有重要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⒍起草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避免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起草法律的协调工作,统筹兼顾,协调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不能互相冲突,更不能同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
⒎加强常委会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法律起草工作。大量的法律草案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同起草单位加强联系。有些法律草案,可以由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或牵头起草。有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法律专家、学者起草。不管哪种起草方式,都要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
⒏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好的立法成果和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加强对国外法律的研究,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活动,更好地为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成果服务。
⒐加强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手段,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解释的程序和制度,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一些宪法和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属于人大工作等方面有关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拟出答复意见,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统一的答复。
二、监督工作
⒑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制定和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对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对于被认为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报常委会决定。
⒒继续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员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将解决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汇报。对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有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同时要督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纠正错案。必要时,常委会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但不直接处理案件。
⒓进一步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要坚持第三季度听取国务院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的制度。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常委会。计划和预算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向常委会提交部分调整方案,由常委会审查批准。
⒔继续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的制度。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还要督促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严肃执法,坚持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⒕认真总结和研究人大监督工作,对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同代表和人民群众及地方人大的联系
⒖做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要坚持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审议的重要法律案,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为会议审议做好准备。继续坚持常委会会议邀请熟悉会议议题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的制度。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做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⒗认真对待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办事机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工作。要建立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制度;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⒘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工作。每次代表大会前,要围绕大会审议的主要议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代表平时可以持证就地视察,当地的人大常委会协助做好安排,以便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的重点单位和主要内容;视察应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注重提高视察效果,视察后应提出视察报告。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⒙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凡属于直接控告或检举由会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常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常委会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其他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监察部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对一些重要案件要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⒚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工作的指导,总结和推广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常委会会议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的制度。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召开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总结和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四、外事工作
⒛常委会要根据国家的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参加国际议会组织的活动。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同外国议会的双边友好小组。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交往,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同时,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学习外国议会的有益经验。
五、组织制度建设
21、适应新形势下开展人大工作的需要,把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人大工作的需要。
22、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审议议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交流,集中大家的智慧,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民主程序和规则办事。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制度,提高议事水平。
23、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职责,积极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协助工作。
24、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为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搞好办事机构的改革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严格考核和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25、加强对人大机关干部的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继续办好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要有计划地培训人大系统县(处)级以上的干部,组织人大机关的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选派优秀干部出国学习、考察。努力造就一支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人大工作干部队伍。
26、人大机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委员长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秘书处要经常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好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和法工委的工作。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27、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围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等问题,开展经常性的研究,逐步形成一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队伍。要积极筹备成立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
28、要抓好图书馆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建设。适应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宣传的需要,逐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图书馆建成全国人大图书馆和资料中心,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建设成为有权威的法律和法学著作的出版中心。
29、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要加强同新闻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改进和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要继续开展评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活动。要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开放程度。除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外,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会议应进行电视实况转播或专题报道。常委会要积极筹办报纸和刊物。
30、进一步健全常委会会议新闻发布制度和旁听制度。除每次常委会会议前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次数。要继续坚持常委会会议邀请人民团体人员旁听会议的制度,还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旁听范围。


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稿)》的说明

——1993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对起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稿)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过程
乔石委员长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并提出要制定本届常委会五年工作要点。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稿)》。田纪云副委员长召集常委会秘书处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并印发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办公厅各局(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制定这个工作要点非常必要,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又作了修改。委员长会议经过讨论,同意这个要点。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起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指导思想
