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53:52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部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日,民政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 ,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 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第六条 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 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 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档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以批准日期为计算贴息期的起点日。
第十二条 凡列入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应按季度向民政部申报贴息。在申报贴息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改造贷款合同;
(二)技术改造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设施情况季报或竣工验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将上述文件收集汇总后,审核、盖章,并报民政部。
第十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在计划额度内按季度支付实际发生的贴息资金,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提前还贷的企业,将提前还贷期内应付贴息额的一半,奖给该企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贷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贷款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贴息、不予贴息直至其他形式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贴息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财预[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规范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范围,细化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内容,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

  基层财政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基层财政专项支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开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推进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人民群众深入了解基层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加强对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深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基层预算管理,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增强工作主动性。

  二、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点范围

  基层财政专项支出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基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开范围,中央财政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见附件)。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基层财政要在收到本地区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分配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三、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原则、主要内容和方式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做好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县(市)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年度终了,及时总结本地区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情况,并适时公布。

  乡(镇)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重要基础。应重点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并突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专项支出,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将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金额等情况详细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对于分配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指导协调,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信息发布和意见反馈等制度,制定考核办法,保障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三)做好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全面把握工作进展,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中央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1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
3 城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4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
5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6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
7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8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
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10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专项资金
11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
12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
1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
14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
15 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
16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17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
18 粮食直补
19 农资综合补贴
20 农机购置补贴
21 农作物良种补贴
22 畜牧良种补贴
23 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
24 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
2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26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7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28 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3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3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32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33 抚恤补助资金
34 财政扶贫资金
35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36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37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
38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9 家电下乡
40 汽车摩托车下乡
41 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42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43 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
44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45 就业补助资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4〕4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现将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提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实际,配合我局开展好有关活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活动意义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促进《中医药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有关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活动

  (一)部署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及有关活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吉林省召开17省市中医药法制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总结及有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地:认真总结一年来《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筹划,组织开展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各项宣传活动。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医药现状与管理”新闻发布会

  2004年10月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向国内外新闻媒体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能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与管理,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三部委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检查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检查内容:

  ◆各地一年来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情况;

  ◆《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据《中医药条例》,各地对中医药的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贯彻施行《中医药条例》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3.检查形式:

  ◆听取省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汇报;

  ◆赴两个地(市)或县检查《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

  ◆在地(市)或县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城市和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4.检查时间:2004年9月上旬、中旬

  5.检查地点: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四川和陕西。

  (四)三部委联合举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1日

  3.会议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4.会议主题:

  ◆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对《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予以指导;

  ◆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的情况;

  ◆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提出要求。

  5.出席人员:

  拟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新闻界记者等,约200人。

  (五)举办“中医药宣传周”系列活动

  1.活动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宣传,使全社会更广泛了解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中医药宣传周”活动。

  活动将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多家媒体在全国形成宣传阵容,宣传党和政府对继承发展祖国医药学一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大范围的群众性宣传活动。活动在北京举行隆重的开幕式,还将在全国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全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同时参加。活动将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借助媒体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2.活动主题:弘扬中医药文化,服务大众健康

  3.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电视台

其他有关部门

  4.地区主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5.协办单位:中国中医研究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

  6.推广媒体: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

  7.支持媒体: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中央电视台《中华医药》栏目、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电视报》、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央视国际网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华中医药教育在线以及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8.宣传口号:

  ◆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发展中医,利国利民

  ◆传播中医文化,打造健康生活

  ◆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推广中医保健,呵护百姓安康

  ◆推广中医药,健康你我他

  ◆您的健康,我的责任

  ◆服务百姓健康,发展中医中药

  9.组委会组成: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共同组成组委会,并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10.宣传手段:

  为了使本次宣传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更加贴近百姓从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宣传方式上将在以往传统宣传形式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现代宣传手段,营造一个轻松愉快、深刻自然的宣传氛围:

  ◆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使各项活动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人力资源和宣传成本,获得最大宣传效果;

  ◆制作一批通俗易懂,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美观大方的宣传资料发放,加强群众记忆和更好地普及各类中医药知识;

  ◆印制中医药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以贴近百姓、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

  ◆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类报纸上进行宣传推广;

  ◆在各相关网站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加强中医药基本常识的宣传;

  ◆拍摄制作中医药宣传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有关媒体上播出,同时推荐给地方电视台,以唤起社会对中医药的关注;

  ◆召开与WHO驻华代表处的座谈会和有关外交使节的联谊活动,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11.活动时间:2004年10月12日(周二)—10月16日(周六)

  12.活动内容:

  ◆10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开幕式,邀请主办单位及活动组委会领导讲话并宣布“中医药宣传周”活动正式开始,社会各界的文艺工作者共同演出一台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开幕式现场同时组织首都各中医院进行义诊、现场咨询和中医药科普宣传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在省会城市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各地的启动仪式要求在市中心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安排室外活动现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宣传氛围。

  ◆10月13日,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中医药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健康讲座、悬挂展板、散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同时设现场咨询台,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识。

  ◆10月14日,全国中医医疗单位同时举办义诊活动。

  ◆10月15日,各地中医医疗单位组织专家下农村、入社区,重点对老红军、老战士以及孤寡老人进行义诊和健康检查,为群众送温暖。

  ◆10月16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

  “中医药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在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启动“全国中医药行业暨全国大众中医药常识知识竞赛”活动。

  13.宣传报道:

  ◆2004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在宣传周期间开设即时报道栏,对活动期间各项信息进行即时报道;

  ◆宣传周期间,在《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及本次活动的支持媒体开设专版或专栏对宣传周相关信息进行报道;

  ◆在中央电视台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同时播出活动公益宣传片,并推荐给全国各地电视台播出。

  (六)举办“中医药发展高级论坛”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7日

  3.论坛主题:中医药发展战略

  4.主要议题

  ◆中医药法制建设

  ◆中医药科技创新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产业发展

  ◆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服务网络构建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