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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8:34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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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37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人员。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建委是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街城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如有残缺、损坏或色皮脱落,由所有者或损坏者及时维修、粉刷。违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建筑物的改建和外部装修,须经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阳台不得擅自改装,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墙高度;街路两侧的庭院围墙应整齐、美观;新建或改建庭院,应修透景墙或植物墙。违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并责令自行拆除或清理。

第八条 严禁在城市建成区的街路两侧挖坑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等。违者,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九条 不得在市区内街路两侧、巷道、胡同内搭设门斗、棚厦板障等。违者,责令其自行拆除,并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条 市区内严禁饲养猪、狗、牛、羊等家禽和鸭、鹅等家禽。鸡可在院内圈养(每只鸡每月缴纳卫生费一角),楼房住户严禁饲养家禽。

第十一条 沿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树干不得张贴或涂写标语、启事、广告、海报等各种宣传品。凡需设置户外广告板、读报栏、画廊、指示牌、招贴栏、标语牌等,必须到城管和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造型和版面应符合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需张贴各类户外广告和影剧海报的,一律张贴到招贴栏内。悬挂各种标语、条幅应字迹工整,钉牢固。节庆日的标语、条幅必须节后十日内撤除。临时性宣传活动需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的,由主办单位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样式、规格、高度、地点、时间悬挂,按规定时间撤除,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违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取缔马路工厂、马路商店、马路仓库。严禁在马路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在马路上建立商店、仓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擅自摆摊设点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临街商业橱窗、牌匾、商幌、壁画和经过批准设立的邮亭、售货亭、车辆存放处、交通设施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有利于市容。各单位门市上设置的门牌匾,应保持字迹工整、正确、整洁完好。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各种售货摊床、售货亭,须按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摆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建,并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对有碍市容观瞻的设施,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更换或拆除。对拒不执行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修鞋、修自行车、修配钥匙、冰棍、冷饮、书报摊等,必须到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持证营业,并保持摊床周围环境整洁。违者,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集贸市场的设置,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完善,实现退路进厅。在露天市场、临时市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临时果、菜点或市场,须经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指定位置设置。市场内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臭味,摊位整齐,摊区清洁。

第十六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散落,泄露;车辆不得带泥在市区板油路上行驶,污染路面;驶入板油路前,必须清理车辆附带的污物。

第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各种营运机动车辆,必须设置废弃物、污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废弃物及各种污物。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各责任单位,应保持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园林小区的整洁和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不得遗弃在街路上。

第十九条 市区内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不得在路面上焚烧树叶、纸张及各种杂物;不得乱扔各种动物尸体及屠宰的废弃物。违者,给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不得往雨、污水井内倒粪便、杂物、污物,不得随地便溺,不得在市中心区街路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角至一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不得往街路上摔砸玻璃制品;沿街单位或居民燃放鞭炮后,必须在当日将现场清扫干净。违者,除责令其清除外,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建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悬挂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在开工前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二点五的文明施工和清运建筑垃圾、残土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保证金退回;达不到标准的,用此保证金清理施工现场。对于拒不交保证金者,规划部门不发给工程建设批准证件,建工部门不签发开工通知书。
基建工地必须设置围圈,围圈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八;围圈外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各种物资及垃圾污物。违者,处以施工单位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及市政公用设施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对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花草树木及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处以施工单位五元至五十元罚款;对有保护措施,但仍使花草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必须按价赔偿。
建筑工地内的各种料具应堆放整齐,施工期间泥浆不得流出围圈外浸浊路面,堵塞排水管道。基建用水设施不得跑冒滴漏,建筑垃圾残土要随产随清。竣工后十日内,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违者,视其情节,从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十元至一百元作为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敞口熬制沥青。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行道和巷道、胡同,不得任意占用。严禁长期堆放煤堆、土堆、垃圾堆及砖瓦砂石等材料堆。市区街路两侧居民托煤坯,必须在路边石以上,要在晒干后二日内收走,严禁堆放在街道和人行步道、巷道、胡同,不得妨碍交通和市容。违者,处以二元至十元的罚款,并按日加收五角至一元的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筑、零星维修及其他需要占用道路时,必须事先向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按规定时间、面积占用。违者,除责令其自行拆除外,处以五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非法建筑;未按批准证件的要求而施工的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限期拆除;并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下达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强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包括服务、饮食、商亭等),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卫生方面有关规定,宣传卫生科学知识,教育人民群众树立讲卫生光荣的新风尚。

