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省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各级人民政府法
第七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八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人个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有关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公
安
机
关
意
见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