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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管局关于《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16:44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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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管局关于《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管局关于《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0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自愿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推行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实现有限产权管理。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逐步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酒泉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可购廉租住房的范围:
  (一)县(市)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棚户区、危旧平房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县(市)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申请购买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5年以上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价格按成本价扣除中央、省级补助后,由当地政府定价出售。
  各县(市)廉租住房成本价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成本核定。
  第八条 凡购买政府回购廉租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进行保障。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民政、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转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并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房源供应情况,以民政部门规定的轮候顺序向申购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购买批准通知书》,老、弱、病、残、军烈属和两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无房家庭可优先购买。
  第十五条 在轮候期间,社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及住房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申请人家庭条件已不符合申请条件时,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第十六条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如愿意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十八条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购买管理的相关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总价、有限产权的份额,各级政府补助和配套金额、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物业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和相关费用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中央、省级政府补助金额。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持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的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二十条 已购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抵押等。取得有限产权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如不回购的,保障对象可向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中央、省级政府补助金额后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已购廉租住房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退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第二十二条 已购廉租住房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为租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退回已购廉租住房户购房款,住户按已购廉租住房居住期间的租金标准补交租金,补交时间从取得廉租住房产权之日起计算,并按购房款交纳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抵顶补交的租金。
  第二十三条 已购廉租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已购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继承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继承原购买人有限产权;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优先回购,如不回购的,继承人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四条 凡已购廉租住房家庭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已购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和《酒泉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发〔2007〕80号)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已购廉租住房按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和《酒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发〔2008〕51号)的有关规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照基本购房价格的2%缴存廉租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缴,按规定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购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政府要将售房款纳入各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住户,在退回原购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按购房款交纳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时,需以居住期间的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
  (一)虚假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的;
  (二)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的;
  (三)取得有限产权的住户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的;
  (四)取得有限产权的住户擅自将廉租住房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取得有限产权的住户在五年期限内私自出售的。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退回廉租住房。
  当事人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已购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被取消保障资格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对社区、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购买价格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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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会协[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及时出台并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工作的新要求,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为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落实到位和市场信心的有效提升服务,同时加强行业诚信、创新专业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化危为机,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要坚持以信为本,强化专业作用,为提升市场信心和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服务

  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不仅有助于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对于维护和提升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越是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勇于承担起历史责任,坚持以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有效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质量,为提升市场信心、保障经济安全运行作出贡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推出了总额4万亿的投资计划。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和审计监督工作时,要切实履行好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的职责,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审计监督、财务诊断、投资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保障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管理安全做贡献。

在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咨询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企业的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是否相吻合,投资规模与项目实际需要是否相匹配,企业管理能力与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是否相适应,为合理分配资源、实现科学投资、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在参与相关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当前市场环境下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及供应情况、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情况等,保证投资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与此同时,要主动研究相关政策对企业的适用性和积极影响,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政策解读和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化解危机。

  二、要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许多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持续经营问题,持有金融资产的大幅贬值问题,购买资源性资产带来的跌价损失问题,市场萎缩带来的库存积压问题,以及企业管理层面临的经营业绩压力问题等等。在这一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执业风险管理,防止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第一,要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准则。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事务所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二,要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当前环境对其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谨慎评估审计风险,包括确定可能需要重点考虑的领域,科学安排审计工作。其中重点关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是否进行了恰当反映;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是否合理;企业自主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否有足够依据;企业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如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长期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合理。

  第三,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因素:融资来源及其变化、融资成本的变化、持有资产变现能力的变化、所处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重大重组事项、资产销售的重大损失可能大幅减少法定资本和引发未决诉讼等。

  第四,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致使管理层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相关动机,包括:保持财务稳定性及利润率;保护管理层个人报酬;隐瞒管理层决策失误;迎合特定的融资要求;避免报告重大损失等,以及ST公司和*ST公司出于避免退市动机可能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组织结构复杂或者不稳定、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所处行业业务特征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便利等情况。

  三、要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理念,严格内部管理,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立足长远,化危为机,进一步提升发展理念,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严格内部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一,要适时转变业务增长方式,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传统财务报表审计、资本验证、税务鉴证与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实现服务创新。

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动漫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审计,积极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大力拓展并购和重组审计、尽职调查等相关业务。有条件的事务所,要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咨询和审计工作。

  第二,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才储备,作为推进业务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要抓住当前吸引人才的有利时机,加大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力度,完善招募人才、培养人才、使用和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在事务所业务受到冲击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开展业务培训等“充电”活动。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善专业人才结构,为创新服务类型、拓展市场份额,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严格内部管理。要构建起符合法律规定和“人合”要求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完善以质量、责任、风险控制为导向的业务人员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政策,提高业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要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要建立健全员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发展依靠全体员工、发展成果由全体员工共享的理念和保障机制。

  第五,要坚持按照公平有序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受当前市场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能面临局部暂时的市场萎缩。越是在困难时期,会计师事务所越要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竞争与发展的关系,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诚信形象。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作用,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更好地为企业应对当前危机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要深入研究会计审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关问题,为会员开展相关执业工作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经济体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信息,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执业要求,向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和技术指引;各地方协会要具体指导和监督会员执行准则和相关技术指引,帮助会员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要及时传达和宣传相关经济政策,为会员服务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支持。要密切关注和适时收集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措施等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等形式向会员广而告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趋势,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要积极深入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经济形势对事务所影响的具体形式和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各地方协会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状况,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领域拓展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职能作用的宣传工作,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及时掌握有关重大项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需求,并积极推荐优质事务所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要进一步严格行业监管,促进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质量。要针对形势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及时调整行业监管的策略、方向和重点,在继续完善和做好五年一个循环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必要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正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看到问题和困难的同时,全行业要坚定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信心,要准确把握和利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坚持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不动摇,化不利为有利,转被动为主动,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抢抓新的发展机遇,在“化危求机”中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示、规定

劳动部


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示、规定

一、田纪云同志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听取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等同志关于全国劳
动人事厅局长会议汇报时指示说:劳动保险工作谁来搞,是劳动部门搞,还是保险公司搞,
还是财政部门搞?历来劳动保险都是劳动部门搞的,因为劳动保险是劳动管理中的一个问题。
特别是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保险要配合改革进行,要有利于加强劳动管理。我看保险
公司干不了这个事。劳动保险,至少在改革过程中,交给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劳动人事部门
要全力以赴搞这个事情,出了问题你们要对国家负责。

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
理,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

三、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要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
员会,对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管这项
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工会、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派
人参加组成。也应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与,实行民主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要
定期报告工作。

四、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
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
度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职工待业保险工
作;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政策。

五、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