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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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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单位在报送备案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格式要求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如发现备案的免税确认书中存在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发文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对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五、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清单确认手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

  (二)确认进口设备清单需审核的材料

  1、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3、需要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四)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省级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具体负责所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于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联系。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sdpc.gov.cn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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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七、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遵循本指导意见进行设立和运作,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逐步规范运作。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法[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监察部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通知(监发[2005]2号)要求,建设部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

  2005年3月监察部印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监察部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局认真履行职责,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将建设部门列为2005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现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工作目标

  (一)监督检查目的

  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二)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2004年7月1日以后由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着重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2、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的情况。有哪些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取消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后续监管制度;目前有多少建立了后续监管制度,还有多少应该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而还未建立,说明原因和今后工作的具体意见。

  3、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国务院第一、二、三批宣布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及时转交给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目前这些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是如何实施管理的。

  4、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部门规章清理、修订情况,修订的时间安排;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以及7月1日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否与许可法相抵触的情况。

  5、2004年7月1日以后各业务司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数量,不予受理数量及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书面说明理由。

  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定期受理还是随时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是否存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况。

  7、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举行了听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是否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了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公开,公众是否可以查阅。

  10、是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1、有无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

  12、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哪些项目收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申请人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是否可以无偿索取有关申请表格,查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否收费。

  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全面检查,对地方建设部门重点抽查。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

  (三)结合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征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被许可人以及关注建设行政许可的各方人士的意见,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建设部有关司局配合。

  (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对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清理、修改部门规章的处理意见。

  (四)建设部有关司局对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7月)。各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7月底前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二)检查阶段(8-9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对建设部部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省(区、市)建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0-11月中旬)。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12月底前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

  为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

  联系人:

  靳世文(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电话:(010)58934030

  电子邮箱:jinshw@mail.cin.gov.cn

  宋长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58933263

  电子邮箱:songchm@mail.ci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