第二十七条 每周的星期六为各单位的卫生日,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为全市的卫生日。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内街路、绿地、广场、巷道和胡同卫生,由各区、街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主要街路实行全天清扫、保洁。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专用停车场、影剧院及博物馆、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自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服务。
农贸、轻纺、旧物、家俱、花鸟鱼等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自运到指定的垃圾场或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商店、摊床、售货亭,必须备有废弃物箱(袋)和清扫工具,周围五米内由经营者保洁。所产生的垃圾委托给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违反以上各款之一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区街路两侧的单位,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的规定,搞好所在地和居住地的环境卫生,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保持良好秩序。
市区道路积雪,由各单位按区街划分的责任区,分段包干,雪后及时清除。违者,除责令其立即清除或按标准收缴清雪外,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厕所由本部门负责清掏、清运、保洁。应保持内外清洁,及时消杀。
公共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掏、清运,达到用厕标准。
单位院内、车站等厕所的粪便由本单位自行清掏、清运,或有偿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掏、清运。

第三十一条 沿街摆放的卫生箱、果皮箱,环卫部门要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单位门前自设的,由单位自己负责保洁。

第三十二条 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要及时清掏、清运,不得过夜。违者,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在街路旁喂牲畜,不得撒落粪便和其它污物。违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居民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七时三十分以前,下午四时以后)定点倾倒垃圾,或由环卫人员每天定时摇铃收集,不得随意乱倒,垃圾容器必须及时收回;严禁在规划区内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违者,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区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垃圾中转站(台)要设专人管理,要达到车走站(点)净。违者,责令其限期清除,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生产垃圾(建筑垃圾、营业垃圾)要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地,并缴纳场地平整费、消毒杀菌处理费。违者,责令其清除,并处认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临时设置的秋菜供应站(点)要边售菜,边清理场地,不得妨碍街路卫生和交通,秋菜供应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场地清理干净。违者,责令其清除,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所产生的含病毒、病菌垃圾、污物、污水产生单位要按有关环保法规处理,不得污染水源。违者,除通报批语外,由城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给予经济制裁。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卫垃圾场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倾倒后及时摊平覆盖,定期消杀蚊蝇和微生物。

第四十条 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的单位和居民,凡室内没有排水设施的,应利用附近的排水设施,不准往路面上倾倒污水、污物。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区新建的楼房,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化粪池,由产权单位或托管单位及时清掏,没有化粪池的楼房,产权单位要按标准补齐。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公用住宅的排水管线、化粪池发生渗漏满溢,而影响环境卫生的,要由产权单位或受托管理部门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须经城市管理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做到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位置和设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施工。

第四十五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体育馆(场)、影剧院、旅馆、大型餐厅、商场、游乐场所、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标准,自行设置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拆除、占用或改作它用,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凡需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违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厕要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随意拆扒公共厕所,损坏公共厕所要及时维修,不得往厕所粪坑内及厕所周围三米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和杂物,不得在厕所顶盖上堆放物品,不得借靠厕所墙壁搭建棚厦、墙障和堆积物品。对损坏公厕的,按损坏价值赔偿,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清运粪便的车辆应完好整洁,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除作业时间外,不准在闹市区停留。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居民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者(包括城乡结合部的农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卫生费。对拒交卫生费的单位可通知银行从该单位账户内划拨;个人由居民的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农户由乡、村负责扣缴)。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执行本细则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大贡献的;
(三)对制止或检举严重破坏城市各项设施有功绩的。

