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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9:18:44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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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每年发生农机事故近万起,死伤近万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农机拥有量快速增长,作业领域不断拓宽,操作人员持续增多,农机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农机事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

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指导,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建立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修订预案后,要及时送报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应急领导机构由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兼任组长,农机化行政管理机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负责人兼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一般设在相应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四、切实强化农机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五、认真做好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确定Ⅱ、Ⅲ、Ⅳ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请。

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及时报送农机事故应急信息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七、全面落实应急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强农机事故救援处置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要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系统、本单位农机事故应急演练。要加强对下一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预案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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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
1992年9月20日,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北海、东海、南海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了《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现予以颁布施行。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
一、制定依据
为使疏浚物的海上倾倒不损害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次协商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附件应用于疏浚物处置指南》,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国际现有经验,特制订本《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作为颁发海洋疏浚物倾倒许可证的依据。
二、疏浚物分类
依据疏浚物的成份及其有害物质的含量水平、对倾倒区环境的影响,将疏浚物分为一、二、三类。
(一)三类疏浚物
1、不含《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
2、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其含量不高于“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1)的疏浚物。
3、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所列物质,其含量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经生物学检验属“痕量沾污物”,或者在海洋环境中能够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
4、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小于《公约》第八次协商会议通过的“显著量”(2)的疏浚物。
5、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的疏浚物,经溶出试验,溶出液中该项物质浓度低于《海水水质标准》(3)中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疏浚物。
以上疏浚物属三类疏浚物。在获得国家海洋倾废主管部门签发的普通许可证后,可准予海洋倾倒。
(二)二类疏浚物
