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8:20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7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八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含译员、司机、厨师)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详见附件(一)。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也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培训也方医护人员。

  第三条 也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员在萨那共和国医院,塔兹革命综合医院,荷台达革命综合医院,荷台达奥洛菲医院,伊卜纳赛尔医院工作;也方卫生部将尽量提供医疗条件,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荷台达港,办理海关手续和也境内的转运。如遇困难,也方将帮助解决。也方将按本协议附件(二)的规定(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免除这些生活用品的税收。

  第五条
  一、中国医疗队员在协议开始和停止时两年一次往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费由也方承担。
  二、如某医疗队员患病,在其得到中、也医疗混合委员会作出必须回国的决定后,也方提供该队员和替换队员的旅费。
  三、中国医疗队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负责承担他们的居住费用,其中包括水、电、煤气及附件(三)中所列的必要的家具(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也方提供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费用。
  五、也方按附件(四)的规定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工资(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方应按照该附件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工资总额,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工资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医疗队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有薪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八条
  一、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也方的法律、法令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二、中国医疗队员未经也方卫生部有关方面许可不得进行医疗科研。

  第九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困难和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一、本协议在两国政府代表签字之后,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有效。
  二、本协议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员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另签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康宝贵            伊斯梅尔·阿里·奥洛菲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明确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市区原综合用地性质不明确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用途分类,提高市区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市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建设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原划拨、出让的未建设土地和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工业区指经批准或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是指以工业项目独立取得的用地)、仓储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土地,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其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尚未按国家标准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未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必须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在未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规划建设报建等手续。

第四条 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经确定属市区工业区及工业项目用地、仓储区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在重新明确用地性质之前,暂不得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经确定属上述范围外已建设的原综合用地,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房产确权登记、房产转让、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必须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一)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包括原始的用地申请报告、政府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书,下同)记载清晰的,按土地来源资料反映的用地项目名称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二)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的,可根据土地划拨、出让时已审批或备案实施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三)经核查,取得土地的来源资料记载不清晰,且土地划拨、出让时未审批或备案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现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重新明确其用地性质。

第七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的申请,填写《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申请表》。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基本内容及标准要求,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河源市区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审批表》上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用地审批委员会的审议结果,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用地使用起始年限从原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原综合用地重新明确用地性质后与现有城市规划不相符的,应根据现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其用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按照《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府〔2008〕9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你行(88)中综字第84号文《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问题,我行银发字〔1988〕24号文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并不是罚息。因此,你行兰州分行逾期贷款利息应计入成本,不应按挤占成本处罚。
你行所辖分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期归还所欠各地人民银行的贷款。




198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