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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5:39  浏览:9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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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35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编印《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法律咨询专家库进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报请市政府增加法律咨询专家;对于因犯罪或者其他事由而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七条 法律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时,酌情书面约定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需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拟定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讨论;

  (五)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邀请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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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1977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区对法院判处的和劳改单位放到社会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放松了管理,以致有的犯人因为没有落实监督改造措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犯人刑满了得不到及时处理,影响落实党的政策。这主要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必须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对敌斗争,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县、市公安机关必须根据法院和劳改单位的通知,认真地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管理起来。属于敌我矛盾的,要组织治保会依靠群众落实监改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审。属于人民内部犯法的,也要由公安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监督。对病愈的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收监。重新犯罪的要及时捕判。刑期满了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原由劳改单位放出的,由劳改单位办理手续;原由法院判处的缓刑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宣布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原由法院判处的监外执行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征得原判法院同意后,办理手续。今后,法院除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十人小组的暂行规定,对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可以判处徒刑监外执行,不要再普遍运用判处监外执行的办法。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执行情况,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告党委并报我们。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5〕4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五日

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136号)、《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1996〕51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和《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嘉政发〔2004〕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重点办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督查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工作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进行。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手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等)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有关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四)省重点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市领导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示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开协调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会,并积极落实协调会会议精神。协调会应形成纪要,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会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通报。
(二)发送督查通知单。市发改委可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下达《重大建设项目督查通知单》,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重点办。
(三)编发通报。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协调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督查通知单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开展专项检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参加)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对督查通知单和协调会确定事项久拖不办、逾期未报和失实谎报,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督查的职责划分:
(一)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业主(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概算施工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重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需市重点办统一协调的问题要及时报市重点办;
(三)市重点办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协调、落实工作。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第九条 督查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发督查通知单;
(三)进行现场督查;
(四)发整改通知书;
(五)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复查;
(七)立卷归档。
第十条 督查的工作要求:
(一)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必须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做表面文章,要督在实处,督出成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要分别列入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内容。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要予以扣分。
(二)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从事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人员要恪守职责、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努力进取。积极探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努力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