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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3:14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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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科发计〔2008〕17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 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 《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方式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施(依托)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决定。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市政府审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目应当招投标。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者,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若有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两个以上项目在研或异常结题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大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规定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双方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跟踪服务立项项目;

  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4、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承担单位遇到的与项目有关的实际问题。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没有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

  (一)项目费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简易验收程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项材料。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式。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科技信用评估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额、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投入额或大部分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基本合格;投入额超过合同额的70%,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投入额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额的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

  (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主持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处室须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调查表”。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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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地段内的清扫保洁,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无乱张贴标语、广告,并负责卫生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保持、维护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无乱搭盖,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违章行为。
(三)包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做到无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和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负责单位的责任地段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划分,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暂时尚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委托承包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检查、监督的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六条 负责单位有权对发生在其责任地段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给予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或不定期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厦门市市容环境考评委员会、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善的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给予处
罚。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同安县的“门前三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5年3月2日

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3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发表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德关于李克强总理访问德国的联合新闻公报


(2013年5月26日,柏林)


  1、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5月25日至27日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这是中国新总理首次出访。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广泛、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就许多重要议题达成共识。

  2、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深刻复杂变化。世界各国相互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中德愿同其他国家一道本着同舟共济、互利共赢的精神,深化协调与合作,为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贡献。

  3、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致力于和平解决地区和国际争端和冲突,继续发展和深化欧亚区域一体化以及以公正合理的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4、双方愿增进对各自发展道路的相互理解,加深政治互信,推动中德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双方强调法治国家和保护人权的意义,愿继续开展人权对话和法治国家对话,互学互鉴,共同发展。

  5、近年来,中德合作基础良好,两国将继续扩大多种合作机制。新一轮中德政府磋商将于2014年在德国举行。

  6、双方认为,中国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将为中德、中欧关系带来新机遇,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

  7、双方决定落实城镇化伙伴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农业、林业、粮食、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和环保标识等领域的双边合作。双方决定在现有中德农业合作联委会基础上增设部长级双边对话机制,加强对中德农业合作的指导并不断夯实这一领域的合作基础。

  8、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环境、气候和继续支持联合国气候谈判方面结成的紧密伙伴关系,决定在空气净化和可持续消费领域加强合作。此外,双方还将着力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9、双方将进一步深化电动汽车领域合作,包括共同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等。

  10、双方认为,中德作为重要经济体,在财政金融领域保持密切磋商十分必要,决定继续深化两国财政部关于财经问题的对话。双方认为,两国央行继续开展深入对话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1、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合作,中德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就未来工作举行了会谈。

  12、中国宣布在德成立中国商会并启动设立投资促进机构。德国政府欢迎中国企业本着互利精神在德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双方支持欧盟和中国谈判投资协定,增加双方的投资机会。

  13、双方共同表示,愿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进一步加强广泛的经济合作。双方将为在对方国家落户的中德企业提供国民待遇,特别是在政府招标方面。双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企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14、双方共同反对保护主义,愿通过对话解决光伏、无线通信产品等贸易争端。双方呼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支持公平、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双方推动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在国际框架下就出口信贷继续开展对话。

  15、双方赞赏两国政府和许多社会组织近年来设立的各种机制,使数千名学生每年赴对方国家访问。两国政府将继续支持这些措施,进一步促进青年和文化交流。

  16、两国总理共同启动了中德语言年活动,促进汉语在德国和德语在中国的传播。在与中国开展教育和科研合作方面,学术领域合作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提供在两国留学和研究访问奖学金、双边科研项目以及共同设立具有双学位的大学课程等。

  17、双方认为,中欧都是国际舞台上的重要战略力量,是推动世界和平、繁荣与稳定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德将继续密切建设性合作,促进中欧关系发展,共同应对能源资源安全、气候和环境、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

  18、中方赞赏德方在解决一些欧元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中的作用以及欧盟成员国实施的大规模稳定措施。德方赞赏中方在解决主权债务危机上的建设性态度和贡献。

  19、双方认为,中德有必要保持并深化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商及合作。双方主要就伊朗核问题和叙利亚局势等一系列问题交换了意见。这种交流有助于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战略对话以及密切协商与合作。双方将在多边合作领域,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下继续开展建设性务实合作。

  20、双方积极评价两国总理的频繁互访。李克强总理邀请默克尔总理尽早访华。默克尔总理接受了邀请。