起草这个要点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努力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根据国家新时期总的形势和任务,本届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要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
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立法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根据这一精神,常委会秘书处拟定了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列入计划的法律草案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按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32件;第二类属于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有32件。委员长会议经过讨论,原则同意这个安排意见。关于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正在研究拟定。
第二部分是监督工作。要点规定,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继续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注意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继续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的制度。要认真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部分是同代表和人民群众及地方人大的联系。要点规定,常委会要做好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认真对待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安排好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活动;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还要加强对地方人大的联系和指导,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今后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召开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总结和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第四部分是外事工作。要点规定,常委会要根据国家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参加国际议会组织的活动。在开展和外国议会友好往来中,均请地方人大参加。通过交往,多做工作,广交朋友,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第五部分是组织制度建设。要点规定,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和制度。要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还要加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要点规定,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逐步形成一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研究队伍。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开放程度。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和乔石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指示,认真履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立法工作,加快经济立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以下法律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一、立法工作
法律委员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紧紧围绕“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目标,根据“经济立法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使一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尽快出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法律的制定。
近期对已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科技进步法、农业基本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补充规定等5件法律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做好研究、修改和审议工作。
对有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如经济合同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交易法、仲裁法、银行法、信贷法、票据法、担保抵押法、房地产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要及时了解情况,抓紧调研论证,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对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法律,也要做好审议工作。
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对法律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要定任务、定时间、定班子,要实行实际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相结合,按期提出法律草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在起草过程中遇有重要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在研究、审议和起草新的法律草案的同时,注意对现行法律或法律规定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或不完善的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根据新情况,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者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
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积极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妥善处理加快立法步伐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同时注意法律规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有关的先进的立法成果和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
研究、审议和起草法律,要根据宪法,坚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出发,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全面权衡、统筹兼顾。要注意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不能相互冲突,更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要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二、监督工作
法律委员会对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对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进行审议,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和法律委员会自行组织的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于减少立法工作中的失误,及时制定行政法律和修改、完善原有的法律,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调查研究工作
要结合审议法律草案和有关议案,深入实际,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调查研究,注重了解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研究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注意加强对外国法律的研究。
要研究市场经济共同规律,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点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多年立法工作经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总体上和法理上的研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工作提供参考。
四、议案处理工作
对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对处理情况和意见逐件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向常委会报告。
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及时交流有关立法工作的情况,认真研究其他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互相学习,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
六、外事工作
根据国家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委员会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议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律界的联系和交流,了解和研究外国的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立法,研究外国议会制度,吸收借鉴有益的内容。
七、自身建设
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和人大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等有关人大制度的基本法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尽快熟悉和适应人大的工作方法。对中央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及时组织学习讨论,保证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全面贯彻和体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委员会的工作上,保证参加法律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法律委员会的工作需要。
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进一步完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审议议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已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交流,集中大家的智慧,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民主程序和规则办事。



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五年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及乔石委员长自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讲话精神,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开展工作。在本届任期五年内,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做好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和议案的研究、审议、拟定工作。
⒈加快制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积极参与研究、审议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条例、检查官条例、惩治贪污贿赂法、结社法、律师法等法律草案。同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对准备拟定的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法、社会保障法、行政监察法、公证法以及青少年等方面的法律进行调查论证。每年初,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和补充。在研究、审议和拟定法律草案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要加强同起草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立法进度,对每个法律草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⒉对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及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上报。
