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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1:31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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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运发〔2013〕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具体体现在:
  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更加顺畅,规划落实更加到位。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显著增强,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发展节点的城市交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线网结构不断优化,换乘更加方便;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大幅提升,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乘车环境更加舒适;车辆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明显提高;枢纽场站建设滞后和乘车拥挤状况明显缓解;科技支撑作用显著增强,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初步建成,运营调度、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和安全应急管理更加高效;公共交通吸引力明显增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明显提升,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水平全面提高。到2015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市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参照上述指标和地方实际,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公共交通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优先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优先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机制比较完善,城市交通综合管理稳步推进,社会监督更加到位。公共交通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行业队伍更加稳定。
  二、主要任务
  3.提升规划调控能力。
  加强规划编制。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快速公交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优化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步行、自行车等出行方式的协调,完善保障措施。
  强化规划调控。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和交通需求,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
  推进规划落实。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交通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4.提升公交基础设施服务能力。
  完善公交基础设施服务网络。推动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积极协调落实公交枢纽场站建设用地,加快公交枢纽场站建设,方便运营调度和公众乘车,提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
  完善公交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坚持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加大对公交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对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列入投资建设计划。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加强公交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加强对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保持公共交通枢纽场站使用权的稳定,保障正常运营。加强对公交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能力。
  5.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扩大公共交通服务范围。根据公众出行需求特点,适时调整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结构,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方便公众出行。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努力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广度,增加服务深度。适应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积极提供通勤班车、社区接驳班车等多品种、多层次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统筹规划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客运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水平。稳步推进毗邻城市之间距离适中、客流量大的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加强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完善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准入退出、税费支持、补贴补偿、服务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完善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相关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快车型选择、安全监管、票制票价等方面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进程。
  提高换乘便利性。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推进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相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设施建设,提高换乘效率。推进驻车换乘系统建设,在综合客运枢纽、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主要换乘站周边,配套建设小汽车、自行车停车设施,方便换乘,并实行优惠的停车收费价格,鼓励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加强公共交通不同线路间的衔接,完善公交站台换乘条件和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提高换乘比例。
  提高出行快捷性。结合城市特点,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合理发展,加强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与公共汽(电)车的衔接,完善换乘设施,构筑大容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暂不具备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条件的城市,应积极推进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并逐步形成快速公交网络。力争到2020年,全国快速公交系统线网运营总里程达到5000公里。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力争到2020年,全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总里程达到15000公里。
  提高乘坐舒适性。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车辆安全防护技术水平和乘坐舒适性。加快发展安全性能高、乘坐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推广应用大容量、低地板公交车辆和空调车。完善公交车辆技术准入和维修检测制度,保障城市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加快车辆更新改造和升级步伐,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的老旧车辆。积极推进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在公共交通行业的示范和应用,完善支持政策和配套设施,提高低能耗、低排放、清洁燃料等车辆应用比例。积极推广应用无障碍化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乘用。
  6.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大安全经费投入,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运营事故、恐怖袭击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应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监测、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提供实时报警、录像和图像传输等功能,加强对车辆、站台、换乘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客流监测、运行状态评估、安全预警及信息服务。
  加强安全监管。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高度重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完善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制度,不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一律不得投入试运营;完善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安全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置方案,并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整改落实。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开展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公众安全乘车行为规范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手册,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竞赛、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7.提升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统一顶层设计,完善信息采集和分析手段,加快建设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努力向公众提供全方位、跨市域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到2015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全面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完善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完善技术标准,加快建设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平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跨市域、跨省域互联互通工作。到2020年,基本实现跨市域、跨省域的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8.提升公交企业发展活力。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并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综合客运枢纽、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要求,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落实《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要求,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推动出台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实施政策。已开通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积极推动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电价优惠政策。
  落实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者通过依法申请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亏损。
  规范公交企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积极推进以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公共交通资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收入应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保障职工正常的休息休假。完善公共交通驾驶员培养渠道,鼓励职业教育院校开设公共交通驾驶员培训专业,提高公共交通驾驶员专业化水平。
  9.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
  完善工作机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应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科学编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完善在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
  建立创建工作平台。加强对公交都市创建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创建活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推动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经验交流机制,在部互联网平台设置“公交都市”创建专栏,促进各创建城市围绕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经验和创建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共同提高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成效。
  加大支持力度。通过项目和资金引导,支持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市智能公交系统、快速公交运行监测系统和加快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研究制定创建城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经验收达到规定条件的,部授予“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称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部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模式,组织辖区内各城市开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活动,并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
  10.推进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根据城市交通供求状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在特大城市可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加快建立汽车租赁管理法规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出台电话约车支持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方便公众乘车,减少出租汽车空驶。
  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11.完善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制度。
  完善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服务质量、乘车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推行优质优价。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逐步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严重背离企业运营成本的状况。
  完善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建议城市公共财政给予足额补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成本,争取由城市公共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全过程,纳入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并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
  13.健全法规标准。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立法工作,抓紧制定配套规章,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和政策支持提供法制保障。加快完善车辆装备、安全应急、运营服务、智能化、快速公交、考核评价、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化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14.加强绩效评价和服务质量考核。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重点城市的公共交通绩效评价结果。制定并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和考核办法,细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源向集约化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集中。
  15.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畅通公众诉求渠道,建立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广度和深度,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常态化。积极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线路开通和调整的公示制度和票价听证制度,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相关的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等职能,将科技推广、人才培训、标准制修订、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政策研究等事务性工作委托中介组织开展。
  16.加强公共交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公共交通出行文化活动。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广泛动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营造“低碳交通、绿色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文化。组织开展城市公交企业和职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提高职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培育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城市公交企业文化。认真总结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历程,深入挖掘和整理行业标志性人物、事件和历史性物品,建设公共交通宣传基地。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和宣传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个人。
      


                       交通运输部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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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新华社2007年01月22日受权播发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证明,我国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800-1000万人;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我国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是:必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以开放务实的姿态开展国际人口与发展合作交流,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愈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趋势,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职责分设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积极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知识和经验密集型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参与社会的机会。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从老年预防保健入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出行安全和起居方便的环境。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支持中西部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从中央到省、市、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积极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建立以公益类研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依托高等学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和学科体系,组建若干多学科交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充分发挥我国传统中医药优势,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高科技成果,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的联合攻关,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力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有利条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完善人口发展和人口安全预报预警制度,监控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改革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适时修订或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南北对话,促进南南合作,建立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争取国际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国际援助和国际规则的制定。遵循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宣言精神,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提高人权保障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参照本决定精神,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另行制定。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在第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中,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对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2003年,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继续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人民安康、社会安定。现就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活动主题,通过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加大全民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推进企业加强基础建设,依法强化监督监察,搞好综合治理,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三、 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定于2003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当月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8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联合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性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区、行业及部门也可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或办公室。

2.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性活动两部分。全国性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性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要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精心策划、认真组织。要重点组织好6月8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普及全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常识开展宣传和咨询。

3. “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在总结2002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涉及省(区、市)要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相对集中地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报刊、电台、电视台可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进行热点追踪等形式,反映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典型,搞好舆论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把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下发。

二OO三年二月 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