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7:00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它的网点遍布城乡,资金比较雄厚,设施比较齐全,有服务生产的优良传统,在广大农民群众中有着良好的信誉,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的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是,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还不够适应,必须加快改革步伐,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强化供销社的服务职能。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受行业分工限制。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积极提供什么服务,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民群众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轨道上来,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要正确处理
社会服务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把提高服务效益放在第一位,帮助农民增收致富。要抓住当地骨干产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式的系列化服务;搞好信息、技术、资金、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积极组织、支持农民兴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其它专
业化合作服务组织。继续发动农民群众扩股集资,联合兴办以农副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多种企业和经营设施,兴办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各项服务事业,密切同农民的经济联系,使供销社与农民真正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同时,还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服务,加强联合,紧密协作,共同发展。


二、改革购销方式,搞活商品流通。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大力组织农副产品购销,除积极完成国家委托的棉花等产品的合同定购任务外,凡是农民要求推销的产品,都要积极组织收购。对大宗的农副产品,要普遍推行合同制,并实行保护价,加强指导,调节产销关系,帮
助农民避免生产上的盲目性。对果品、蔬菜等鲜活商品,要推行代理制、农商联营等多种购销方式,让利于农民。对零散商品,要充分利用集体和个体商贩收购或代购。要大力组织好农副产品进城,搞好深购远销。供销社应当成为农民群众在城市的代表和农副产品城乡交流的主体。要在大
中城市积极兴办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贸易货栈和批发市场,各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提供方便。要改进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经营,开拓新的购销渠道,努力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要积极发展跨城乡、跨地区、跨部门的横向经济联系,逐步形成新型的企业集团和企业群体。
三、改革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供销合作社的各项管理制度都要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进行改革。要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彻底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供销社内部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都
由企业自主决定。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工资待遇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服务效益直接挂钩,积极推行效益工资和浮动工资(或大部分浮动),税前列支。对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贡献,自行确定劳动报酬,对供销社征收奖金税、可比照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办
法,给以适当优惠。供销社使用银行、信用社贷款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用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改革供销社的人事劳动制度,扩大企业自主权。基层社的领导干部由社员民主选举,县联社管理;县以上各级供销社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科长、处长、经理,由同级社理事会管理。供销社的用工制度,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结合供销社系统
的特点,由各地具体研究确定。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根据需要配备的人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向供销社硬性分派不需要的人员。
各级供销社要普遍实行主任(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企业都要完善经营责任制。不同企业、工种采取哪种经营责任制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对小型、微利、亏损的零售门店,废旧物资收购站,饮食、服务、修理等劳务性摊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为了调动职工
办好企业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入股,按企业效益分红。相当银行一年定期存款的利息,在税前列支;分红在税后列支。
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各级供销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成为具有实权的民主管理机构,一切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都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企业内部还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会)的职能作用。
四、改革组织体制,加强基层建设。基层供销社要本着有利于搞好经营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加强集镇建设的原则,由按行政区建社改为按经济区域建社,尽快改变目前一些基层社规模过小、实力薄弱、经营亏损的局面。要加强城镇和农村网点建设。较大村镇办好分社或分销店,农村
代购代销店改办为综合服务站(或村社),扩大服务职能。
市、县联社要真正办成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认真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的原则。搞好服务、协调、指导、监督,不要不适当地干预基层供销社的具体业务和财务管理。市、县联社各公司机构,要适应专业化、系列化服务的需要,按当地商品生产和供应的需要调整或组建专业公司
。各级联社和公司都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让利于基层,不要同下级社争业务、争利润。
五、要为供销社改革提供宽松的环境和条件。供销社是为发展商品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的民办集体企业,要在财政、税收、信贷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国家明确规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对过去历史上遗留的“包袱”、挂帐损失,要抓紧处理。对微利和亏损的基
层社可酌情减免营业税。对少数业不抵债的企业,经过批准,实行破产关闭。从关闭之日起,亏欠银行的贷款停止计息。供销社处理冷背呆滞商品,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酌情减免营业税。供销社同农民集资新办企业,可比照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办法给以优惠。为了扶持农村商品
生产,搞好季节性农副产品储备,县联社和基层供销社可以建立商品生产扶持和储备基金,按农副产品收购值的0.5%提取,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尊重供销社章程,维护其合法权益。已经明确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必须认真落实,不准截留和随意收回。不准平调挪用供销社的资金、财物和设施。不要撤并供销社的机构网点,改变隶属关系。不要对供销社硬性规定纳税指标和摊派费用。过去抽调挪用的
资金、财产要归还。国家建设单位修路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由于不适当的行政干预造成的经济损失,谁决策由谁负责弥补。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技术培训,层层制定培训规划,力争两年内对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轮训。要深入进行理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破除因循守旧、无所作为的旧思想,增强改革创新、开拓创业的新观
念;破除“集体不如全民”的旧思想,增强由“官办”变民办的自觉性;破除轻视商业、服务业的旧思想,增强经商为荣、服务为荣的新观念:破除统、包和独家经营的思想,增强开放搞活、市场竞争的新观念;破除不计盈亏或单纯盈利的旧观念,增强社会服务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统一的
新观念。从而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团结奋斗,把供销社办得更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供销社改革深入发展,使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987年1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村官经济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刘志中 赖兴平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他们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近年来,村干部违法犯罪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百姓上访告状连续不断,“村官”虽小,但其腐败行为影响却极大,广大农民对此深恶痛绝。据统计,2006年至今年5月,我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涉嫌经济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其中贪污7件7人,受贿2件2人,约占我院所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的28%。从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村官”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官”犯罪呈高发态势,且不断发生窝串案,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和特点作浅要分析,以求提出可行的防治对策。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人员主体表现看,犯罪主体多为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在我院立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占90%,且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学、初中文化6人,高中文化3人,全部是党员,但这些人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信,一般都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实际上这方面也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思想基础,往往对群众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二)从犯罪类型看,主要表现为贪污集体上级拨付兑现的资金,包括移民补助款、退耕还林补助款、道路交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而且,由此引发群体性的窝串案增多,整个贪污过程往往涉及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如2009年3月,我院通过查处原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贪污一案,循线深挖,立查了大嵩村村委副书记、副主任兼出纳陈某章利用同样手段进行贪污的事实,以及原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在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贪污移民房改补助款;原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在任职期间,在下拨大嵩村移民新村基础建设款、移民补助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窝串案。