二、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支持、督促内务司法部门严肃执法。
⒈进一步加强与内务司法部门的联系,并逐步形成制度。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有关法律执行情况检查,每年安排一、二次。同时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法律的执法检查。1993年开始分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⒊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发现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及时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决定。
⒋认真总结和研究人大监督工作,积极推广、倡导地方人大对口机构在内务司法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权益的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做法,每年召开一、二次座谈会或研讨会,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人大工作的开展。
⒌认真办理委员长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交付调查、处理的违宪违纪案件,并写出报告。
⒍及时处理人民来信。
三、进一步开展外事工作。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广交朋友、多做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宗旨,开展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的交往。1993年接待菲律宾、韩国、阿根廷、奥地利等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并出访德国、蒙古、新加坡、泰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在对外交往中,学习外国议会有益的经验和成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做贡献。
四、不断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⒈委员会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不断提高议事水平。
⒊把立法与调查研究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国际国内的立法经验、人大监督工作以及内务司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以保证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体现人民的要求和根本利益。
⒋进一步加强与地方人大对口机构的工作联系,相互学习,总结推广他们开展人大工作的经验。
⒌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努力为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加强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办事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八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关键时期。财经委员会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努力做好工作。
财经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加快经济立法,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财经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改革,扩大开放,抓住机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财经委员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统一起来,在开拓中不断前进。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精神,特制定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五年工作要点。
一、经济立法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财经委员会要把加强经济立法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做好。
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财经委员会初步制定了《经济立法框架设想》,包括了六个方面的76个法律:㈠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法律19个,如预算法、税法、信贷法等;㈡规范市场主体和主体行为方面的法律8个,如公司法、乡镇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㈢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21个,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法等;㈣规范劳动就业关系,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5个,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㈤建立和完善经济核算、加强经济监督方面的法律3个,如注册会计师法等;㈥有关行业、部门方面的法律20个,如农业基本法、航空法、电力法等。财经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准备对本委员会经济立法框架设想,通过进一步论证,逐步地加以充实完善,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经济立法工作,力争八届人大财经委员会在经济立法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㈠总的讲,经中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规划,在实现规划当中,要更多地依靠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社会力量,财经委员会除了自己起草法律草案外,更多地是做好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㈡由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急需的法律,是一项重要工作。今明两年,由财经委员会牵头制定《乡镇企业法》、《广告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期货交易法》。在今后的几年里,财经委员会将继续选择几件经济法律,由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㈢委托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的法律专家、学者制定法律将逐渐增加,现已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信托法》。㈣有些法律急需,可以基本上从国外移植过来,按中国的实际加以修改,适当超前立法,用以指导实践;有些法律急需又暂时出不了台,可以先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适当扩大地方的立法权。㈤抓好急需的经济法律的研究和审议工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财经委员会《经济立法框架设想》所列的76个法律中,按轻重缓急,把其中22个法律做为重点来抓,如预算法、银行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税法等,对这些法律,要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督促检查,和起草部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难点和分歧,力争法律草案符合实际,尽早出台。㈥成立由委员、顾问组成的三个法律审议研究小组,以便不断地听取法律起草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㈦在经济立法过程中,认真总结过去立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经验;同时,大胆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为加快经济立法提供条件。㈧财经委员会将探讨建立经济立法体系的理论、原则、重点、程序以及法律起草、审查、批准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全国人大机关内部关系的协调,并努力推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
二、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把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经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监督检查,总结执法的好经验,同时检查执法中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今后一个时期,经济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检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的法律的实施情况;二是检查保护广大消费权益的法律的实施情况;三是检查国民经济的重要方面,如农业、财政金融、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有关的法律的实施情况;四是检查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的实施情况。
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中,通过听取地方和部门介绍,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对于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错误现象,要坚决纠正。对于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认真解决,并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财经委员会将积极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财经(农业、城建)委员会对有关法律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送财经委员会。
三、审查计划和预决算工作
对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前进行初审,大会期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国家预算提供依据。这是财经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财经委员会对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审查,要根据总的形势和总的任务,抓住重点。对国民经济计划着重审查制定计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经济指标及其计算依据、综合平衡情况和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对国家预算着重审查财政收入是否可靠、财政支出是否合理、实现预算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预算的收支平衡状况等。对于计划和预算中存在的问题,抓住关键,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上年国家决算报告前的一段时间内,财经委员会要做好对国家决算审查的准备工作;提出国家决算报告后,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四、检查经济运行情况工作
经常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经济形势,提出促进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的建议,是财经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财经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必须做好。
财经委员会于每年的1、4、7、10月,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当前国民经济、包括“八五”计划执行的情况,并组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委进行座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交流看法,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财经委员会在每一次座谈讨论之后,都把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的调整、宏观调控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五、调查研究工作
调查研究工作是财经委员会主要工作之一,是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工作方法。财经委员会每年都根据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抓住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经济法律和搞好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提供依据。
在调查研究工作的方法上,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经委员会组织本委员会委员进行;财经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合进行;财经委员会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财经委员会提出调查研究任务或提纲,请地方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并请他们将调查研究结果送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某些问题的调查研究,委托给专家、学者、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把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起来。
