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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5:24  浏览:9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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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纪委《关于抓紧制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00〕16号)要求,结合人事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认识,增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自觉性
1、近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部署,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加强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
不足,如有的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和条件吸收录用干部;有的擅自突破编制增加工作人员;有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为亲属子女办理招工转干手续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备、新旧人事管理制度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要治理腐败,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完善人事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战略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德法并重、打防共举、以防
为主,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上预防和治理。进一步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法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人事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人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力争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使人事部门的党风廉
政建设有新的加强,拒腐防变能力有新的提高,思想道德境界有新的升华。
4、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全面规划,又要分步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现在起到2001年上半年,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劳动人事厅厅长周文吉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反面典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
反思如何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围绕社会关注的人事工作热点问题,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部机
关抓紧实施“电子政务”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中央国家机关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备案、西部人才开发等六项业务2000年12月1日前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实现服务、
办理、监督一体化。
5、2001年下半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重点是完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研究修订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加大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惩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人事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
《条例》办事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弘扬正气,遏制邪气,创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规划、政策协调、法规制定、业务指导和
狠抓落实上来,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逐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不正之风。
三、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具体措施
6、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严把进口,切实保证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竞争上岗,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
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积极推行任前公示制,并使之逐步完善。把轮岗与竞争上岗结合起来,对权力集中、责任重大的岗位上的领导人员和从事“人、财、物”以及“计划、指标、配额”等热点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轮岗。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建立
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制定防止考察失真失察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而且要考察公务员思想、生活、社交方面的情况。抓紧制定降职、辞职、辞退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自愿辞职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7、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人事部门承担的各项职能进行认真清理,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减少审批项目,该下放的权力坚决下放,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具体事务一律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对涉及到审批、审
核等每一项权力的运用,都要建立议事规则,处理好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防止一人说了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指标下达、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大学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拨审批、博
士后流动站建站审批等,都要明确标准、条件、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监督措施、惩戒办法。
8、增强人事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认真执行人事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不宜公开的以外,能公开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之于众,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保证权力运行的客观、公正和廉洁。加快推进人事系统“电子政务”,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
现网上办理,减少人为因素,便于群众监督。
9、加强人事法制建设。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会同中组部,继续抓紧修改公务员法,争取使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早日出台。同时,积极完善各种单项法规。认真探索符合公务员管理特点的执法机制。加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学习,强化法制意
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用法规规范法规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10、深入开展思想教育,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职业道德、人事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符合人事部门特点要求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广大人事干部牢固树立“忧乐天下、公而忘私”的思想境界,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清正廉
洁、勤政敬业的高尚品质,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公仆意识。
四、加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领导
11、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抓源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部机关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制
度法规的研究制定和完善。部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省、区、市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找出腐败问题易发和高发部位及环节,找准源头问题,采取
有力措施,制定抓源头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年底前报人事部备案。
12、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人事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加大监督力度,对本地区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向人事部作专题汇报。人事部对各地人事部门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同时,继续坚持每年召
开一次全国人事监察工作座谈会制度,认真总结交流各地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经验,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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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1]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和各自的职责拟订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给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土地使用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规定向投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招标箱,并交纳基准地价5%的定金;
(三)开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评标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城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按标价、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五)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7天内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距拍卖前15天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竞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支付基准地价5%的定金,领取报价牌;
(四)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情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
(五)竞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地产交易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业务。在土地拍卖时,邀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件。
第十二条 未中标者或未获得签订出让合同的竞买者,其所交的定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退还。
第十三条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交付的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应全部支付完毕。已交的定金充抵出让金。
第十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双倍退回定金,受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相当于地价款总额5%的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所有竞投(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低于出让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组织竞投(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财政部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
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分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30%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
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
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 全年发放 适用 速算扣 月基本工
= × - ×
金税额 奖金总额 税率 除系数 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发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
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
当月月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
当于月基本工资月数 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198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