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共 青 团 中 央
关于印发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五个文件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现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这五个文件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已经提交九月召开的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现场会讨论并作了修改,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团中央宣传部联系。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是组织青年参与社会事务,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社会风貌;也有利于扩大大型活动的社会参与面,更好地发挥大型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服务范围
根据大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需要,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主要是: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文体活动;
2. 国际、国内大型会议活动;
3.国内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
4.国内大城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单项文体活动。
三、服务内容
1.维护交通、保护环境、宣传发动、信息、后勤保障、部分行政工作;
2.国际性活动中的翻译、引导、陪同工作;
3.比赛、竞赛中的啦啦队、文明观众等;
4.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工作
1.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应积极支持、主动指导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2. 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
3.组建志愿服务总队,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志愿服务队。
五、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志愿服务总队负责。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确定为正式志愿者,发给统一标志。
2.培训。根据需要,组委会、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为大型活动服务的总体要求;
(3)服务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总队发给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上岗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认。《手册》也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和荣誉证明。
六、表彰与奖励
对于为大型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由志愿服务总队向组委会推荐,由组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省级以下举办的活动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可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
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
为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志愿者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抢险救灾中提供组织有序、训练有素的志愿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集中青年志愿者的人才优势,为灾区重建作贡献。在志愿服务中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精神风貌。国内外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是减少损失,加快灾区重建的有效做法。
二、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根据当地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的需要,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要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来确定。
服务内容主要有:
1.加固抢险抗灾设施,清理障碍,消除隐患,转移、运送物资,维持秩序,组织疏导群众;
2.监测灾情、险情,协助有关部门传达信息;
3.送医送药,救助护理,疫情防治,组织捐款捐物;
4.参与生产自救、灾区重建;
5. 完成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工作
1.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实施;
2.灾害发生地的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积极支持、主动组织、指导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3.在灾害多发地区,建立抢险救灾志愿服务骨干队伍,参与日常组织、宣传、管理工作;招募志愿者、组建抢险救灾青年志愿服务总队。
4.根据党政的要求和灾情险情的发生情况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专业志愿服务队。
四、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灾害发生地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以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发给统一标志。不得招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培训。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抢险救灾的总体要求;
(3)抢险救灾的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若灾情紧急,可由组织者酌情决定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组织发给的统一标志上岗服务,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五、表彰与奖励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推荐给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网络建设,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
服务站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服务实体,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的关键环节。有条件的服务站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条件暂不具备,服务站也可挂靠在团组织。服务站接受共青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
二、职能
1.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负责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络;
3.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志愿服务;
4.利用服务站的场地,开设直接为服务对象服务的项目;
5.完成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为使服务站既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又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服务站的服务范围应主要在行政区划的区县及区县以下。由服务站组织力量,摸清本区域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服务需求,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根据服务站实际能力,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结成固定的“一助一”服务关系,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事务提供志愿服务;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并及时了解、确认志愿者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数);建立相应的评估管理制度,对完成48小时服务的志愿者给予表彰,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参加上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表彰评选。定期向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人员构成
服务站的领导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出资建站的单位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不从服务站领取薪金的兼职人员。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服务站的发展方向,审议通过服务站的基本工作制度,批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聘请名誉站长,决定服务站站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3.批准财务预算,监督财务管理;
4.确定决定服务站的其他重要问题。
服务站由专门工作人员、招募的志愿者组成。
服务站设站长一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服务站站长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财务报告。
每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是团干部和向社会招聘的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适合从事服务站工作的人员。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志愿服务项目的确定、实施、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志愿服务站的制度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专门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录用后与服务站签订合同,经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后上岗工作。服务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如会计、电脑操作员等)承担服务站的部分管理工作。服务站可招募志愿者承担部分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接待联络、技术培训等),指导、协调和配合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数量、工作内容视服务站的工作情况而定。
服务站根据需求,招募志愿者(服务队)直接为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提供志愿服务。
五、场所
服务站应建在有利于开展工作,方便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地方,服务站及其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
服务站应有可供接待服务对象、对外联系、接受查询、咨询、志愿者(服务队)领取任务、存放资料以及服务站日常管理的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专门辟出供志愿者(服务队)接受培训、交流的场所。
六、服务设施
服务站应配有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开展服务所需设施、工具等。
七、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
服务站应建立工作档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有:
1. 服务对象需求情况档案(自然情况、服务需求等);
2. 志愿者(服务队)档案(自然情况、联系方法、提供服务项目、时间等);
3.一助一”结对情况及服务手册记录档案等;
4.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检查、奖励等制度;
5.志愿者(服务队)服务守则;
6.服务站工作时间及专门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服务守则等应予公开。档案材料均应严格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
八、资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党委、政府或共青团对服务站的扶持;
2. 企业赞助;
3.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4.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建站时购置有关设备、工具等。服务站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服务站正常运转。
