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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8月29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11:00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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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8月29日)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臧玉荣(女)、曹守晔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宋鑫春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免去杨洪培、黄安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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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议案。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4年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省1988年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基本内容在国
家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决定对我省这个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

197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7〕干法发民字第29号报告收悉。关于赖北元之妻被人奸污是否按破坏军婚论处的问题,经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我们同意你院不应按破坏军婚论处的意见。按照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关于“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的规定,赖北元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虽然保留军籍,但在服刑期间,实质上他已不是现役军人。在此期间,其妻被人奸污,可按一般破坏婚姻家庭处理。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最近来函称:于都县罗凹公社现役军人赖北元于1974年3月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赣县吉埠公社万家秀结了婚,婚后万仍继续住在娘家。赖返部队后不久,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留军籍服刑,刑满释放后,由原部队退伍回乡。
赖在服刑期间,其妻万家秀被万六月奸污。
对此案是否按破坏军婚论处,赣县法院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赖北元已犯罪判刑劳改,毫无疑问是摘掉领章帽徽来执行的,不能称其为现役军人,其妻与人通奸,不应按破坏军婚论处;二是认为赖北元虽已犯罪判刑劳改,但尚未开除军籍,在军事机关(军队看守所劳改队)服刑期满后又作退伍回乡处理,其妻被人奸污,应按破坏军婚论处。经研究,我们同意前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