六、议案处理工作
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审议处理,是财经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特别是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数量大、办理的时间短、要求高,必须认真对待,集中精力办好。
在议案的审议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作用,认真协调各方面的意见,高度重视并认真吸纳人大代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议案的处理意见经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七、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加强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地方学习,推动人大财经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财经委员会将通过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㈠继续参加地方人大财经(农业、城建)工作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学习地方工作经验;㈡继续努力办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各种刊物,交流信息和经验;㈢在经济立法、调查研究等项工作中,密切合作;㈣就国民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地方人大财经委员会座谈,听取意见;㈤对地方人大财经(农业、城建)委员会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等,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复;㈥根据需要和条件,适当时将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八、外事工作
财经委员会的外事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同外国议会的联系,促进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搞好议会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的趋势看,财经委员会同其他国家议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的交往会越来越多,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在外事活动中,既要认真向外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介绍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内容、现代化建设成就和财经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又要注意了解学习外国议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以及经济工作的经验。
财经委员会将逐步地加强外事工作的组织、人员安排和管理工作,提高外事工作水平,以确保外事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九、财经委员会自身建设工作
八届财经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主要抓四项工作:㈠加强委员会委员的学习,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四大报告、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学习和熟悉宪法、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文件,使委员会的议事水平进一步提高;㈡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首先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根据新的情况作适当的补充修改;㈢在委员会内部,按照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使委员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㈣抓好办事机构的建设,使办事机构牢固树立为委员会服务的思想,使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五年工作计划要点

本委员会任期的五年内,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常委会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和实施监督。为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密切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联系,进一步做好外事工作,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为保障和促进教科文卫战线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以改革的精神,促进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工作。为促进教科文卫事业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本委员会在任期内首先要抓好由本委员会牵头组织科学技术投入法草案、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草案的拟订,分别争取1994年、1995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要积极参与拟订和审议教师法、教育基本法、职业技术教育法、教育投入法、科技进步法、原子能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法、科学技术奖励法、出版法、图书馆法、医师法、优生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红十字会法、体育法等法律草案以及参与修订和审议著作权法、食品卫生法(试行)。今明两年重点抓科技投入法草案的拟订,并参与拟订和审议教师法、教育基本法、科技进步法、原子能法、出版法、医师法、优生保健法、中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草案。立法工作中,要加强立法的科学依据的研究,认真吸取七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前参与,与法律起草部门加强联系,并行作业,吸收社会力量组织专题研究小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等经验,以保证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为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本委员会继续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本委员会拟在过去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基础教育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义务教育法每年要有选择地检查二至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情况。并拟在199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十周年之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出决定,以本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国性的第四次执法大检查。本委员会还要重点检查专利法、技术合同法、文物保护法的执行情况。每次执法检查情况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外,同时要及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使执法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效地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本委员会还要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核查的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体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有无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及时提出核查意见。
本委员会要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有计划地听取他们执行有关法律情况和本系统改革开放与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汇报;听取他们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的专题汇报;在常委会的领导下,了解和检查他们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本委员会要紧紧围绕立法项目、审议有关法律案和教科文卫战线的重大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今明两年除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外,要围绕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文化市场管理以及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以便对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的法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四、要继续加强同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协同工作。委员会在审议研究议案或法律案时,征求有关的人大代表的意见;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时,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本委员会要积极参加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重要活动,了解情况,交流经验。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除听取他们的汇报外,还可与他们共同召开座谈会、立法工作研讨会,了解情况,研究问题。
认真办理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本委员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推动科技立法,本委员会拟于1993年召开部分省、市制定、实施科技进步条例经验交流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科技进步法以后,本委员会拟与国家科委共同举办一期科技进步法培训班。为了解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学习地方人大工作经验,拟于明年上半年召开全国、各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研讨会。
五、积极主动地做好外事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做好本委员会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的友好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以促进立法工作。今年本委员会要认真抓好原有外事计划的落实工作。
六、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学习,要熟悉宪法、组织法、代表法、议事规则及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的情况。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审议议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今年下半年要根据本届工作的特点,修定完善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为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作用,本委员会成立教育、科技、文化、人口卫生体育四个小组,每位委员根据本人专长和意愿,围绕立法、监督、调研等方面参加有关小组活动。各小组由分管的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各研究室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对口小组的工作。要加强本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为他们提供下基层、出国学习、考察的机会,要努力培养提拔年轻干部,充实研究人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要积极配合办公厅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1993年工作要点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遵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在上一届外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做好1993年的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议案的审议工作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对外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外立法和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任务日益加重。外委会要认真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涉外议案的审议工作。
