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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12:15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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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
为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根据我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一九八六年六月我委印发的《“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的管理,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指令性计划。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编制。
第三条:工业性试验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还须放大到一定规模进行试验,验证该项技术和装备的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后,才能推广应用的试验项目;是为改变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提高工业设计水平而长期发挥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工业性试验项目分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和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主持部门)审核通过。
2、具有必备的自筹资金。
3、原材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落实。
4、承担单位领导得力、组织健全、技术力量较强。
第六条:计划编报及审批:
1、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单位向其主持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2、主持部门进行初评估和综合平衡之后,每年年初、年中,集中向国家计委推荐。
3、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批准,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5、主持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国家计委(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三)。
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要附有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计划部门的意见;落实自筹资金、外汇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水电汽、原材料外部条件的文件。
涉及银行贷款和环境保护的项目,还要附有当地有关银行和环保部门的评估、审查意见。
6、国家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批准后列入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
第七条: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据计划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有关工艺设计的内容应吸收提供成果的科研单位参加(初步设计的内容要求见附件四)。初步设计由主持部门组织审批。
初步设计不得改变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由主持部门报国家计委重新审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总投资10%以内的项目,其超出部分的资金,由主持部门和承担单位负责解决,在部门和地方的投资规模中安排。超过10%以上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批计划任务书。
在建设、试验过程中凡超设计概算的,经主持部门、项目原咨询评估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后,由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报批。超出的投资由主持部门商承担单位解决。
第九条: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提出。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按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限度划分:限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报送国家计委审批。
开工报告批准后,由承担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领取建设许可证,组织开工建设。

第三章 经费物资管理
第十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的投资,由国家、部门、地方、承担单位共同筹集,以地方筹集为主。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所需外汇额度,原则上也应由部门、地方、承担单位共同筹集。
第十一条:用于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要纳入项目投资规模。
国家预算内拨款,相应增加项目主持部门的投资规模;部门、地方自筹资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批准开工的项目,根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计划进度,安排资金使用。国家预算内拨款,按计划分年度下达;部门、地方和承担单位的资金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经费中的国家拨款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家拨款有偿使用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12号)文的精神,分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1、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原则上要偿还国家拨款的60%以上。
2、工业性试验基地,以系列产品开发为主,兼搞批量生产,原则上偿还国家拨款的30%左右。
3、主要表现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偿还。
第十四条:偿还国家拨款的资金来源,从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和技术转让收入中偿还,或由承担单位从综合还贷资金和其它资金中偿还。期限及额度按国家计委对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办理。
偿还手续,由国家计委委托收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不签订还款合同的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按投资来源渠道分别解决,其中国家拨款部分所需上述物资,纳入工业性试验物资供应计划;自筹资金部分所需物资,由主持部门商有关方面解决。
第十六条:工业性试验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用和浪费。国家分配物资不得转手倒卖。违犯者,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工业性试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资格认证制度。项目负责人由主持部门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备案。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实行招标制度,通过招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工业性试验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和设备,必要的土建工程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报告和检查制度。
承担单位于每年七月和下年一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主持部门作出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
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评审意见,国家计委和主持部门随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项目计划任务书审批前,对工艺技术、技术经济指标、投资规模、产品市场预测等内容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进行前评估。
项目执行中,依据情况变化和项目进展,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中评估。
项目鉴定验收后二年内,由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国家计委。
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国家计委商主持部门暂停以至撤销工业性试验项目,并发文备案。
1、项目建议书批准半年内提不出计划任务书的;
2、计划任务书批复一年半内尚未开工的;
3、匹配资金或外部条件不能按计划落实的;
4、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五章 鉴定验收和成果推广
第二十三条: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建设、试验内容,稳定达到予期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等共同编写工程竣工报告、试验技术总结、产品试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向主持部门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主持部门对鉴定验收报告审核同意后,正式向国家计委提出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验收,由国家计委或委托主持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进行。鉴定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鉴定后,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并将全套文件一式二份,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由国家计委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工业性试验项目取得成果后,主持部门要有推广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业性试验项目经鉴定验收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由主持部门管理。投入正常运转,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主持部门商有关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八条: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后的产品,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经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可参加工业性试验项目成果奖的评定(细则另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主持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地区重点试验项目的管理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1、项目的必要性。
2、前期科研成果水平。
3、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期限。
5、承担单位概况及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公用设施、运输等支撑条件的情况。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7、试验成果的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附件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所依据的科研成果及技术水平。
2、产品方案、需求予测。
3、试验内容,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比较,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
5、原材料、燃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
6、环境污染防治。
7、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
8、项目管理、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9、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偿还国家拨款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数额及来源。
11、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用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风险分析。
14、试验成果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附件三: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任务书
1、编制依据和背景。
2、建设规模,工艺技术及原料路线,主要设备选型。
3、试验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地点及年限。
5、原材料、燃料、水电汽及交通运输。
6、环境污染防治。
7、建设、试验进度。
8、主持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9、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偿还国家拨款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数额及来源。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附自筹资金、生产流动资金、原材料及燃料、水电汽、三废治理等与提供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或提供方出具的意向性证明。

附件四: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初步设计
1、设计依据。
2、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3、工艺流程,设备选型,非标设备设计,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
6、综合利用,三废治理。
7、占面积,征地数量。
8、建设工期,试验时间,以及项目系统流程时间、资金、网络表(图)。
9、投资总概算。
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附图。

附件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开工报告
1、可行性持告、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2、批准的年度计划。
3、土地征用、拆迁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4、满足年度计划进度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5、由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建设资金和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6、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7、颁发建设许可证的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附件六: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报告
1、全部竣工图纸。
2、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
3、试验技术报告,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
4、产品应用报告。
5、财务决算报告。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7、专家鉴定验收意见。
8、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七: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后评估报告
1、生产能力、系列产品开发能力。
2、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
3、投资回收、贷款偿还。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
5、成果推广应用。
6、组织管理经验及问题。




199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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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23号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璜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 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 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
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 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 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 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 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附:
  2001年市直政府采购物品目录
  一、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大中型客车、专用车、货车、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 等。
  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梯、音响设备、录像设备。



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北京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16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请示》(京人社劳文〔20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市2010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请你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三、请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