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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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5月1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废止。
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重申上报药品补充申请附件电子数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注便函[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药品注册申报及受理事项的通知》(药监注函[2002]240号)、《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7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各省局上报药品补充申请资料(包括报国家审批和报国家备案)时应报送有关附件的电子数据。但目前部分省局仅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电子数据,缺少相关附件的电子数据,给审查、数据录入、药品数据库动态更新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申报的数据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省局在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表》电子邮件同时,应注意附带相关附件的电子数据(如品种列表、必要的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等),附件电子数据要完整、准确,格式采用Word、Excle或其它规范的数据格式。
二、我司受理办在接收到各省局上报的电子邮件时,根据其补充申请类别,检查相关附件电子数据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办理,并通知省局立即补报有关电子数据。省局补报电子数据时应标明药品补充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药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以便准确导入。
三、各省局上报的电子数据应当及时,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药品批准文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关键项目,确保变更后的数据准确无误。
四、部分省份用邮寄磁盘的方式上报电子数据。由于邮寄过程中可能造成磁盘损坏数据丢失,收到的部分磁盘不能正常读取,因此建议统一使用电子邮件发送,不再邮寄磁盘。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函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你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呈报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中
煤建发[2002]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施工设计单位2002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包干办法。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为21%。
请你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进一步指导企业搞好内
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