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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32:20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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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7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维护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要切实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把该收的收入全部收上来。要严格预算管理,控制支出过快增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整顿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仍应坚持主要用于减少财政赤字、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使用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认真执行财税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扎实工作,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实现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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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裕民区域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裕民区域市场的规范管理,培育建设地区示范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裕民区域市场为北起粮栈路,南至国铁,东起元雪制米厂,西至武功街区域内的各类市场。
第三条 在区域内开办市场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裕民区域市场的培育、发展遵循依法规范、放开搞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划类经营的原则,促进区域市场成为文明、繁荣、规范、有序的购物旺区。
第五条 各专业市场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市场,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由市场统一收缴各项税费。
第六条 裕民区域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为常设的区域联合执法的协调机构,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同市公安、工商、城建、规划、税务、新抚区等部门组成。
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办的组织、协调、平衡,对裕民区域市场实行统一执法,各司其责,并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七条 市场办职责:
(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区域内市场总体布局及经营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协调实施;
(三)规范经营行为,协调区域内市场建设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以及市场与市场、市场与业户的关系;
(四)对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场(商业服务网点)提出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办理有关手续;
(五)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综合治理与规范管理工作。
市场办各执法部门,按相应执法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区域内经营环境、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支持市场办依法做好裕民区域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场办所需经费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从每年商业设施费中安排。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裕民区域市场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抚顺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域内新建、改造市场及配套的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应征得市场办同意。
第十一条 市场各主体企业及经营业户,对经营结构、经营布局的调整、设置应符合区域市场整体布局要求。
第十二条 裕民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橱窗、画廊以及经营网点窗改门,增设门斗、摊亭、台阶、坡道及立面装修等须经市场办统一规划,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按规范标准设置和施工。

第三章 市场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区域内市场(商业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第十四条 从事自产自销活动的经营者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按市场办有关规定,在划定区域内经营,严禁在街路及经营网点门前摆摊设点。
第十五条 区域内市场禁止经营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公平交易、依法经营,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贩卖假货、克扣顾客等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垃圾,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做到场内商品摆放有序,积极配合综合环境的美化亮化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在市场办协调组织下加强治安联防,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九条 区域内严禁乱堆乱放货物,乱停乱放车辆。严禁任何营运车辆占道等客(货),确保消防、交通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各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完善必备消防设施、器材,履行消防义务,承担消防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由市场办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区域内街路及经营网点门前摆摊设点的;
(二)未经市场办统一规划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设户外广告、牌匾,乱改、乱建营业设施,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牌匾、广告的;
(三)不按指定地点投放垃圾和门前“五包”责任制不落实,破坏区域内卫生环境的;
(四)区域内市场建设、改造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暂设设施,清除施工残土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场办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场办工作人员应持市政府颁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二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4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