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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9:12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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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党的各项民政政策的落实,民政信访工作有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要求平反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大量减少,反映民政对象的生产生活问题、揭发不正之风和提改革建议的信件相对增加。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民政对象排
忧解难,扶贫济困;查处不正之风,推动民政职业道德建设;为各项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献计献策,总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为适应这一新形势,认真贯彻今年五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召开
的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对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民政部门联系民政对象的桥梁和渠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联系民政对象,倾听他们的呼声,体察他们的疾苦,对做好民政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把民政信
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要有主要领导同志分管;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信访案件;优抚安置、救济福利、财务审计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要切实加强民政信访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要有信访工作机构,地、市、县(区)
民政局也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干部;要选派熟悉民政业务、作风正派、有能力、有文化、身体好的干部充实到民政信访工作部门;要给信访工作部门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和广大信访干部要根据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特点,积极贯彻信访工作的方针,改进工作作风,开创工作的新局面。要认真贯彻中央书记处关于“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指示精神,迅速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抓紧处理上访老户的问题,迎接党的“十三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干实事,帮助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解决现实生产、生活困难。要积极参与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坚决纠正以赈谋私、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要充分利用民政信访工作反映灵敏的特点,做好信息反馈
工作,把通过信访反馈的大量民政工作信息,经过筛选、综合、分析、整理,供各级领导同志和业务部门研究政策,指导工作。
三、要切实做好县(区)民政局的信访工作。民政工作对象在基层,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来信来访是来自农村的优抚、社会困难户,他们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县(区)民政局解决的职权范围。因此,做好县(区)民政局的信访工作是做好民政系统信访工作的关键。第一,各省、市、自治区
民政厅(局)要加强对县(区)民政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为基层工作服务当作自己的责任。第二,县(区)民政局要把信访工作作为自己的一件大事来抓,配备得力干部负责信访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不上交,不推脱责任。第三,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处理典型案件,推动各
项民政政策的落实。第四,要经常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民政对象反映的重大问题,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解决民政对象的一些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
以上意见,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结合本地区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98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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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的规定,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
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999年8月1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和行业的准入条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市经委是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办具体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冶金、化工、建材、矿产品、煤、电等高耗能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五)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审批程序为: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通过评估后送交市节能办组织审查。

1.市节能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3.市节能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市节能办依据国家和省、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参考节能评估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

(三)经审查确认的项目,报市经委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对未经节能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核确认意见中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经委应会同同级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和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执行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第十四条 对未按节能标准、设计规范及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节能监察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和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在项目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