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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55:37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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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作出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附: 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全国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七万五千余名,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军队和地方各级组织积极努力,克服困难,较顺利地完成了安置任务。
一九八九年全军(含武警)有三万九千余名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随调随迁家属二万余名。这是军队实行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后的第一批转业干部。为了适应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保持部队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促进军队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经同有关部门协商,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现对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批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根据中央关于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仍由转业干部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对少数服役时间较长、职务较高、为部队建设作出特殊贡献,以及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跨省安置的,各地应予以适当照顾。
在分配去向上主要充实和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分配。在治理整顿中需要加强的政法、经济监督调节部门以及其它需要增加干部的地区和单位,应首先接收转业干部。对自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具体办
法仍按(1986)政干字第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在转业干部分配工作中,坚持计划分配为主,进一步完善和发
展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一九八九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鉴于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工资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行政级别,因此,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
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减去十五元(国家机关奖金)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一上级,不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凡低于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资等级;高于相对
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加上军龄津贴之和减去二十元(奖金十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套改办法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等
级,并与其他职工一样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凡工资等级低于所在企业同职务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在原军龄津贴计入工资后不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可按所在企业
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分,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部的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计划的干部,由于未参加一九八八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时,应与地方调任下级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转业干部原在军队的工资,是指六类地区军队标准工资,转业干部分配到不同类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工资区的标准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执行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野外测绘等工资标准岗位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等级与转业到国家机关其他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职务等级相同。
四、为使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需要,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专业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划,按专业编班组织培训。要把专
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并试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度。要继续抓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使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四百元和一百五十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今年国家按每名转业干部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干部。
六、安置这批转业干部(含随调家属中的干部)所需干部指标,列入一九八九年各地增干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安排使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劳动指标、编制、行政事业费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均按国发〔1986〕98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行政事业费从明年一月起,由财政部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七、中直、中央国家机关选调转业干部,根据中央关于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和实行计划单列的要求,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办发〔1987〕50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抓好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在各地的直属单位,应尊重当地政
府的意见,积极承担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198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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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08〕36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贷款职工的还贷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资金来源,对中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适当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审批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对象:凡在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职工家庭除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建的单套住房以外,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它住房和营业用房的;

㈡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者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

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经正常还贷1年以上,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的;

㈣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

第六条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㈠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的;

㈡贷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

㈢贷款期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㈣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贷款贴息比例、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贴息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分为部分贴息和全部贴息两种形式。

贴息具体比例为:

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100%的比例贴息;

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80%的比例贴息;

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70%的比例贴息;

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50%的比例贴息;

符合第五条或者第六条任何一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贷款贴息比例。

第八条 贴息额度:根据申请人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年贴息额度为500元?5000元。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发;单笔贷款贴息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发。

第九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按照年度进行审批,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为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归还贷款凭证;

㈣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实地调查后,确定贷款贴息对象、比例和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管理中心将有关资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拨给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入贴息对象的还款账户内。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中心及各旗县管理部应收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贴息资金的利息。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2003-02-1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