(三)从作案手法看,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有些村官犯罪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有一个从侥幸到大胆再到嚣张疯狂的过程。他们作案次数多、单笔数额小、时间跨度大,这样让外人很难知晓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作案手段上也具多样性,如我院查处的华城镇万子村侵吞移民补助款系列窝串案中,手段就包括了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以上级要活动费、招待费为名等等。
(四)从侦破过程看,几乎所有的发案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混乱的情况。如有的村主要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经济手续不及时结交村财务人员,形成“摊摊帐”。财务管理混乱,为犯罪提供了方便,开了“绿灯”。有的甚至为了顺利实施职务犯罪,采取“浑水摸鱼”的方法,故意把帐做乱或不做帐,从中窃取、侵吞公款。
(五)从犯罪后果来看,引发村民集体上访多。由于村官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导致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十分突出,最容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体性上访,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据统计,我院每年受理举报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职务犯罪的线索占了受理数的20%-25%,遇到村“两委”换届选举年,受理数更是达到30%。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诱使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我院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 一)村官自身素质的限制。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在理解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只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加之日常又不注意自身的学习和素质的提高,开展工作凭借积累的经验,稍不注意,就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特别在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在移民新村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正面工作,另一方面心存侥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中饱私囊,认为乘机“捞一把”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村级基层组织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尚未经过财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而直接上岗的。他们对财务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也就无从谈起坚持原则,秉公理财。
(二)财务及监督机制的缺位。一是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财务公开力度不够。有些村财务收支情况不公开,在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些村虽然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但是公开的内容不具体,比较空洞,群众无法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二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三是村干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如有的村财务开支出现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的情况,造成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钱帐不分,缺乏相互的制约,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会计、出纳不坚持原则,接受白条入帐;五是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村一级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镇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监督实效。特别是对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易出现检查和审计的真空地带。
(三)村官权利与权力的失衡。村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最底层,村干部的根还在农村,他们只拿很少的工资,就我县而言,大多数村干部的月工资在450元左右,这与他们艰辛工作所付出的工作量,是严重不相匹配的,而且他们的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也尚未得到解决,极易使他们产生“天天忙着为村里办事,耽误了自己挣钱”的失衡心理。但恰恰在农村,村干部权力过分集中,不少地方村里的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大小事情一人说了算,因此,一方面管理着集体资产,承担着大量的基层事务,另一方面拿着微薄的工资,在控制不住贪欲时,就把手伸向集体财产,走向犯罪。
(四)上级对下拨专项资金的监管乏力。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条件和农民生活。在落实这些政策过程中,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一些如移民补助款等支农惠农的下拨专项资金的核发、管理与监督存在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给村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要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加强对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建设。镇党委政府要将村官的学习教育,作为党委的基础工作来抓,并要结合实际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经受住考验,使其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康的领头人。其次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再次纪检监察、检察、司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配合、协作机制,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镇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讲,结合典型案例以案析法,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守法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二)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一是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财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二是明确职责,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确定审批额度。大额支出一律必经班子全体会议或村民理财小组决定,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在支出中,村委会或者村民理财小组要集体审查,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三是切实把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严防走过场,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
(三)严把村干部选拔任用关。村干部是村组织的“核心”,责任大,担子重,也是各项工作的实施者,更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在选拔任用农村干部时,必须选拔、配备好农村干部的候选人。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把政治素养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和群众真正拥护的选到领导班子中来,真正体现民意。在换届选举中,要加强《选举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维护好切身利益,选好当家人。检察机关还可以适时介入到农村干部选举中去,进行法律监督,打击非法选举,使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好地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并推行村干部任前签约、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增强村干部责任意识。对与村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以及其他不利于工作开展的“关系户”实行任职回避,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干部,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撤换的坚决撤换,确保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四)把改善村干部待遇与预防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建议将村级干部的工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提高村级干部的工资水平。要结合中央的惠农政策,逐步解决他们的医疗养老后顾之忧,减少部分村干部因生活困难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使他们不必通过违法犯罪来谋求“灰色收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带头艰苦创业,通过创业来获得更高的正当收入,从而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要进一步发挥镇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作用,促使广大群众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同时也让农村基层干部自身加强反腐,共同做好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加强对上级拨款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拨付专款的监督力度。事前应将拨付专款的情况、专款的用途等向群众公告;事中要深入农村征求群众意见或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事后要组织回访和进行专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检察、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农村听取群众意见。审计、财政部门也要强化对政府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并把审查把关环节前移,做到无问题早做防范,有问题早做处理。
(六)打防结合,增强预防实效。检察机关要认真办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重点办、优先办,以查办的实际效果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打击的同时,要不断研究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积极探索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延伸检察职能,在镇按片区设立检察工作联系点,承担线索受理、职务犯罪预防、涉检访处理、青少年维权等工作职责,如我院今年结合五华县实际,在安流镇、华城镇、县城工业区设立派驻检察室,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到了当地党委和群众的欢迎。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刘志中 赖兴平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