第五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城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赔偿费和罚款,均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收缴(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裁决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的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接到通知书的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城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模范遵守本细则。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同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时,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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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0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市容整顿,改善投资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庭院绿化坚持市、县区及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建委是本市庭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管理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工作。县区城建部门为县区政府主管庭院绿化的行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庭院绿化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通过种草、种树、养花、陶冶人们高尚的情操,甘为庭院绿化多做贡献。要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 90%以上的单位实现庭院绿化达标,40%以上的单位建成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园林式单位达到30%以上。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督促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所有单位制定庭院绿化规划,市管规划区内的单位并向市规划土地局送审。经市规划土地局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我市单位庭院绿化建设实施计划和中长期实施规划。各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条原则要求,安排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建制镇和农村规划和审批单位规划及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将庭院绿化的规划纳入审批内容。
   第七条 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要联合市文明办每年对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庭院绿化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评定成绩,分别对园林式单位,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进行命名挂牌。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各县区城乡建设局根据检查验收所评成绩提出意见,报县区政府审定。
   (二)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由县区建设局申报,县区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三)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园林式单位必须符合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罚措施:
   (一)园林式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一个月工资。
   (二)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挂牌,奖励单位领导月资额的40%。
   (三)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单位,由县区政府命名挂牌,奖励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四)在各级文明单位命名时,必须首先在庭院绿化工作中达标才能申报县区文明单位,达到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标准的,才能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对可以达到庭院绿化各级标准而又不执行庭院绿化总体规划,不积极绿化建设的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现已评为文明单位的,经检查达不到庭院绿化达标的,限期一年达标,如一年后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六)各单位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年度,必须按规划的要求完成绿化任务,对逾期没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加收相当于绿化费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七)园林式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市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每二年命名一次,庭院绿化达标单位每年命名一次。
   第九条 各县区建制镇、新建村,要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铜川市庭院绿化标准
   一、领导重视,领导绿化意识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并能经常检查绿化规划的执行情况,做到绿化、美化工作的规划、资金、人员三落实。
   二、有完善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庭院绿化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改造单位,应有改造后的庭院绿化规划,有较先进的绿化规划指标和详细的实施计划。
   三、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每年应安排有绿化经费。
   四、以绿色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庭院树形成绿荫系统。绿地率达到30%以上,已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基本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五、植物配置与环境、景观协调一致,乔、灌、花、草比例适宜,常绿植物占总植物数的30%以上。
   六、充分利用屋顶、墙面阳台及空间栽植藤蔓植物,平面受条件限制的单位,应有立体绿化,垂直绿化。
   七、室内、楼内、院内有盆植绿色植物。
   八、园林小区主题突出、构思巧妙、造型美观、形象逼真,与周围环境协调。
   九、庭院整洁、幽雅,有休息和卫生设施。
   十、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贯彻措施得力。
   十一、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护及时、植物生长旺盛、无缺株、无病虫害。树冠完整美观,草坪、绿蓠能够按要求修剪;花丛花坛无杂草;园林建筑及绿化、设施完整无损。
   十二、经验收得分70—75分为庭院绿化达标单位;76—85分为县区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86—95分为市级庭院绿化先进单位;96—100分为园林式单位。
   十三、新建庭院单项绿化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参加验收评比。

关于印发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规划发[2007]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使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规划质量,部制定了《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以下简称各交通厅(局、委))的组织协调下,由枢纽城市交通局(委)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其中组合枢纽《总体规划》由省(区)交通厅组织有关枢纽城市交通局(委)联合编制。
  二、《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预审。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各交通厅(局、委)会同枢纽城市人民政府联合报交通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批。
  三、部委托部规划研究院或公路科学研究院邀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部会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批复。
  四、《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