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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1:01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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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顿关闭煤矿是指按照桂政办发〔2009〕175号文件规定,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年设计生产能力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在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补助负责实施关闭矿井和补偿责任主体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结余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调剂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等)、投资人经济损失、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治理和关闭工作经费等与整顿关闭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和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完成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为保证整顿关闭煤矿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按应补助各市、县资金的50%预拨。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市、县关闭煤矿的补助标准。以被关闭矿井设计能力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依据,自治区按每吨140元的标准给予各市、县补助。

  (二)关闭煤矿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1. 对有关闭煤矿任务的市、县,自治区按每对矿井45万元的标准安排关闭煤矿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或关闭煤矿补助。

  2. 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推进小组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数额予以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预拨资金的申请。预拨资金由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上报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方案并公告关闭煤矿名单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计算表(详见附件1)、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方案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关闭煤矿公告等。

  (二)结算资金的申请。结算资金由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整顿关闭煤矿工作后逐级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文件、关闭煤矿专项补助资金计算表(详见附件2)、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方案、验收报告、采掘工程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注销、收回已被关闭煤矿相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实施煤矿关闭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资金申请文件后,组织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核实相关材料,按标准预拨资金或结算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支付专项资金时,必须取得合法的会计凭证,并专账记录。支付给投资人的资金必须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条 实施煤矿关闭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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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八区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供应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及部队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是本市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实施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能、利废、省土、轻质和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二)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三)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四)孔洞率大于15%的空心粘土砖;
(五)页岩砖;
(六)其它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市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工业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框架结构建筑须采用轻质粘土陶粒砌块等轻质墙体材料做填充墙;其它框架结构建筑(不包括私人建住房)也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并报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如不按规定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如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如不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如因工程需要,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省、市有定额规定的,应按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未有定额规定的,可按照实心粘土砖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其材料价差按价差补贴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向市建设银行缴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建设和施工单位凭缴交保证金的发票方可办理报建和申领施工许可证手续。墙体砌筑完工,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符合要求后,保证金
由建设银行退回;如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批准改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的保证金中扣除五元,作为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未经批准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九条 设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以支持发展及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未经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其保证金全部转入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二)经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扣下五元的保证金转入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第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由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照顾,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继续减免。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基建或技改计划,优先安排供应原材料及电力,财税、银行等部门应优先安排低息贷款,并实行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的实心粘土砖厂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荒丘土、河道淤泥作原料。实心粘土砖厂的主管部门应组织、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渐转产空心粘土砖或粉煤灰烧结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一律按规定税率征税,不得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市属县(含番禺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报建、施工的在建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已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未办理报建的建筑工程,可不修改设计,但须按本规定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1992年9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证监发字[1998]7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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