1、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的疏浚物。经溶出试验,溶出液中该项物质浓度高于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疏浚物。
2、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经生物学检验不属“痕量沾污物”,而且在海洋环境中不能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
以上疏浚物属二类疏浚物,在获得海洋倾废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之后,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方可进行海洋倾倒。
(三)一类疏浚物
1、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所列物质,经生物学检验不属“痕量沾污物”,而且在海洋环境中不能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并且现场倾倒采取特别措施无效的疏浚物。
上述疏浚物属一类疏浚物,一般不允许进行海洋倾倒。当出现其他处置方法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例外情况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区域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倾倒。
三、疏浚物评价程序
(一)申请倾倒单位应按《条例》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同时要向海洋倾废主管部门提供疏浚物的来源、形态、组成,倾倒频率和倾倒量、疏浚物的特征和有害物质含量等资料。如密度、固体百分比(含水量)和细菌、病毒、粒度、有机质、硫化物和污染物含量等,并须提供疏浚物中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成份及其含量资料,以及不属附件一、二物质,但是对环境影响又不清楚的物质的有关资料。
(二)疏浚物分类评价程序
1、首先审查疏浚物是否含《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
2、如含《条例》附件一物质,审查其含量是否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
3、如含《条例》附件二物质,审查其含量是否大于“显著量”。
4、如附件二物质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须进行“溶出试验”,检验其溶出液中该物质浓度是否高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5、如溶出液中含《条例》附件二所列物质浓度高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审查现场倾倒须采取的特别措施。
6、如含《条例》附件一物质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须进行生物学检验,检验其是否属于“痕量沾污物”。
7、如不属于“痕量沾污物”,审查其现场倾倒应采取的“特别措施”是否有效。
上述评价程序用疏浚物分类评价程序图表示。
四、“特别措施”,指要选划特别倾倒区,采用无沾污疏浚物覆盖沾污疏浚物,控制每次倾倒量、倾倒频率、倾倒方式等,以降低初始稀释浓度,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倾倒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且不属“痕量沾污”的疏浚物前,申请单位要配合主管部门先进行室内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倾倒,做出环境影响评价。如试验倾倒研究结果证明特别措施有效,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才能进行海洋倾倒。如研究结果表明特别措施无效或不可行,则该疏浚物不能被准许在海上倾倒。
当主管部门有理由认为拟进行海洋倾倒的疏浚物中,含《条例》附件一、二以外的有害物质,它们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还不清楚,或它们的标准还未被列入现有国家标准时,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进行研究,以确定海洋倾倒可能对人类健康或海洋生物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研究结果报告和有关资料。
疏浚物分类评价程序图
疏浚物

┌─────────────────┐
│ (1) │
│成份分析、检验是否含附件一、二物质│ 否
└────────┬────────┴─────┐
│ │
是 │
┌───────────┐ │
↓ ↓ │
否 ┌───────────┐┌──────────┐ │
┌──┤ (2) ││ (3) │否 │
│ │ 检验附件一物质含量是 ││检验附件二物质含量是├─→│
│ │ 否超过沉积物环境标准 ││否高于“显著量” │ │
│ └─────┬─────┘└────┬─────┘ │
│ │ │ │
│ 是 是 │
│ ↓ ↓ │
│ ┌───────────┐┌──────────┐ │
│ 是 │ (6) ││ (4) │ │
│←─┤ 检验附件一物质是否属││检验溶出液中沾污物 │ │
│ │ “痕量沾污”或能够 ││浓度是否超过三类海 │否 │
│ │ “迅速无害化” ││水标准 ├─→│
│ │ 生物毒性试验 ││ 溶出试验 │ │
│ └────┬──────┘└────┬─────┘ │
│ │ │ │
│ ↓否 ↓是 │
└────────────────────────────→│
┌──────┐ ┌───────┐ │
│ (7) │ │ (5) │ │
│ 特别措施 │ 有效 │应采取有效措施│ │
└──┬───┴────┐└──┬────┘ │
┌───┤ └─┐ │ │
│ │ │ │ │
↓ ↓无效 ↓ ↓ │
例外情况 一类疏浚物 二类疏浚物 三类疏物 ↓