专门工作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固定薪金,其数额由管理委员会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聘用的专业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一定报酬,其数额由服务站站长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招募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服务站给予一定补贴,如交通费、误餐费等,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
九、名称
服务站一般称“××青年志愿服务站”。冠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站”名称,需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批准。
十、发展方向
青年志愿服务站的建设应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式扎实推进。经过努力,将服务站办成以组织青年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能够立足社会、自我运转的公益性、服务性实体,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
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青年志愿者的概念
1.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2.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愿意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时间量的志愿服务任务。
三、青年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1.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
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3.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等)服务,在志愿服务组织内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4.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
5.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三、青年志愿者的招募
1.招募。由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深入了解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2.招募方式。目前招募方式主要有:
组织招募: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社会宣传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相结合的办法招募志愿者,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逐步过渡到以社会招募为主的方式招募青年志愿者。
3.招募手续。在明确提出招募要求后,由应招者提出申请,填写《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服务意愿等,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审核其资格。通过者确定为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归档。
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
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培训后安排服务任务。
1.培训内容。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
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2.培训方式。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一助一”、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五、《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
志愿者经培训后,由招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并安排服务任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先行安排任务,待服务结束后,再颁发《手册》并补记服务内容及服务小时数)。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印制颁发,青年志愿者持有,是联结青年志愿者、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纽带。主要用于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小时数),由志愿者如实填写。青年志愿者“一助一”服务情况由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后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青年志愿者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情况,由活动的组织者签字确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业绩证明、评奖依据和荣誉证明。
“一助一志愿服务卡”仅限于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签定“一助一”长期服务协议时,由志愿者填写并赠送给被服务对象。
六、青年志愿者的考核与评估
对提供“一助一”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手册》记录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手册》,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者表彰奖励的办法另行规定。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评选表彰,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志愿服务行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有中国特色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
第三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名额
第四条 表彰项目:设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星级“荣誉奖”(设一星“荣誉奖”、二星“荣誉奖”和三星“荣誉奖”)、“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另设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不定期颁发。
第五条 表彰名额:
1. 星级“荣誉奖”、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颁发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或其它人士,名额不限;
2.“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组织奖”每年各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一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2. 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48小时以上。
第七条 二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二年以上;
2.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第八条 三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 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3.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获奖条件:
对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包括服务队、服务站、服务中心)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的集体;
2.该集体招募的青年志愿者人均完成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
3. 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包括地市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
2.在青年志愿服务的覆盖面、志愿者的动员面、网络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办。
第十四条 由团中央领导、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有关方面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选各个奖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奖”由各县级团委、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确认,报上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奖项。其中,两次获一星“荣誉奖”者,授予二星“荣誉奖”;两次获二星“荣誉奖”者;授于三星“荣誉奖”。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的工作进行确认,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候选入或候选集体。
第十七条 “组织奖”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评奖条件,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候选集体。
第十八条 组委会确定若干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正式候选人(候选集体)。评委会在对候选人(候选集体)进行认真审查、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各个奖项的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九条 为一星、二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纪念卡,为三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奖章。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对“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选定的10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候选“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提名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表彰活动每年一次,每届评选工作依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相互配合,事前沟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应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明确作出答复。
第九条 当事人进行房地产交换时,其价款对等部分免交契税,超价款部分按规定标准交纳契税。
当事人卖出原有房地产1年内购买房地产的,视同房地产交换。
第十条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属于买卖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已出租但租赁期未满的房地产,出租人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属于买卖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现场查勘。经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人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预购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发票上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五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具有相应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或者翻建、改建、扩建房地产,不得改变房地产的用途。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
第十七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不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或者部门工作人员之间互不配合,为对方设置障碍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不按时办理有关房地产交易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因房地产交易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