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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0:04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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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5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服务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财政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评估费。评估费标准由市(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评估费,并处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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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416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二)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委托生产加工普通食品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
(四)受委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对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文号等内容。此项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厂销售的可销售至该食品保质期结束。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新股发行市值配售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本次配售方式的实施作如下说明:

一、配售发行

1、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根据市值配售部分投资者的需求确定。当比例为100%时,市值配售申购放弃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当比例不足100%时,采取向二级市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2、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指按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登记在投资者股票帐户内的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的市值。

每持有1万元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可申购1千股新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合并计算。

交易所、结算公司计算两市投资者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可申购数量,并于T-2日收市后向会员营业部发送。

3、投资者申购

股票价格按现行定价方式确定后,两市投资者都可参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的配售。配售时,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可依据其所持沪市的股票市值,用上海帐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账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

同一只新股的配售申购,两个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售代码为“737***”;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配售代码为“003***”,后三位代码相同。

申购新股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除基金持有的股票账户外,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两所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市值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账户由于技术原因可按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深市的股票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配号

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量之和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招股说明所或招股意向书所确定的方式处理;

3)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沪、深证券交易所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5、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1日,根据总配号量组织统一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会员营业部应于T+2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6、中签缴款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会员营业部应于T+3日14:00时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结算公司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原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缴款认购部分进行二次申报,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3***”,委托价格为0。

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7、登记过户

结算公司于T+3日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两市投资者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由证券公司分别与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办理结算交收。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8、其他事项

配售发行一般在正常交易时间内进行。

自2002年8月1日起,账户资料中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的证券账户,将不允许参加配售。



二、上市交易

1、持有深市账户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新股只能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需要卖出时,与卖出深市其他证券一样,可委托会员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卖出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到卖出指令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转报,成交回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再发送给会员营业部。

2、配售新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时,股票代码为“600***”。为便于深市投资者卖出配售中签的股票,新股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挂出对应的代理股票代码,深市的股票代码为“003***”,两市股票代码的后三位一致。

3、配售发行的新股,不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4、市值配售的股票在实施配股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代码为“700***”;以深圳账户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083***”代码进行配股认购。

5、股票停牌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按规则不接受该股票的申报,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转报。

6、持深市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对市值配售股票的卖出委托,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转报,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机收到后方为有效。

7、深市将实时转发市值配售股票的交易行情,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为准。

8、对按市值配售的股票,两市投资者在交易时,分别按照各自市场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交易、结算等费用。



三、登记结算

1、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分别负责两市投资者在市值配售股票时获配新股的股份登记,并按照两市规则办理结算交收业务。

2、两市同一市值配售股票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和配股上市日应保持一致,现金红利的到帐日按沪市规则统一确定。其他具体运作分别按两市规则执行。

3、市值配售新股的持有人名册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提供。





附件1: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附件2: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附件3: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以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操作程序

  (一)T-2日或之前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并发送各投资者分别持有的两市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

  (二)T-1日或之前刊登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并公告。

  (三)T 日投资者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日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日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日收缴股款、清算、登记

  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账户。

  (七)T+4日交割

  证券登记公司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八)T+5日划款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附件2:

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日期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上网公开发行



T-2或之前
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刊登招股说明(意向)书

网下询价

T-1
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价格



T
投资者申购,无需缴款

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配号
投资者申购,预先缴款

T+1
公布配号结果

摇号抽签
冻结资金

T+2
公布中签结果
验资

确认有效申购、配号

T+3
收缴股款、清算、登记
公布配号结果

摇号抽签、清算、登记

T+4
交割、划款
公布中签结果

交割、划款

T+5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

划入发行人账户
主承销商将募集资金

划入发行人账户






附件3: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新股操作实例



假设江西XX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02年4月25日,在上交所按市值配售方式上网发行A股,发行量为8000万股,发行价格为6.55元/股,该股上市后的交易代码为600999,简称为“XX股份”。投资者张三所持上海股票账户号码为A123456789,所持深圳股票账户号码为0087654321。



一、市值计算

2002年4月22日收市后,沪、深交易所分别计算投资者拥有A股的可申购市值。经统计,投资者张三持沪市可申购市值为8万6千元,持深市可申购市值为6万8千元。根据市值计算办法,张三最多可向上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向深交所申购6千股新股。



二、发行申购

2002年4月25日(T日),张三在正常交易时间内以上海证券账户A123456789向上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申购代码为737999, 申购价格为6.55元/股;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张三又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申购8千股新股(注意:已超过了6千股),申购代码为003999, 申购价格同为6.55元/股。



三、配号

2002年4月25日(T日)收市后,沪、深交易所根据2002年4月22日收市后计算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市值,按每1万元上市流通证券市值可申购1千股XX股份,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张三因同时向两个交易所申购,可获得上交所8个配号,深交所6个配号(注意:并非是8个号,剔除了2个)。



四、中签认购

配售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若中签投资者因资金不足无法足额认购中签股票时,会员营业部应于2002年4月30日(T+3日)日14:00收市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申报。因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在2000年3月初次试行按市值配售新股时,深交所要求投资者在中签后就中签股份进行缴款认购申报,为同上海一致,现改为就中签后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申报的证券代码仍为“003999”,委托价格为0,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的整数倍)。如不申报视同全部缴款认购。

假定张三在沪、深两市各中了1000股,且在会员营业部有足够的资金,因而共获配售2000股“XX股份”新股,分别登记托管在结算公司的沪、深分公司。



五、上市交易

2002年5月31日,江西XX股份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挂牌代码分别为“600999”、“003999”,开盘参考价均为6.55元/股,证券简称统一为“XX股份”;

张三可以通过自己的深市证券账户0087654321向深交所报单,卖出“003999”,也能对自己的卖出委托进行撤单,但不能买入“003999”。

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布的行情数据中,“003999”“XX股份”的行情数据将实时转发上交所的“600999”的行情数据,为准确起见,深市投资者应根据“600999”的实时行情数据确定“003999”的卖出委托价格。

沪市的交易不变。



六、配股

2003年6月2日至6月13日,“XX股份”股票进行配股,配股比例为10配3,配股价格为3.8元/股。持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按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700999”代码进行配股认购,配股价格为3.8元/股。

假定张三届时仍以深圳证券账户0087654321持有“XX股份”500股,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其可以“083999”代码向深交所认购150股配股,配股价格为3.8元/股。

认购确认后,其获配股份连同原有股份共650股,同样可通过深交所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