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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52:29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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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通知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广播影视工作实际,总局制定了《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广播影视改革不断深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增强,影响广播影视发展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实施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广播影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广播影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广播影视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广播影视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抓手,加快推进广播影视法治建设,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广播影视科学发展。
  (二)广播影视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充分发挥广播影视媒体优势,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泛传播法律知识,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使广播影视系统实现从学法普法到更加注重树立法治理念,更加注重法治实践,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转变,使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运营的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二)努力做好广播影视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广播影视优势,积极承担媒体社会责任。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力加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反腐倡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宣传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创新法制栏目节目、办好法制频道频率。法制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客观理性地报道法制事件和案例,努力提高法制类题材的影视节目和作品质量。
  (三)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全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本质属性和基本内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广播影视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
  (四)深入学习宣传广播影视法规规章。要加强对广播影视法规规章以及与广播影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干部职工要熟悉掌握、准确理解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广播影视行业法律制度,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学习培训,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五)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法治实践。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眼于解决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围绕广播影视改革和发展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广播影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加强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广播影视执法机构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广播影视行政管理职责,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以及依法投资、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依法运营的能力。
  (六)努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要创新工作理念。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贴近实际、贴近需求,提高针对性、实效性。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创立品牌。创新阵地和平台建设,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在巩固和发展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园地建设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法治实践,积极运用案例、沙龙、通报、微博、手机报、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培训。更加注重基础建设,加强普法理论研究,丰富普法建材,积极推进普法简报等交流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的活动等各项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大力推动基层普法创新。充分调动基层一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总结和推广有益经验。
  三、重点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广播影视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两次,把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依法律己、依法治权,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广播影视公务员队伍的法治理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行政法以及与广播影视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广播影视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专题学习和执法业务等培训活动。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将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建立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长效机制,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两次。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公务员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采编播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等要重点学习公民权益保障、广播影视节目管理以及与采编播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自觉、主动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依法宣传、依法从业的能力。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播影视行业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广播影视品牌,保障自身权益。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学法培训活动。将采编播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纳入各类培训活动,建立完善经常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考评、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3个阶段。
  宣传启动阶段:2011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部门五年普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要求,做好宣传、启动和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至2015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每年要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分层次、有重点、有组织地推进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自查,总局组织全系统范围内检查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要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专门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评估体系建设,推进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项目,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三)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专门机构和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和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培训、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每年举办法制骨干专题培训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增强阵地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努力提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职责,为推进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贡献力量。切实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日常普法工作、专项普法活动、普法培训和考核检查等工作经费,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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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鉴于目前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情况比较乱,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我们会同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经过多次讨论、修订,制定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试行。
出版物数字写法上的混乱,给编辑、排版、校对工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计算机输入、检索。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新闻出版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清楚、简便、适用”的原则制定的。许多单位长期以来,实际上已经按这样的体例办了。一部分单位可能还比较生疏,希望这些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
出版物中数字的用法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个规定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例: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时20分 4时3刻下午3点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
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
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
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
国38年(1949年) 昭和16年(1941年)。
2.2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例:41302 -125.03 1/16 1/1000 4.5倍34.05% 4.5‰ 3∶1 1736.8万公里 4000克12.5平方米 21.35元 45.6万元 270美元 48岁10个月 -17℃ 0.59安〔培〕 东经123°50′ 维生
素B12500多种 60多万公斤 HP-3000型计算机 21/22次特别快车
国家标准GB2312-80 84602部队
注:①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
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
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
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
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
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
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
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
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
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
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
里。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 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一律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 二万五千里长征 第三世界 “一二·九”运动 十月革命 “七五”计划 五省一市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 上海二商局 第一书记 路易十六 某部五连二排六班 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3.2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例: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十之八九
4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
12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6 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例:
十了生 四九百家
六十船 十十五用
日三在海 五三十电雪
返天太军 元瓦五冰花
回,平J ,升箱牌
基于洋1 售,容Y
2 1
5
地八上打 价功量5
。月航捞 八率是A
二行救 百为一型
7 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16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银行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单位名称或地址等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和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补缴数额应包括利息部分。

第十八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予以偿还。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每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三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第二十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单位或职工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未落实新的缴存单位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托管户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转入托管户的职工与新缴存单位重新建立缴存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稽核单位的职工人数、缴存基数和财务状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稽核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报表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对用人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鼓励和提倡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十一条 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职工”)购房补贴的归集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8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