(紧急许可证) (禁止倾倒) (特别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

附录:
一、疏浚物溶出试验程序和指标
(一)溶出试验程序
将疏浚物与倾倒区海水以1∶4(体积比)比例混合,激烈振荡三十分钟,静置一小时,离心分离(或用0.45μm膜过滤)出液相,测定溶出液中含《条例》附件二物质的含量水平。
(二)溶出试验检验指标
1、若疏浚物中所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物质在倾倒区海水中溶出的浓度低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则可认为对海洋环境无有害影响,可签发普通许可证。
2、若溶出浓度高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表明该疏浚物将对海水水质产生有害影响,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影响,可签发特别许可证。
二、生物学检验程序和指标
确定《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是否属“痕量沾污物”,不能用化学浓度数字来定义,而是需要根据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持久性、毒性和在生物体内蓄积性以及倾倒后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有害影响来鉴别。只有生物学检验结果认为可接受时,才能认为某疏浚物所含《条例》附件一物质属于“痕量沾污物”。
(一)生物学检验程序
首先把疏浚物分成三相,即液相、悬浮物相和固相。然后在各相中分别进行生物学检验。
1、液相:取疏浚物与倾倒区海水按体积比1∶4比例混合,激烈振荡30分钟,离心分离后用0.45μm滤膜过滤,取滤清液,即为液相。
2、县浮物相:取疏浚物与倾倒区海水按体积比1∶4比例混合,激烈振荡30分钟,静置后不离心,上层悬浊液即为悬浮物相。
3、固相:上述混合物激烈振荡30分钟,静置一小时,沉降到底部的全部物质即为固相。
对液相和悬浮物相进行生物学检验的试验生物应是敏感的海洋生物,它至少要包括一种浮游动物、一种甲壳类和一种鱼类。在与倾倒区尽可能相同的温度、盐度和溶解氧等环境条件下进行毒性试验,暴露时间96小时。
对固相进行生物学检验的试验生物应是敏感的海洋底栖生物,它至少要包括一种滤食性生物、一种食泥性生物和一种掘穴生物。试验时间十天。
(二)生物学检验指标
判断环境能否接受含附件一物质的疏浚物的主要指标有以下三种:
1、液相和悬浮相生物学检验指标
极限允许浓度(LPC)大于初始混合浓度(IMC)则对环境无危害;
极限允许浓度的定义为:百分之一半致死浓度
LPC=0.01×LC50(96hr)
初始混合浓度的定义为:疏浚物倾倒4小时后的现场稀释浓度。
2、固相生物学检验指标
对照无沾污疏浚物中试验生物存活率与被检验疏浚物中试验生物存活率之差不大于百分之十,则对环境无显著影响。
3、生物体内污染物蓄积试验:生物体内蓄积浓度小于或等于“海洋生物环境标准”(3),则对环境无危害。
如生物学检验指标表明环境可以接受,则该疏浚物属于“痕量沾污物”。如生物学检验指标表明环境不能接受时,则该疏浚物不属于“痕量沾污物”。
注:1、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没有颁布之前,暂用海岸带调查“底质污染物质评价标准”
底质污染物质评价标准
单位:有机质为3.4%(重量百分)
其他污染物为毫克/千克
┌──┬─┬─┬─┬──┬──┬──┬──┬──┬──┬──┐
│ 名 │ │ │ │ │总 │ 油 │ 六 │ 滴 │ 有 │ 硫 │
│ │铜│铅│锌│ 镉 │ │ │ 六 │ 滴 │ 机 │ 化 │
│ 称 │ │ │ │ │汞 │ 类 │ 六 │ 涕 │ 质 │ 物 │
├──┼─┼─┼─┼──┼──┼──┼──┼──┼──┼──┤
│标准│30│25│80│ 0.5│0.2 │1000│ 0.5│0.02│3.4 │ 300│
└──┴─┴─┴─┴──┴──┴──┴──┴──┴──┴──┘
2、伦敦倾废公约关于附件二物质“显著量”的定义
伦敦倾废公约关于“显著量”的数值定义为
农药及付产品 ≥0.05%(重量百分)
铅及其化合物 ≥0.05% 〃
砷及其化合物 ≥0.1% 〃
锌及其化合物 ≥0.1% 〃
铜及其化合物 ≥0.1% 〃
有机硅化合物 ≥0.1% 〃
氰化物 ≥0.1% 〃
氟化物 ≥0.1% 〃
3、海洋生物环境标准没有颁布之前,暂用海岸带调查
“海洋生物体内污染物评价标准”
海尖生物体内污染物评价标准(1)
单位:毫克/千克
┌────┬──┬───┬──┬──┬──┬──┬──┐
│污染物质│ │ │ │ │ │ 六 │ 滴 │
│标 准│ 铜 │ 铅 │ 锌 │ 镉 │总汞│ 六 │ 滴 │
│生物种类│ │ │ │ │ │ 六 │ 涕 │
├────┼──┼───┼──┼──┼──┼──┼──┤
│鱼 类│ 20│ 2.0 │ 40│0.6 │ 0.3│2.0 │1.0 │
├────┼──┼───┼──┼──┼──┼──┼──┤
│甲 壳 类│ 100│ 2.0 │ 150│2.0 │ 0.2│1.0 │0.1 │
├────┼──┼───┼──┼──┼──┼──┼──┤
│软体动物│100+│ 10 │250+│5.5 │ 0.3│2.0 │0.2 │
└────┴──┴───┴──┴──┴──┴──┴──┘
(1)未包括牡蛎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第三类 ┃
┠─────┼───────┼─────────┼─────────┨
┃ │人为造成增加 │ 人为造成增加 │人为造成增加 ┃
┃悬浮物质 │的量不得超过 │ 的量不得超过 │的量不得超过 ┃
┃ │10毫克/升 │ 50毫克/升 │150毫克/升 ┃
┠─────┼───────┴─────────┼─────────┨
┃色、臭、味│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无异色、异 ┃
┃ │ │臭、异味 ┃
┠─────┼─────────────────┼─────────┨
┃ │ │ 水面不得出现 ┃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 明显的油膜、浮 ┃
┃ │ │ 沫和其他杂质 ┃
┠─────┼───────┬─────────┼─────────┨
┃ pH │ 7.5--8.4 │ 7.3--8.8 │ 6.6--9.0 ┃
