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7:46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通知

体科字〔2011〕223号


北京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前卫、林业体协,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单位,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进一步推动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第十二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冬会)圆满成功,现就加强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体育的形象,更关系到体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自北京奥运会和温哥华冬奥会以来,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组织建设、责任制度、宣传教育、兴奋剂检查和检测以及改善国际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尽管我们在反兴奋剂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兴奋剂阳性事件仍不断发生,在一些单位中仍存在认识和管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落实、处理不坚决等问题。冬季项目由于项目自身训练比赛的特点,食品安全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二冬会是向全国人民展示我国冬季体育运动发展的新成就,培养锻炼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促进冬季体育运动发展的良好机遇。有关体育管理部门和各参赛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反兴奋剂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十二冬会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确保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十二冬会参赛单位较为复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协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十二冬会参赛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省参赛单位或本部门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十二冬会参赛单位要贯彻落实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代表本单位参赛的运动员在备战和参加十二冬会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兴奋剂问题。
对在国家队管理下的十二冬会参赛运动员,交流、两次计分运动员和代表地方参赛的解放军运动员,各有关单位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不出现管理空挡。
三、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冬会各参赛单位应当组织所属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开展以十二冬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反兴奋剂宣教活动,帮助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树立正确、积极、健康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自觉抵制使用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十二冬会教育资格准入制度由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十二冬会各参赛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十二冬会决赛阶段比赛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必须通过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考试、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进行反兴奋剂宣誓,经参赛单位体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报反兴奋剂中心备案之后,才能取得十二冬会参赛资格。各单位应于2011年12月14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参赛资格准入工作,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审核通过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名单报反兴奋剂中心备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应当积极协助相关参赛单位完成准入制度的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准入制度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将取消参赛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十二冬会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
(一)十二冬会预赛和决赛阶段(自各项目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之日)进行的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为赛内检查。在此期间,组委会兴奋剂检查人员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要求参赛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检查包括血检和尿检。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
(二)加大赛外检查力度,开展覆盖面较大的随机检查,提高赛外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项目、重点运动员实施目标检查。各单位应配合赛外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阻挠和借故推延检查。
(三)鼓励各参赛单位按照总局《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0〕106号),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以确保本单位所属运动员干干净净参加十二冬会。严厉禁止实施未经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兴奋剂检查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工作,禁止将兴奋剂检查样本送交反兴奋剂中心之外的检测机构检测。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总局将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运动员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供运动员食品采购渠道,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对运动员食用的肉制品开展克伦特罗专项检测,并加强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避免食源性兴奋剂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及营养品的管理,严防误服误用事件的发生
运动员确因治疗伤病必须使用含有禁用物质药物或方法的,应按照《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有关规定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三严”方针,严肃处理十二冬会兴奋剂违规行为
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相关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一)十二冬会决赛期间,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查A瓶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取消该运动员十二冬会参赛资格和十二冬会比赛期间的所有个人成绩。
集体项目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相关场次比赛成绩。
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由有关全国单项协会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二冬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员发生兴奋剂检查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给予该代表团:1.取消十二冬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2.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与十二冬会参赛队伍有关的集体使用、集体作弊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恶性兴奋剂违规行为,或发现聘用尚处于禁赛处罚期的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的,除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暂行)》(总局1号令)给予运动员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和相关单位相应处罚外,还将取消相关代表团十二冬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给予相关单位全国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八、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
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严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监督机制,对十二冬会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兴奋剂违规行为举报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28、87182329
传真:(010)67114862
E-mail:kjs@sport.gov.cn
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428
传真:(010)67151456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1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56020
传真:(010)64976855

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三村”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分批安排的每个建制村20万元补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每个建制村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市财政、市新农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入县级专户;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


  上级下达和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相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同级专户,纳入县(区)级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管理。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县(区)“新农村办”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区)财政局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预拨项目启动金、报帐回补制度。


项目启动金按项目资金额度50%预拨,其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报帐回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整合


  (一)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对中央、省安排我市的部分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项目资金整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三村”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以村容村貌整治、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十四项具体内容为主线,党政统筹、部门协调,合力攻坚,重点推进。


  第十条 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一)项目资金整合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整合优先的基本原则。各相关建制村、自然村根据市、县(区)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容村貌整治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二)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村办”联文下达。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经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直部门与市“新农村办”联文下达各县(区),列入县(区)级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二)财政扶贫类资金,仍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区)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新农村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级“新农村办”。县(区)级“新农村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初验。


  县级初验合格后,由县“新农村办”将工作总结、审计结论及初验意见一并上报市“新农村办”,由市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终验。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乡(镇)、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新农村办”负责解释。





批转市环卫局拟订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环卫局拟订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卫局拟订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简称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处置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城市渣土的处置实行两级管理。
(一)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市渣土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城区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制订年度处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渣土排放处置工作;管理渣土固
定处置场地;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关系,推动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落实;统一印制和管理渣土排放许可证。
(二)各区县环卫局(所)下设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渣土处置的管理,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并制定年度处置计划;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产生的渣土核发渣土排放许可证,并按
规定收取渣土排放处置费(不另收排放许可证工本费);管理辖区内渣土临时处置场地和统一安排申请使用的回填渣土;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
第四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及工程计划(个人需携带私产房地产证),到辖区渣土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主动接受渣土管理部门专门管理。
渣土管理部门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核发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接到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向运输单位办理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承运渣土时,必须携带排放许可证,按照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场地运卸渣土,并加盖苫布,严禁沿途飞扬撒落。
第六条 需要解决回填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渣土管理部门登记,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时,每吨交纳排放处置费二元。各类建筑工程的原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道路、桥梁、园林、煤气、上下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异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
第八条 各区渣土管理部门的该项收费按其收入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集中上交市渣土管理部门管理,用于市属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区留部分用于区域环卫事业发展和管理费支出。
第九条 该项管理收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费专用收据,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市、区、县渣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申请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除市渣土管理部门设置的渣土固定处置场地外,各区可自行与有关部门协调设一至二处渣土临时处置场。
第十一条 渣土临时处置场四周应设置遮挡围栏,并落实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渣土,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设渣土处置场,不得擅自出售渣土。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渣土管理部门的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按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渣土管理部门的环卫监察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公正执法。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