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和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会计队伍发展现状和会计人员管理情况,逐步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会计专业队伍,我部决定对截止1999年12月31日的全国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计人员管理情况等做一次全面调查统计,并同时开展建立全国会计人员信
息数据库工作。现将经国家统计局设管司函(1999)11号核准备案的有关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发,请按以下要求开展调查统计及信息库的建库工作。
一、调查统计对象
1、持证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经济组织(含乡镇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持有正式会计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在上述单位会计岗位工作的无证上岗人员只统计其数量。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是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及管理会计等。
2、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调查统计在各大中专院校、会计科研机构和会计社团组织中专职从事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会计专业学生人数(含目前在校就读人数及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会计专业的已毕业人数)。
3、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调查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册会计师、无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基本情况。
4、会计管理人员:调查统计在省、地(市)、县和乡级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中从事会计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情况。
5、会计管理工作情况:调查统计县以上(含)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中央有关部门(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铁道部,下同)自1990年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开展会计证管理
、会计人员奖惩、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师评审等管理工作阶情况。
二、调查统计时点
本次调查统计各项指标以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的实际人数和情况为准。
三、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方法
1、全国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和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按照现行会计证归口管理渠道进行组织。即除中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调查统计工作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调查统计和建库工作。
2、对持证人员的调查统计,可以结合会计证年检考核进行统一组织,以每个持证人员为对象进行信息采集;无证上岗人员数量的统计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会计专业学生、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会计管理人员等的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主动取得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会计学会、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分别不同情况组织统计工作。
3、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统计的同时,要抓一些点,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统计,并切实组织好统计资料的填报、收集、核实,数据录入和逐级汇总上报工作。
四、统计报表的填报
1、《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2)、《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见附件8),由持证人员按要求进行填报。该表(卡)中的各项数据是生成《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以及建立全国会计人员信
息数据库的基础。
无证上岗人员数量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填入《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表1)的补充资料项目。
2、《会计教育与科研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由各大中专院校、会计科研机构和会计学会(含各行业会计社团组织)填报。
3、《会计专业学生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由各大中专院校及会计科研机构填报。
4、《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5)由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填报。
5、《全国会计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6)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四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填报。
6、《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7)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地(市)、县三级会计管理机构填报,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汇总;中央有关部门只要求提供本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情况。
五、数据的录入及报送
1、统计数据收集采取分级录入、层层汇总的方式。除中央有关部门单独组织录入汇总外,各地区设置省、地(市)、县三级数据录入汇总点,将统计数据统一录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软件》,经逐级汇总后上报。《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软件》由我部统一设计、下发。该软件的下发
及培训工作将另行部署。
2、为满足不同地区的工作需要,我们将持证会计人员的调查表式分别设计了手工表和机读卡两种形式,表(卡)的指标体系及数据结构完全相同。建库工作具体采用手工录入还是光电阅读器录入方式,请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请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务必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软盘和根据软盘生成的各《汇总表》报表二套一并上报我部。
4、各计划单列市的统计数据除报省财政厅进行汇总外,请同时报送财政部备案。
六、调查统计报表的印制
1、各《汇总表》表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有关部门随文转发并组织印制工作。
2、《信息表》及填报说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信息卡》及填涂指导手册请向山东山大欧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订购,联系电话(010)88111602,88111604(带传真),联系人:傅洪涛。
七、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以及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细致地做好各环节的
组织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库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时完成统计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此次会计人员调查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2000年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略)
1999年10月27日
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修正)
农业部
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修正)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草原治虫灭鼠是控制草原沙化、退化、保护草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畜牧业的一项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治虫灭鼠工作,实现治虫灭鼠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灭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开展草原治虫灭鼠工作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切实抓好治虫灭鼠防治计划、防治措施、承包合同、人员培训和器械、药品的购置、设备维修等项工作。
二、草原虫、鼠害发生严重的地(州、盟)、县(旗),应建立健全虫、鼠害预测预报站,受畜牧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草原业务部门的指导。预测预报站要做好虫、鼠害调查工作,掌握虫、鼠害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受害区农牧民发出虫、鼠害预报,指导群众进行防治。
三、对虫鼠害发生发展动态,要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查清虫、鼠的种类、密度、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在达到规定防治标准(见附表)时,方可进行防治。并根据害虫害鼠的种类及其生活习性,选择适宜的灭治时间和方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防治效果。
四、开展治虫、灭鼠工作的地区,须经县(旗)草原业务部门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防治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10万亩以上的大面积飞机治虫、灭鼠要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畜牧局备案。
五、治虫、灭鼠方法
(一)化学灭治法 要因地制宜地积极研究推广新药剂、新技术、先进的施药器械和简便易行的方法,采用高效、低毒,经济、安全的各种杀虫、杀鼠剂,严禁使用二次中毒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药剂。
(二)生物灭治法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虫鼠天敌,加强生物防治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生物防治。
(三)综合防治法 发动群众,采用弓箭、鼠夹等器械灭鼠。虫、鼠害严重的草场,经防治后,应进行围栏封育,种草改良,尽快恢复植被,提高草场生产力。
六、灭治效果的检查
(一)灭鼠效果检查 在开展灭鼠的草原,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样地,面积为防治面积的1‰。样地选定后,在灭鼠前后,均要采取开洞封洞法或捕鼠法进行检查,计算灭鼠效果。
(二)灭虫效果检查 灭虫前要进行虫口密度调查,在喷药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分别检查灭治效果。调查样方每1000亩随机设置1个。
(三)灭治效果要求 10万亩以上的大面积灭鼠效果不能低于90%;灭虫效果,平坦地区要求90%以上,山地丘陵地区85%以上。飞机作业的漏喷面积应控制在5%以下。灭效过低,要进行补灭。
七、严格遵守毒药保管、运输、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防治期间,要根据不同药品,规定禁牧期限。
八、治虫灭鼠药剂,要在国家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灭治虫、鼠害的毒饵、毒液,应适当集中,定点加工,统一调配使用。
九、草原治虫灭鼠经费,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采取中央适当补助,省(自治区)配套,地(州、盟)、县(旗)及专业户、联户多方筹集的方法。省(自治区)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中央不予安排补助。治虫灭鼠专项经费应由各级草原业务部门管理使用,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开展治虫灭鼠的地方,草原业务部门要同使用补助费的单位或专业户、联户,签订严密的承包合同,明确防治面积、时间、要求和预期效果。防治补助标准应按照危害程度和虫、鼠种类,予以规定。
十一、治虫灭鼠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购买治虫灭鼠药品、器械、饵料和这些物品的运杂费;
(二)灭治虫鼠害所用飞机、汽车、拖拉机、畜力等租赁费及雇用人员的工资和补贴费;
(三)直接参加治虫灭鼠人员的防护用品费和接触剧毒药物人员的保健津贴补助费;
(四)虫鼠害情况调查、预测预报、新技术试验示范、技术人员短期培训和治虫灭鼠专业会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超过治虫灭鼠补助费的10%。
十二、虫鼠害灭治工作结束后,草原业务部门应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对治虫灭鼠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危害人畜健康、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几种主要害虫害鼠的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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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虫 | 每平方米头数 | 害 鼠 | 每公顷有效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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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蝗虫 | 25头以上 | 布氏田鼠 | 1500个以上
中型蝗虫 | 15头以上 | 长爪沙鼠 | 500个以上
草原毛虫 | 30头以上 | 黄 鼠 | 50个以上
草地暝 | 15头以上幼虫 | 高原鼠兔 | 150个以上
| | 鼢 鼠 | 200个以上
| | | (新土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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