审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同我国对外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相一致;符合我国对外方针、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经济权益;体现改革开放精神,有助于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同时,要考虑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服从对外工作的需要。
为了做好议案审议的准备工作,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座谈会,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二、关于执法检查工作
协助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是专门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职责。在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外委会要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拟派出两个组分别对我委参与审议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事后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关于对外工作
全国人大的外事工作是我国整个对外工作的组成部分。外委会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把对外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遵照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议会外交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同外国议会的相应委员会和由我委代管的国防或军事委员会的友好交往,并争取同一些国家议会外委会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经常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争取多邀请一些代表团来访;同时,适当组织不同形式的团组出访。通过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同时,注意了解和学习外国议会在立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有益经验,并注意利用机会,在推动对外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方面做些“牵线搭桥”工作。接待代表团来访和组团出访的具体安排正在联系落实。此外,积极承担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外事任务,以及会见外单位邀请来访的外宾的任务。
四、关于自身建设工作
⑴加强学习。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学习国家对内对外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以自学为主,密切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⑵加强对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研讨。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加强对国际问题的调查研究。
⑶加强组织建设,完善有关制度。
⑷加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遵守规章制度与外事纪律的自觉性。
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工作要点

八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海外爱国同胞和归侨、侨眷众多,是我国特有的国情和优势。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对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届华侨委员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八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贯彻邓小平同志今年春节在上海关于海外爱国同胞的作用和贡献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加快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审议议案和立法工作
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侨务的议案,认真做好议案处理工作。
⒉审议或拟订法律草案。⑴认真审议交付华侨委员会的与侨务有关的法律草案。⑵拟订或者参与制定有关侨务的法律草案。一是继续促成《华侨捐赠保护法》的立法,或者参与制定有关华侨捐赠的法律;二是与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侨资企业权益保障法(草案)》;三是研究拟订关于制止非法移民和保护新移民在国内的合法权益的议案。
⒊继续促进国务院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出台,推动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保护法实施办法》。
⒋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议拟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若干身份的法律解释(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
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侨务的质询案,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二、监督工作
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有关侨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务院有关侨务的行政法规,如发现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
⒉组织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我委委员有计划、有重点地赴一些地方对侨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⒊认真受理侨胞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典型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⒋有计划、有目的地听取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侨工作汇报;对侨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三、拓宽海外侨务工作
⒈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若干华侨委员会考察组,分赴一些国家考察侨情、慰问侨胞,密切侨胞与祖国的联系;相机拜会所访国的议会和政府官员,尽可能为侨胞排忧解难,并增进全国人大与所访国家议会的友谊和交往。
⒉有选择地接受国外侨团、侨领的邀请,参加国外侨界的重大活动,开展侨务工作。
⒊每年有计划地公费邀请五批约三十人的华人议员和华人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侨领来华访问。
⒋接待其他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来华旅游、探亲、经商、讲学、学术交流等的华侨、华人人士。
⒌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考察组,赴我国非法移民多的国家,对海外侨胞反映强烈的我国非法移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研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非法移民、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和参考意见。
四、加强与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和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的联系
⒈加强与全国人大归侨代表的联系。坚持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走访人大归侨代表,听取代表们对华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开归侨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侨务工作意见和建议;吸收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参加华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认真办理全国人大归侨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做好信访工作。
⒉加强与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的联系。本届华侨委员会任期内,拟召开2—3次全国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尽可能参加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或华侨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工作座谈会,促进地方人大华侨委员会工作的交流和开展。
五、搞好自身建设
⒈搞好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华侨委员会委员要以尽可能多的精力用于做好委员会工作;侨委委员要熟悉宪法和法律,熟悉侨务法规、政策和侨情,熟悉全国人大的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法;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
⒉要搞好机关的建设。干部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健全、完善机关各室、处的工作规划,实行考勤、考核和工作责任制,使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好资料建设,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使委员会的决策有充分的依据;加强对人大侨委工作和侨务法制的研究和宣传,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服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搞好机关党支部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干部的工作光荣感和责任感;加强业务学习。干部要学习宪法和法律,特别要学习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学习侨史,还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学习一些外语和重点侨乡的方言,要提高文字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届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五年工作规划要点

本委员会在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内将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认真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责;根据当前我国加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积极协助常委会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严格执法;加强学习交流,认真调查研究,为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动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一、加快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规划协调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壮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我市企业上规模升档次的发展需求,促进各类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深化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扩大实施范围,拓展职称评审领域,积极推进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和个性化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按照"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统一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并委托社会化评审机构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等五个职务系列实行,各职务系列的档次是:
  (一)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二)农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三)经济专业职务系列:分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四)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分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五)统计专业职务系列:分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工作,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是:
