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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0:23:03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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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铁路全面大发展的需要,确保铁路科技优秀图书的出版,更好地为铁路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设立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为了管好、用好出版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的使用,由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委托中国铁道出版社管理,专款专用。被批准使用出版基金的图书,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第三条 出版基金的来源:
(一)铁道部按财政部财文字第467号文件有关规定以上交所得税返还方式拨款;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补助;
(三)单位或个人的资助、捐款;
(四)其他正当渠道的款源。
第四条 凡铁路单位或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均有资格申请使用出版基金出版铁路科技图书。路外参加或申请使用出版基金的,酌情而定。
第五条 每年度使用的出版基金总额,不超过年度计划的出版基金总额。

第二章 出版基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应为印数较少、亏损较多的科技图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发展高速铁路、准高速铁路方面和提高列车速度、密度、重量及行车安全方面有价值的应用技术图书,对加强铁路现代化经营管理方面有创新的科技图书。
(二)学术思想新颖,内容具体实用,对铁路科技发展和铁路现代化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应用基础理论专著和高新技术专著。
(三)有广阔发展前景和重大使用价值,符合铁路现代化需要的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科技图书。
(四)填补铁路专业领域空白且读者而较窄的应用技术图书,以及铁路工程技术人员急需的水平高、印量小的工具书。
(五)对发展我国铁路事业有价值的译著,以及有特殊价值的科技论文集。

第三章 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铁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铁道部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运输经济、通信信号、工务工程、机车车辆四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5~7名该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评审候车室设在中国铁道出版社。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把握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审查出版基金的使用情况,策划铁道部重点科技图书选题,评价中国铁道出版社重点选题规划;审查评审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对于审定给予资助的科技图书,若发现申请者未据实申报或书稿质量达不到要求时,“评审委员会”有权中断资助,直至建议撤销选题。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业评审组会议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首届委员,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铁道部批准。下一届委员,原则上由上一届提出推荐名单,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至少应有半数委员会连任。

第四章 出版基金资助资格的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全权负责办理出版基金资助“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版基金资助“资格”采取信函的方式评审。申请出版基金者应根据出版基金的资助条件,逐项如实填写“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寄中国铁道出版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14号,邮政编码:100005)。
*:中国铁道出版社现迁至: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甲72号,邮政编码:100054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对明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者,并附函说明。但“申请表”一律不退。
第十七条 “信函评审”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一)评审办公室将整理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寄给由秘书长同意的两名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再将专家评审意见连同所有材料寄给专业评审组成员之一进行责任主审。
(二)责任主审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审阅,提出“拟给予资助”、“不予资助”或“再议”等复审意见。
(三)对复审认为“拟给予资助”的申请,凡具备全稿且撰写质量较高者,参照责任主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四)对批准“给予资助”的选题,自评审办公室发函通知申请者之日算起,限1年内提供书稿;篇幅较大者,时限可再延长6个月,过时即取消“给予资助”的资格;对批准“给予资助”的选题由中国铁道出版社正式列题并拨款。
(五)对确定为“再议”的选题,自评审办公室发函通知申请者之日算起,限半年内补充材料,由原责任主审再审,过时即取消“再议”的资格。
(六)对确定为“不予资助”的选题,由评审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为确保多出好书、快出好书,不断满足铁路科研、生产、教学的需要,本着“严格资助条件、突出资助重点、简化评审程序、缩短出书周期”的原则,对重要的应用基础理论专著和高新技术专著采取“信函的方式评审”;对一般的应用技术图书、工具书、论文集和译著等,由评审办公室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 对受理评审工作的专家和责任主审,按中国铁道出版社有关规定支付审稿报酬,“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召开的会议经费,由出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下旬,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将本年度给予资助的图书名称和相应的资助金额清单,以及全年的基金决算上报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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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229号

1996-05-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整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过程中,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识别号,即采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公
安部门发放的居民身份证件,凡未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提供。凡丢失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件,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因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码不变。
其他有关事项,如启用新号时间、新旧码交替方法等,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执行。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坚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对所征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换证。结合换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定额调整,对定额偏低户要调高定额。同时,在换证过
程中,为防止出现新的漏征漏管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传递登记信息,共同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
三、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户多、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家税务局的个体税收工作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需要,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抓好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把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保质保量地完成个体工商户换证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换证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1996年5月9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12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2001]90号)同时废止。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学研结合、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市科技进步奖授予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创造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经实践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此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属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立即取消其申报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有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若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发[200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