┠─────┼───────┼─────────┼─────────┨
┃化学耗氧量│<3毫克/升 │<4毫克/升 │<5毫克/升 ┃
┠─────┼───────┼─────────┼─────────┨
┃ 溶解氧 │ 任何时候不低│ 任何时候不低 │ 任何时候不低 ┃
┃ │于5毫克/升 │于4毫克/升 │ 于3毫克/升 ┃
┠─────┼───────┴─────────┼─────────┨
┃水 温 │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 --- ┃
┠─────┼─────────────────┴─────────┨
┃ 大肠菌群│ 不超过10 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 ┃
┃ │700个/升 ┃
┠─────┼───────────────────────────┨
┃ 病原体 │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 ┃
┃ │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 ┃
┠─────┼───────┬───────────────────┨
┃ │ 砂石等表面的│ ┃
┃ │淤积物不得妨碍│ ┃
┃ │种苗的附着生长│ ┃
┃ 底 质├───────┴───────────────────┨
┃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
┠─────┼───────────────────────────┨
┃ 有害物质 │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
┗━━━━━┷━━━━━━━━━━━━━━━━━━━━━━━━━━━┛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
┃序 │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
┃ │ 项 目 名 称├───────┬───────┬───────┨
┃号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1│ 汞 │ 0.0005 │ 0.0010 │ 0.0010 ┃
┠──┼──────┼───────┼───────┼───────┨
┃ 2│ 镉 │ 0.005 │ 0.010 │ 0.010 ┃
┠──┼──────┼───────┼───────┼───────┨
┃ 3│ 铅 │ 0.05 │ 0.10 │ 0.10 ┃
┠──┼──────┼───────┼───────┼───────┨
┃ 4│ 总 铬 │ 0.10 │ 0.50 │ 0.50 ┃
┠──┼──────┼───────┼───────┼───────┨
┃ 5│ 砷 │ 0.05 │ 0.10 │ 0.10 ┃
┠──┼──────┼───────┼───────┼───────┨
┃ 6│ 铜 │ 0.01 │ 0.10 │ 0.10 ┃
┠──┼──────┼───────┼───────┼───────┨
┃ 7│ 锌 │ 0.10 │ 1.00 │ 1.00 ┃
┠──┼──────┼───────┼───────┼───────┨
┃ 8│ 硒 │ 0.01 │ 0.02 │ 0.03 ┃
┠──┼──────┼───────┼───────┼───────┨
┃ 9│ 油 类 │ 0.05 │ 0.10 │ 0.50 ┃
┠──┼──────┼───────┼───────┼───────┨
┃10│氰 化 物 │ 0.02 │ 0.10 │ 0.50 ┃
┠──┼──────┼───────┴───────┴───────┨
┃11│硫 化 物 │ 按 溶 解 氧 计 ┃
┠──┼──────┼───────┬───────┬───────┨
┃12│挥发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
┃13│有机氯农药 │ 0.001 │ 0.020 │ 0.040 ┃
┠──┼──────┼───────┼───────┼───────┨
┃14│无 机 氮 │ 0.10 │ 0.20 │ 0.30 ┃
┠──┼──────┼───────┼───────┼───────┨
┃15│无 机 磷 │ 0.015 │ 0.030 │ 0.045 ┃
┗━━┷━━━━━━┷━━━━━━━┷━━━━━━━┷━━━━━━━┛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
质应符合GBJε--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147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关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12571)等规定,在你单位申报资金补贴奖励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研究平衡,现将今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九批)下达给你们。请据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201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一批)


序号 支持方向 金额(万元) 具体支持内容 负责部门 使用依据
1 建筑节能 137 市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能源审计第一笔50%资金 市建设交通委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建交联【2009】816号)
2 节能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 324 工业重点用电单位电能平衡、节能量交易制度设计总体方案研究等两个公开招标项目的第一笔50%资金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12571)
小计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