  (一)员级
  1、必须初步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从事一般的技术、经营或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岗位工作中一般的技术问题,完成本职工作。
  2、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高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初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持有对口工种初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持有对口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
  (二)助理级
  1、必须基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具有完成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在中级职务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能根据专业技术资料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或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并任员级职务满2年,或大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3年;中专及其以下学历毕业并任员级职务满4年;中专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5年;高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0年;初中毕业后,在相应专业岗位上工作满12年;持有对口工种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具有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
  (三)中级
  1、必须掌握运用本专业技术管理的基础理论和方法,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比较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技术、专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2、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并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本科或大专毕业,并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持有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持有对口工种技师技能资格证书满1年。
  3、中专及以下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或取得对口工种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满4年,或取得对口工种技师技能资格证书的对象,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且本科毕业满7年,或大专毕业满9年,或中专毕业满11年,或高中毕业满15年,或初中毕业满17年。
  4、凡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6%以上,或所在企业近3年年缴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任职满3年;或机关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省级专业报刊上发表1篇或市地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或出版过专著;
  (2)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或列入市115人才工程者;
  (3)科研项目获县级以上科技类奖励者;
  (4)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专业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市级经济主管部门确认;
  (5)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外语和计算机考核并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免试条件按省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材料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单位申报的办法。由个人或单位提供真实材料,向市及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能反映评审对象本人专业经历、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提供的书面材料,需经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机构核实盖章,核实人员签名。申报人以及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代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并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的各系列评委会专家库。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从评委会专家库抽取,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3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50%。初级评委会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直接组建各系列企业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工作;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直接组建各系列企业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化评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以采取一企一评,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应及时提供评审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采取个人申报材料的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答辩的内容主要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履行现任职务的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由市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通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衢州市范围内的企业中均有效。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经批准组建的相应系列职务评审组织,可继续开展正常的评审工作,评审办法按原相应系列职务评审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政府令[2003] 第8号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杜昌文

二○○三年十月一日

                  菏泽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展民办教育,应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同时,遵循产业发展的规律,大力发展教育产业,适当放开教育市场,使民办教育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按照“自筹资金,自主办学,自我约束,滚动发展”的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凡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大胆创新,只要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探索。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办学校改革试点工作,使公办学校校产在国有产权不变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通过教育资源的重组,改变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动学校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

  第九条 鼓励支持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较高的公办学校,独立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办民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享受民办学校的各种待遇。

  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变相招高价生、复读班。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为民办教育提供配套服务,加强指导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后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公办学校,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优惠划拨、出售、出租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申办、建设教学设施过程中,各种行政事业性缴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兴办校办产业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财政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可以调动到民办学校任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到民办学校兼职任教。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任教,其聘任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应予落户。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教龄连续计算。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档案管理,应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业务进修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范围。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进修、文件发放、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参加考试、表彰奖励、社会活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既可以在当地招生,也可以跨区域招生。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对民办学校在招生考试和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公办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学习的要给予支持。民办学校招收的外地学生,公安部门应予落户,毕业后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享有本地学生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学前教育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高中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等专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高等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申办资格、领导和管理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学校的管理等进行督导评估和检审,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审检报告,作为学校设立、招生和取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帐目、独立的师资队伍,暂不完全具备的,可以批准筹建,待条件基本具备后,再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并在上级党、团、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教育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接纳的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对学校建设的赞助,必须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育设施的添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薄,并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建立由分管领导挂帅,教育、劳动保障、计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物价、财政、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发展民办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展民办教育的其它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