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4:16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审批、管理工作,发展渔业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集体所有制及中外合资的渔业生产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者,准予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渔业生产,是指捕捞出售海产品。
第四条 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必须分别办理船舶出境申请和船员出境申请手续。
第五条 船舶出境审批机关为省口岸管理委员会;船员出境审批机关为省公安厅。
第六条 申请船舶出境必须持经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签署同意的申请书,以及工商企业营业证书、海关报关册证明书、渔政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和船舶检验适航证书,到省口岸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合同批准书。经审批合格发给准予航
行港澳的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船员出境,必须向省公安厅提交省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准航港澳许可证、申请往来港澳随船员工花名册和个人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准予申请赴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经审查合格者,由省公安厅签发半年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第八条 经批准往来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一律就近从国家口岸和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口岸出入境,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边防检查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渔船到达港澳后,应当立即向我驻香港代表机构(香港华海有限公司)报告,并接受其管理。销售所得外汇交由中国银行驻港机构汇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企业外汇留成按照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计。
第十条 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吊销证件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预字〔19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决定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
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处理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精神,结合目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1.中央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使用。可以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账和用于
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2.地方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3.中央、地方各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安排使用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1.各地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看待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
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部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2.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小组(该小组在财政部预算司下设整顿财政信用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央各部门有偿资金的整顿具体由财政部各职能司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部门的整顿具体由所在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要求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于1999年3月底以前报财政部)。真正做到人员到位、措
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4.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为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查清理阶段
主要内容: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该阶段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
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账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资金账户一律只进不出。并将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含文字报告和数字材料。数字材料填报、汇总要求详见附表),于1999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时间安排:从1999年1月1日起至6月底。
2.重点检查阶段
主要内容:按照《财政周转金整顿方案》及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小组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必须
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时间安排: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3.整顿阶段
主要内容:重点是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时间安排:2000年1月1日至9月底。必要时可延长到2000年底。
4.总结阶段
主要内容:依照《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及本通知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时间安排: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此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9年2月14日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国烟专[20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整顿和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二、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地下工厂以及包装窝点。严密堵截假烟及制假用烟机、原辅材料的运输渠道;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烟的零售户,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严厉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和为制假提供原辅材料的行为。

  三、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卷烟打假联合行动期间主动交代生产、销售假烟问题,上缴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五、对举报、协助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010-63605502;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以及伤害卷烟打假执法人员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联合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