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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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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20040324

景德镇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孔》抗鸸榧芾恚ぷ》抗鹚姓叩暮戏ㄈㄒ妫荨蹲》抗鸸芾硖趵罚ü裨毫畹?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从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设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称、地址、职工姓名发生变更,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以职工录用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和调入单位发放
本人第一个月工资总额核定。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与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连续2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为1年。已发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本条规定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连续2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申请调整缴存基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单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原核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的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委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单位,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单位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后未补缴部分视为单位欠缴。
第四章 转 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四)需转移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单位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 存
第二十六条 对在离休、退休之前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的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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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农业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为利用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订立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合同。
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权。
本条例所称土地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滩涂等,不包括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第三条 订立农业经营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农业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持地力,不得闲置抛荒,不得毁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的农业用途。
第五条 农业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并有权抵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或劳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土地被征用而终止农业经营合同时,农业经营者享有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七条 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 市林水局 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绿化工程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
  其它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二、投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工程项目投标人。
  三、投标报价
  “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投标报价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本省现行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
  投标报价的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或施工图报价,提倡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四、评标方法
  “无标底”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可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类别详见附件)。
  (三)取消所有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有效幅度的控制规定,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的不予中标。市政府原关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投标书无效”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评标组织
  “无标底”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于开标前一天内从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严肃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取消不称职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
  六、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的;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进行竞标;
  5、为防止串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作出响应。
  (二)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经系统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
  1、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投标价的评审方法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在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但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综合评估法
  根据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分值最高的,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办法为:
  (1)技术部分评审,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机械设备、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进行评审和量化,以计分方式进行评估。但对于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加分。
  (2)商务部分评审,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最高分。其余根据报价从低到高,逐个加大扣分幅度。
  (3)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结果按技术、商务两部分分别以40%和60%进行汇总,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或者采取在技术部分评估分高的前3名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两种评估权重方式的选择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4)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订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和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终审结果。“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七、中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按前款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八、其它
  (一)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中标人中标后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或者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施工,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招标人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合同,报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方法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四)有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五)本暂行规定自批转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杭政〔2000〕4号《批转市建管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不宜采用经评审最底投标价法的工程类别

  一、建筑工程
  1、30层以上高层建筑;
  2、设有三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
  3、跨度30米以上或沿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
  4、沿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
  5、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二、市政建筑
  1、高架路;
  2、特大桥;
  3、箱涵顶进;
  4、水底隧道;
  5、顶管工程。
  三、园林工程
  1、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
  2、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
  3、技术难度较高的音乐喷泉。
  四、交通工程
  1、大及特大桥;
  2、大及特大隧道。
  五、水利工程
  1、水库枢纽工程:大坝、输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水电站;
  2、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工建筑物及交叉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